搜「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转换条件」的,大多是项目前期已经定下“想省点时间、找几家熟悉的来投”,然后被合规或者主管部门卡住了的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已经走了邀请招标、被投诉或者被监督检查发现程序违法,回来找依据的。先把结论摆在前面:招标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是原则,邀请招标是例外,而且这个例外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的。法律为“不公开招标”留了两条通道,两条都有硬条件,其中一条还要求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走错通道的后果写在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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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两种方式的定义差别只在“特定”与“不特定”: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的两条通道: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出现“潜在投标人只有少量”或“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两种情形(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种情形必须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 邀请招标的硬性数字是“三个以上”: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达不到三个,程序站不住。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两种方式的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条文
邀请对象要件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发出文件要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媒介要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国家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现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且不得收费无公告媒介要求,但须向三个以上特定对象发出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数量要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开标阶段为“不得开标”,见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对象发出邀请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转换要件原则方式须符合第十一条或实施条例第八条,且第二项例外须经有权部门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八条
时限要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准备时间不少于20日同样适用发售期与投标准备时间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三、两条转换通道的具体走法

通道一: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这条通道的适用面很窄,只有两类项目能走: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走这条通道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项目属于上述两类重点项目之一;确实“不适宜公开招标”;经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尤其是“批准”这一环——没有批准文件,前面两个条件说得再充分也不成立。

通道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的两种情形(实施条例第八条)。 这条通道的适用面比通道一宽,只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都可以考虑,但两个情形都卡得很具体。

第一种情形是“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这里的关键是“只有少量”——它是客观的市场状况,不是招标人的主观判断。要主张这一情形,通常要能说明该技术领域内具备相应能力的市场主体确实有限。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这一项的认定权不在招标人手里:属于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则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招标人自己算了一笔账觉得“公开招标太贵”,就直接改走邀请招标——这在没有有权部门认定的情况下,正好落在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四、邀请招标的“三个以上”是怎么算的

第十七条的表述是“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句话里有三个限定,实务中经常被只看到数量、忽略另外两个:

一是“三个以上”,这是数量底线。二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这是对能力的实质要求,不是随便凑三家就行。三是“资信良好”,这是对信用状况的要求。三个限定是并列关系,都要满足。

与之呼应的是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开标环节进一步收紧——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也就是说,“三个”这个数字贯穿了邀请、投标、开标三个环节,任何一环达不到,程序都要重来。

五、五个容易踩的时限

发售期不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这一条不限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普遍适用的。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注意起算点是“停止发售之日”,不是“开始发售之日”。

投标准备时间不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起算点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澄清修改的15日与3日。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15日要求,与之相互衔接。

招标文件收费只能补偿成本。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常被忽略,但它是实打实的规定——把招标文件卖出高价,本身就是违规。

六、走错方式的后果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列为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是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罚款是对单位的,处分是对人的,两者并行。

另外还有一条兜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的罚则比第六十四条重得多——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国有资金项目还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所以“不发公告直接找几家来投”,性质可能不只是方式违法,而是被认定为规避招标。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讲的是招标投标法框架下的两种方式,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另有采购方式体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列了六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采货物和服务走邀请招标的条件,看的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不是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二,“可以不进行招标”与“可以不公开招标”是两件事。 前者是彻底不走招标程序(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九条),后者是仍然招标但缩小竞争范围(本文所讲)。两者依据不同、后果不同,不能混用——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理由去支撑“走邀请招标”,或者反过来,都会导致依据错配。

第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程序可能有特别规则。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这类项目在决定招标方式时,要同时看资金方的采购规则。

第四,关于“三个以上”的起算与证明。 法律只写了“三个以上”这个数字,至于如何证明被邀请对象“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条文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实务中通常通过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来落实,并且要保留发出邀请书的凭证——事后被质疑“只邀请了两家”时,这些凭证是直接证据。

八、实务建议

决定方式之前先做一次资格判断:项目是不是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是不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这两个问题决定了你能走哪条通道。走通道一必须有批准文件,走通道二第二种情形必须有认定文件。没有文件就不要改方式,这一点没有例外。

把“三个以上”的证据链做完整:投标邀请书的发出对象清单、发出时间、送达凭证、被邀请人的能力与资信材料,四样都要留档。数量达标但能力资信说不清,同样会被质疑。

时限要倒排:从计划开标日往前倒推,先留足不少于20日的投标准备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再留出发售期不少于5日,最后核查澄清修改是否触及15日或3日的顺延要求。很多程序违法不是出在方式选择上,而是出在时限被压缩上。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项目的招标方式选择请以现行有效法规及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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