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人办事、卖货,对方擅自做主造成损失谁承担?——先给结论。受托人的第一义务,就是按你的指示办事: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你同意;只有在“情况紧急、难以联系上你”的时候,才可以妥善处理后及时向你报告。至于擅自做主造成损失怎么赔,要分档看:有偿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失,你就可以索偿;无偿委托,只有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赔;但有一条是“兜底”的——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赔偿。另外,赔偿数额有上限,以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一句话:按指示办是本分,越权擅自做主就要担责。下面把受托人的义务、赔偿档次、赔偿上限,以及委托人该做的功课讲清楚。

一、先看什么是委托关系,受托人第一义务是按指示办事

结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只有情况紧急难以联系时才可妥善处理后及时报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先把“委托”这件事本身说清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919条)。简单说,就是“你授权,我替你办”。在这个关系里,受托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听指挥”——按你的指示去办,不添乱、不擅自改变。具体的规定在这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那受托人能不能自己拿主意? 能,但有严格的边界:需要变更你的指示的,必须先经你同意;只有在情况紧急、又难以联系上你的时候,才可以“先妥善处理、事后及时报告”。这个“紧急+难联系”的门槛很高,不能拿它当擅自做主的挡箭牌。所以“我觉得这样更好”“来不及问你了”,多数情况下都不成立,除非真的符合紧急情形。

二、擅自做主怎么赔:有偿、无偿、越权三档

结论:有偿委托因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即可索赔;无偿委托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但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无论有偿无偿都应当赔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条是回答“谁承担”的关键,它把责任分成三档:

  • 有偿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失,你就可以请求赔偿——门槛较低,只要是过错就行;
  • 无偿委托:只有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你才能请求赔偿——一般的疏忽不赔,这是对“免费帮忙”的宽容;
  • 超越权限:这是单独的一款,也是最有分量的一款——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赔偿。

换句话说:“无偿”能让受托人躲过轻微过失,但躲不过“越权”。你让他去谈一个价,他擅自签了另一个价;你让他卖货,他擅自把货赊出去了——这些都属于超越权限,直接照赔。所以判断“有没有越权”,比争论“有偿无偿”往往更直接、更管用。

三、赔偿有上限:以“订立合同时能预见”为准

结论:违约损害赔偿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数额为限,需结合受托人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内容等综合判断。

赔是要赔,但赔多少也有规矩。参照违约赔偿的一般规则:损失赔偿额以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数额为限——判断时,要结合受托人的身份、他从委托中获得的利益、合同的内容等综合来看。举个例子:如果受托人只是拿了很低的代理费,却要求他赔偿远超这个量的“天价损失”,通常不会被全部支持;反之,如果受托人是专业、有偿的中介或代理商,能够预见的范围就更宽。所以委托人主张赔偿时,要证明“这笔损失是受托人当时就能想到的”;受托人抗辩时,则可以从“我只是无偿帮忙、根本想不到”切入。这条让赔偿既公平,又可预期。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7-2-119-001 · 案号 (2018)沪02民终6334号

裁判规则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害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如果由此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给你的启示受托人擅自做主造成的损失,不是「损失多少赔多少」。 赔偿以他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上限,并要结合他的身份、收费高低、合同内容等综合判断。

四、委托人该做的功课:授权清楚、越权制止

结论:授权范围要写清楚,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签名或盖章;发现受托人越权应立即制止、书面撤销授权并通知相对人。

委托的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授权不明”。下面这些功课,委托人一定要做:

  • 授权写清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你签名或者盖章——范围、期限、能不能转委托,全写明白;
  • 别写模糊权限:少用“全权代理”“一切事宜”这类含糊表述,越具体越好;
  • 越权要立刻制止:发现受托人擅自做主,第一时间书面制止,别让损失继续扩大;
  • 及时撤销授权:书面撤销授权,并通知相对人;
  • 固定证据: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全部留好;
  • 对第三人也要防:如果受托人越权和别人签了合同,还要看相对人是不是“善意”,这会影响合同对你的效力。

授权越清晰,出了事越好追责。

五、委托人自己变动安排,也要担责

结论: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最后补一条“反向责任”,提醒委托人别以为只有自己会索赔。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再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但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比如:你已经委托一家代理公司铺货、备了库存,又另外找了别人来做,把前一家晾在一边,导致它白投入——这种损失,受托人是可以找你赔的。这告诉我们:委托关系不是“只有单向约束”,双方都要守规矩。所以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变更安排最好事先协商、书面确认,把损失摊开谈清楚。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指示应经委托人同意,只有情况紧急难以联系时才可妥善处理后及时报告(922条)。擅自做主的后果分档:有偿委托因受托人过错致损即可索赔,无偿委托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但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无论有偿无偿都应当赔偿(929条);赔偿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数额为限。委托人要把授权范围写清、发现越权及时制止;反过来,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另行委托第三人造成受托人损失的,也应赔偿(931条)。相关阅读可参阅受托照看孩子期间孩子受伤,谁担责?、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有什么区别?与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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