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办事,出了问题谁负责?关键看转委托有没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事后被追认:经过的,受托人只就选任和指示第三人担责;没经过的,受托人要为第三人的行为担责。 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不得不转委托的,另当别论。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才可以转委托;②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③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要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一、默认规则是受托人自己办
结论:受托人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要先经委托人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这条把转委托的规则说得非常完整,可以记住三层意思。第一层,默认是受托人自己办,委托是冲着这个人的能力、信任来的。第二层,经过同意或者追认的转委托,受托人的责任范围缩小了,只管两件事:选人有没有选好,对第三人的指示有没有交代清楚。第三层,没经过同意或者追认的转委托,第三人干出什么事,受托人要兜着。最后那句但书也很重要,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不得不转委托的,可以不按前面那套来。
二、受托人还有报告义务
结论:受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处理情况,合同终止时还要报告处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转委托之后,谁来报告、报告给谁,实践中容易扯皮。稳妥的做法是,无论是否转委托,都保留完整的报告链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报告,第三人向受托人报告。一旦出事,报告记录就是判断谁在哪个环节失职的重要依据。
三、受托人自己受了损失怎么办
结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条讲的是一层兜底:受托人自己因为不是他的过错受了损失,也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判断的分水岭仍然是受托人有没有过错。
四、实务上怎么把责任锁住
结论:转委托尽量事先拿到书面同意,把选人、指示、报告三个环节做扎实。
能自己办的就自己办,确需转委托的,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没来得及事先同意的,事后尽快让委托人追认,并把追认记录留好。
转委托时把对第三人的要求、标准、期限写清楚,证明自己尽到了选任和指示义务。
全程保留报告记录和沟通凭证,出现损失及时固定证据、分清是谁的过错。
两个提醒:① 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转委托,受托人要为第三人的行为担责,这一步千万不能图省事跳过;②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例外,但「紧不紧急」要拿得出依据,别事后拿紧急当挡箭牌。
受托人没跟我说就把事转给别人了,出了损失谁赔?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我事后知道了转委托,没反对,算同意吗?
可能构成追认。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后,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只就选任和指示担责。
转委托经过同意了,受托人是不是就完全不管了?
不是。受托人仍要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他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一句话:转委托同不同意,直接决定责任落在谁头上;同意的管选人和指示,不同意的替第三人兜着。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委托别人办事、卖货,对方擅自做主造成损失谁承担?与行纪合同是什么?委托寄售商品的法律关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