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发了三个月,货款一分没收到,问货代,对方轻描淡写一句「货早被提走了,提单你们自己收好」——很多外贸人搜「无单放货怎么索赔」,就是被这句话砸懵的:提单明明在自己手里,货凭什么被提走?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新版海商法把交付规则写成了清单式的条文,无单放货的判断比过去更直接。这篇把第八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放在一起讲:承运人凭什么必须凭单交货、货被提走后向谁索赔、损失怎么算、一年时效从哪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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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凭单交货是法定规则:签发记名提单凭单向记名收货人交,签发指示提单凭被背书人的提单交,不记名提单凭提单持有人交——没有正本提单在承运人手里核对,交货就没有依据。
  • 提单定了权利义务: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提单确定。提单在你手里,你就是有权主张交付的人。
  • 无单放货=违约+侵占式损失:货款落空、信用证议付不能,都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时效一年,从货物被交付之日起算,别拖。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
  • 承运人交付货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签发记名提单的,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
  • (二)签发指示提单的,凭提单向被背书的提单受让人交付;
  • (三)签发不记名提单或者签发指示提单经空白背书的,凭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 (四)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向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交付;
  • (五)其他情形,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向收货人交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
  •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提单确定。未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二、索赔要件对照

要件条文要求举证与操作要点
合法持单你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且提单未经转让流转出去正本提单全套(三正三副)在手,背书连续;电放、海运单情形另当别论
交付违规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目的港放货记录、提货保函、货代往来邮件、报关放行信息
损失存在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典型是货款落空外贸合同、发票、未收汇的银行水单、信用证拒付通知
因果关系损失与无单放货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放货时间早于收款时间、货物已被第三人提走的事实
时效未过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时效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起诉或仲裁别拖过一年,扣船也能中断时效

三、第八十七条五项交付规则怎么读

前四项都围绕「单」字。记名提单认人不认单——但注意,即便写明了收货人名称,条文的表述仍然是「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单和人都得对上;指示提单认背书链条,谁经过合法背书拿到提单,承运人就把货交给谁;不记名提单和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最宽松,凭单交单,见单放货。第五项是兜底:没有签发提单的情形,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交货。

这套清单的含义只有一条: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是承运人放货的对价。承运人收回了全套正本提单再放货,天经地义;一套正本都没收回就把货交给别人,就是无单放货。至于货放给了谁——是记名收货人还是冒名提货人,都不影响「无单放货」这个定性。

配套的第七十九条把提单持有人的地位写得很硬:承运人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提单确定。也就是说,提单背面就算没有运输合同的全文,你拿着提单去主张交付、主张赔偿,依据都够了。第二款还顺手划清了费用边界——装货港产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原则上不跟着提单转嫁给收货人和持有人,除非提单明确载明由其承担。

四、场景推演:三种放货形态的索赔差异

形态一:电放指令之争。发货人说自己从未同意电放,货代翻出往来邮件里的「电放吧」。这类争议的胜负手在指令的真实性与授权范围——指令是否出自有权主体(托运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是否指向这一票货、是否明确放弃正本提单。给货主的教训是流程性的:电放指令必须走指定渠道、指定联系人,口头或微信里的随口一句「先放给客人吧」,日后都可能被拿去做文章。反过来,若确无电放指令而货物被放走,货主手中的索赔结构反而最干净:没有指令、没有交回正本提单,直接落入无单放货的射程。

形态二:凭保函放货。目的港收货人着急提货,向承运人的代理出具保函换货。要认清保函的效力边界:它只在出具保函的提货人与承运人(及其代理)之间产生约束,不能对抗持有正本提单的货主。也就是说,正本提单在你手里、货却被凭保函提走,你照样向承运人全额索赔;承运人赔完,再拿着保函向提货人追偿,那是他们之间的内账。实务中有的承运人回函拿保函说事,暗示「货有着落、损失有人担」,别被绕进去——保函不是给你的保障,是承运人自己的追偿凭证。

形态三:部分付款后的放货。买家付了部分货款,发货人默许先放货,剩余货款拖欠。这种情形的争议焦点是「默许」能否阻却违约——除非有明确、可证明的同意放货的意思表示(书面确认最稳妥),单纯的催款不构成对无单放货的追认。损失计算相应调整为:未收回的货款部分加利息;已收回部分不再重复主张。这里最容易出现证据缺口的是发货人业务员的私下承诺,公司层面没有书面痕迹的,诉讼中很难支撑「同意放货」的抗辩或主张,所以业务环节的书面化不是形式主义,是日后定分止争的全部依据。

