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要求平台删除我的个人信息吗?说说「被遗忘权」——先给结论。可以,但要满足法定情形。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撤回同意,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对拒绝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民法典》也明确,自然人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违反规定或约定处理的,有权请求及时删除(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下面讲清条件和做法。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删除

结论:处理目的已实现、保存期限届满、撤回同意、违法违约处理等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 (三)个人撤回同意;
  •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这一条把「什么时候能要求删除」列得很清楚,常用的是:

  • 目的不再必要:当初同意的处理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 保存期限届满:处理者约定的保存期已经过了;
  • 撤回同意:你把之前的同意撤回了;
  • 违法违约: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与你之间的约定处理你的信息。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7-2-008-001 · 案号 (2023)粤01民终33217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APP提供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和告知规则的,用户点击勾选该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不产生“个人同意”的法律效力。未取得个人同意,且超出“履行合同所必需”范围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点破了「勾选一下就完事」的套路:如果应用提供的数据保护章程不符合公开、透明原则和告知规则,点击勾选并不产生「个人同意」的法律效力——所以,没有取得你的真实同意,又超出「履行合同所必需」范围把你的信息提供给境外,就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换句话说,同意不是形式上的打钩,得有合格的告知在前。给用户的提示是,删信息受阻时,先看当初的告知和授权合不合规。

二、两种「删不了」的情形

结论: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在技术上确实难以实现的,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二款规定了例外:

  • 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比如某些信息依法必须保存一定年限,这期间不能删;
  • 删除在技术上确实难以实现:比如系统架构客观上无法彻底删除。

不过要说明:即便删不了,也不能再继续使用这些信息,只能暂时保管。

三、向平台提请求:受理与拒绝

结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对拒绝不服的可以起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怎么提请求」的程序依据:

  • 处理者有建立受理机制的义务——你可以通过其公布的渠道提出申请;
  • 拒绝的必须说明理由——一句「不予处理」是不合规的;
  • 不服可以起诉——这是个人的救济通道。

实务提示:提交请求的时间、渠道、内容、对方回复都要留存,这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

四、《民法典》里的查阅、更正、删除权

结论:自然人可依法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可请求更正;发现违反规定或约定处理的,有权请求及时删除。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这一条给了三项权利:查阅、复制、更正和请求删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起构成主张删除的依据。

五、关于「被遗忘权」的正确理解

结论:我国没有独立的「被遗忘权」,实务中按个人信息删除权加网络侵权规则主张。

要澄清一个常见误解:「被遗忘权」不是一个我国法律里独立的权利名称——它更多是学理和域外讨论中的概念。在国内维权时,通常的操作是:

  • 以个人信息删除请求权为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主张;
  • 结合网络侵权规则:如果信息是以侵权内容形式存在的,还可以按网络侵权规则要求平台采取删除等措施;
  • 明确诉求:写清要删除哪条信息、依据是什么、希望达到什么结果。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我国没有独立的「被遗忘权」,实务中按个人信息删除权加网络侵权规则主张——处理目的已实现或不再必要、处理者停止服务或保存期限届满、个人撤回同意、处理者违法违约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处理者应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机制,拒绝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不服可以起诉,民法典也明确自然人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相关内容还可参阅隐私被泄露怎么赔偿、个人信息泄露人肉搜索怎么维权与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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