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款该给谁?现行做法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民政部门代为主张、代收代管,款项专款专用于受害人的救治、丧葬及相关善后,事后查明身份的移交其权利人。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情形目前没有一条可以直接判定"赔偿款归某人所有"的专门条文,所以下面讲的都是现行做法与实践中的处理思路,而不是凭印象断言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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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① 什么是无名氏受害人:受害人身亡且身份无法查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者近亲属主张权利。 ② 赔偿范围不特殊:与普通受害人并无不同,仍按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主张。 ③ 难在"谁来主张、钱交给谁":实践中多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民政部门代为主张、代收代管。 ④ 专款专用:款项用于受害人的救治、丧葬及相关善后,事后查明身份的移交其权利人。

先把"无名氏受害人"界定清楚

严格来说,"无名氏受害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事实状态的描述。它的核心有两个:受害人已经身亡,其身份无法查明,因而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近亲属主张权利。赔偿范围不因无人主张而缩小,仍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范围与普通受害人一样

不管有没有人来主张,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并不会因此缩水。赔偿的项目由法律统一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怎么划分、赔偿怎么计算,与普通受害人遵循同一套规则;特殊之处在于"谁来替受害人主张、要回来的钱交给谁"。

现行做法:代为主张、代收代管

针对"主体空缺"这个难题,实践中形成了由有关机构代为主张、代收代管的做法。这里必须说明,它是现行做法与实务经验,而非某一条文规定的"归属结论"。

跟着做
1

由有关机构代为主张

实践中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民政部门出面,代受害人主张赔偿;部分地方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2

代收代管赔偿款

赔偿款到账后不以个人名义占有,而是由上述机构代收代管,纳入专门管理。

3

专款专用于善后

款项用于受害人的抢救救治、丧葬及相关善后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4

事后查明身份的移交

如果后续查明受害人身份、找到了权利人,代管的款项应当移交其权利人。

注意避坑

这一点尤其要克制表述:目前并没有一条可以直接判定"这笔赔偿款归某某所有"的专门条文,也不宜凭空给出分配比例。不同地区在由谁代为主张、代收代管上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应以当地规定和受案法院、有关机构的做法为准。

与救助基金垫付的关系

无名氏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往往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已垫付的部分如何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据此,救助基金已经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当事人不能再向侵权人重复主张,而是由基金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人民法院对可以合并审理的追偿请求,应当合并审理。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误工费、护理费这样算、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谁?家属之间怎么分配。交通事故能赔多少。

无名氏受害人没人主张,肇事者就可以不赔吗?

不能。赔偿责任不会因无人主张而免除,实践中会由有关机构代为主张赔偿。

赔偿款会一直由代管机构保管吗?

现行做法是专款专用于受害人的救治、丧葬及相关善后;若事后查明身份并找到权利人,应当移交其权利人。

为什么这篇里看不到"归某某所有"的明确规定?

因为这类情形目前没有可直接判定款项归属的专门条文,只能介绍现行做法与实践中的处理思路,不宜凭空断言。

一句话总结: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范围与普通受害人相同,特殊之处在于主张与受领主体空缺——现行做法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民政部门代为主张、代收代管,专款专用于善后,事后查明身份的移交其权利人,已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不得重复主张。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