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怎么判——先给结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都可能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基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则依次加重。要注意的是,这一罪名和票据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是一回事,关键在于行为落在哪一环。本文按现行条文把范围、区别和量刑讲清楚。
一、金融票证的范围和行为方式
结论:本罪针对四类对象,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即可,不要求已经用出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 (四)伪造信用卡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读这一条,先看它保护的对象。条文用四项列举了「金融票证」的范围:第一项是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类票据;第二项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第三项是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第四项是信用卡。这四项涵盖了票据、结算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这几大类金融工具,范围相当宽。
再看行为方式。条文把「伪造」和「变造」并列,只要对上述对象实施了伪造或者变造,就可能构成本罪。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已经把假票证用出去、骗到了钱。也就是说,伪造、变造行为一旦完成,本身就可能入罪,用不用、骗没骗到钱,是另外评价的问题。这一点和以「使用」为要件的诈骗类罪名很不一样。
最后看主体。第二款明确了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款处罚。所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不仅个人会犯,以单位名义实施也跑不掉。
二、「伪造」和「变造」有什么区别
结论:伪造是「从无到有」地造假,变造是在真票证上「动手脚」,两者都会构成本罪,但在评价情节时要分开看。
这两个词经常连在一起说,但含义不同。伪造,是从无到有地制作出根本不存在、由行为人凭空造出来的票证,最典型的是自己印制假票据、假存单。变造,则是在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基础上加以改动,比如改金额、改日期、改收款人,把真票据改成符合自己需要的样子的假票据。
区分这两者,不只是文字游戏。第一,它关系到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是对真凭证做了篡改,还是完全另起炉灶造了一张假的,取证和认定的方向不同。第二,它会影响情节轻重的判断。通常情况下,在真实票证上动手脚,因为票证本身有真实的银行或账户信息,危害性和识别难度都与凭空造假有所不同,具体怎么评价,要结合票证种类、改动内容、是否已经流通等情节综合判断。
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混淆:把「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票证」混为一谈。前者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后者可能落入其他罪名。一个人可能先伪造后使用,这时就要看这两步行为怎么评价、是一个罪还是数罪。
三、它和票据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关系
结论:伪造、变造票证是一回事,拿假票证去骗钱、或者非法持有管理信用卡又是一回事,各有各的罪名。
这里要把三个容易缠在一起的罪名理清。
第一,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解决的是「假票证从哪来」;票据诈骗罪解决的则是「拿假票证去骗钱」。金融票据诈骗的核心是「使用」并「骗取财物」,条文规定了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等几种情形,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也按同样规则处罚。所以可以这样理解:伪造、变造在前,诈骗在使用在后;如果一个人既伪造又使用骗钱,往往要把两段行为放在一起评价。另外要留意,诈骗类罪名一般以「数额较大」为门槛,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身不要求骗到钱。
第二,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信用卡这条线比较特别:单纯伪造信用卡,落入本罪的第四项;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等行为,则由同一部法律中的另一项专门规定处理,通常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者的着力点不同:一个针对「造卡」,一个针对「管卡的秩序」。同样是和信用卡打交道,行为方式不同,落到的罪名就可能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与使用假币类犯罪的区分也要留意。汇票、本票、支票是金融票证,票据本身在市面上流通转让,和货币是两码事,处理路径也不同,不要混着理解。
四、量刑是怎么分档的
结论:本罪量刑分三档,以「情节」轻重为轴,从五年以下一直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按现行条文,本罪的刑罚分三档:基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到,分档的轴心是「情节」,而不是简单的次数或者金额。判断情节轻重,通常要综合看伪造、变造的对象是什么(票据、存单还是信用卡)、份数多少、票面金额大小、是否已经流入市场、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行为人是否属于惯犯等。这里特别提醒:不要再沿用「多少倍」「多少张」之类的旧口径去套,现行条文的表述就是上面这几档,具体怎么适用,以现行规定和个案事实为准。
五、几个实务提醒
结论:出借账户、代办票据、帮忙「走一下账」,都可能让你从旁观者变成当事人。
第一,别出借、别出租金融账户和票证。你把自己的银行账户、票据交给他人使用,一旦这些票证被用于伪造、变造或者诈骗,账户名义人很可能被卷进来,轻则被调查、被追责,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别当「代办票据」的中间人。帮人「垫资开票」「代办贴现」「过桥走账」,看似赚个手续费,实际可能是在为伪造、变造或者诈骗提供帮助,风险远比收益大。
票据、存单、信用卡这些金融凭证,一旦涉及「伪造」「变造」,性质就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了,而是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你发现自己手中流入了可疑票据,不要继续使用、转让,应当及时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反映,并保留好来源凭证。
第三,单位也要管好自己的票证。以单位名义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前款处罚。所以财务、票据管理的内控不能省。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附随单据、信用卡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基础档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特别严重依次加重;它是「造假」的罪名,与「用假票证骗钱」的票据诈骗罪、「管卡秩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分开看。相关阅读可参阅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空头支票、假汇票会判几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认定?卖卡、养卡、代持卡会判几年与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票据丢失了怎么救济?。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