被告组合怎么摆。无单放货案件的被告名单通常不止一家: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实际执行运输的船东、目的港代理、接受委托的货代都可以列入考虑。并列起诉的好处有二:一是让身份识别的争议在法庭上一并解决,避免告错对象重来一遍;二是执行层面多几道保障——承运人赔不了还有船东的船,代理赔不了还有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当然,被告越多程序越慢,损失金额小、责任主体清晰的,精准打击一家效率更高,这个权衡要在起诉前做。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货代放的货,只能告货代」。放货发生在承运人的交付环节,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是第一被告;货代接受托的,可以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谁有偿付能力告谁。新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承运人把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对全部运输负责。
  • 误区二:「电放了就不存在无单放货」。电放本质是不签发或者收回正本提单、凭电放指令交货,适用第八十七条第五项的「其他情形」。电放指令是否出自托运人本人,就是争议焦点,指令记录务必留好。
  • 误区三:「记名提单下收货人不用凭单提货」。旧法时代的确有过记名提单不凭单放货的争论,新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已经写死「凭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记名提单同样要收回正本。
  • 不适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损坏(走货损索赔路径,赔偿限额按件数或重量计算,和无单放货的货款损失是两套算法);收货人已经付款赎单后与发货人之间的质量纠纷;多式联运中非海运区段的交付问题(按区段适用的法律处理)。

六、新旧法对比:凭单交货从惯例走向明文

无单放货的索赔框架在新法下更硬气,变化有三处值得记住。第一,交付规则明文化。旧法时代,「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权利义务按提单确定的条款和航运惯例里,具体怎么交、交给谁,靠司法实践积累的裁判规则支撑;新法第八十七条直接把五项交付规则写成条文,记名凭单、指示凭背书、不记名凭持有,逐项对号,主张凭单交货时直接引条文,不必再绕道惯例论证。第二,电子化通道打开。新法引入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体系,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明确向电子运输记录持有人交付——电子提单不再是法律空白地带,对应地,电子场景下的无单放货(比如电子记录被错误放行)也有了定性依据。第三,条号体系变化。检索旧资料时注意:旧法第八十七条是承运人留置货物条款,与交付无关;新法把留置规则移到后面的条文中,第八十七条整体让位给交付规则。站内旧文按旧法口径写的无单放货内容,索赔路径、证据框架、一年时效仍然可用,但凭单交货的条文依据请以本篇引用的新法为准——这也是本篇与旧文的核心分工:旧文讲「为什么能告」,本篇讲「新法依据什么告」。

七、损失怎么算:赔偿构成的细账

无单放货的损失账,通常由三块构成。第一块是货款本金——按未收回的货款部分计算,已收预付款、已议付的部分扣除;货款以外币计价的,涉及汇率折算时点,主张时把汇率口径一并写明,避免执行阶段再扯。第二块是利息——自放货之日起按相应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用放货日而非起诉日,早一天起算都是真金白银。第三块是其他直接损失——为处理无单放货支出的合理费用(检验、公证、差旅中的必要部分),能否获支持弹性较大,逐项主张、留足凭证。两个扣减项也要心里有数:一是货物保险已经赔付的部分,保险人代位受偿,被保险人不能就同一损失重复拿两份;二是货物后来被追回或变卖有残值的,残值要从损失中冲抵。把这本细账在起诉前列成清单,索赔函与诉状的金额才有根。

八、实操建议:发现无单放货后的动作清单

  1. 先固定放货证据:让货代或目的港代理书面确认放货时间、放货对象,微信口头承认的也截图保存,这决定了时效从哪天起算;
  2. 算清损失:货款本金、退税损失、利息,逐项列表,别把运费杂费混进去重复主张;
  3. 一年内动手:向承运人书面索赔留痕,或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船在外籍跑线的,评估是否申请扣押船舶,扣船既是保全也是时效中断的抓手;
  4. 对照提单类型核对交付规则,记名、指示、不记名的举证路径不同,别拿错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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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新版海商法第八十七条把凭单交货写成五项清单——正本提单不交回,货就不能动;提单还在你手里而货被提走,一年内向承运人主张,损失按货款落空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提单流转与放货证据,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