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点,老陈在手机上翻来覆去。三年前借给同事的六万块钱,对方从去年开始不接电话。他听说现在不用跑法院,手机上就能立案,于是打开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注册、刷脸、填信息,到了上传材料那一步却卡住了:借条是纸的,拍了两张照片都糊;转账记录在银行客户端里,不知道该怎么导出来;起诉状写了一半,卡在「诉讼请求」那一栏——该写「还本金六万」,还是把利息一起算进去。

他点了保存,第二天再看,材料还是没提交上去。拖了一周,他把小程序删了。

这个场景说明一件事:网上立案的难点从来不是「会不会用手机」,而是材料能不能一次过审。这一篇讲的就是材料这一关怎么过、过不了的时候法院会怎么处理、你有哪些条文可以拿来交涉。

一句话定义:网上立案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电子诉讼平台提交起诉材料、由立案庭在线审查并登记立案的方式,审查标准与线下完全一致,改变的只是递交渠道,不是起诉条件。

构成要件

一、先把三个概念分开:网上立案、在线诉讼、跨域立案

三个词经常被混着用,但管的不是同一件事,分不清就会预期错位。

网上立案管的是「入口」。 把起诉材料递进法院这一步,从跑窗口换成传文件。递进去之后案子怎么审、开不开庭、走不走线上,跟这一步没有必然关系。

在线诉讼管的是「全程」。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把它定义为「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并且明确「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在线诉讼是包含网上立案的大概念,网上立案是在线诉讼的第一个环节。

跨域立案管的是「就近」。 你在甲市,要告的人在乙市,你不用跑到乙市,可以在甲市法院的跨域立案窗口提交,由甲市法院转给乙市法院。它不是线上立案,而是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只不过现在多数法院把申请跨域立案的入口也搬到了在线服务平台上。

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成:网上立案解决「不用跑」,在线诉讼解决「不用到庭」,跨域立案解决「不用跑外地」。打一个本地欠款官司,你可能只用得上第一个;对方在外省,第二个也用得上;真正需要跨域立案的,是那些线上立案通不过、又不想跑外地的情况——比如材料原件必须现场核验。

分清这三层还有一个实际好处:网上立案被退回,不等于你的起诉被驳回。 前者是材料没递进去,后者是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两者的救济路径完全不同,前者重交即可,后者要上诉。

二、入口:实名注册与专用账号,这一步过不了后面都免谈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把身份核验写成了前置条件: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法院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身份真实性,认证通过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这一段有两层意思,第二层最容易被忽略。

第一层是技术要求。 身份证要在身边、人脸要能识别通过、手机号要是本人实名办理的。老年人用子女的手机号注册,往往在这一步就过不去——不是法院刁难,而是系统核验的手机号实名信息与当事人身份不一致。这种情况的解法是:要么用老人本人实名的号,要么由子女作为委托代理人另行注册并上传授权委托书。

第二层是法律后果。 第七条明确:「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这意味着账号不能外借。把账号密码给亲戚朋友「帮忙操作」,对方用这个账号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法律上就是你撤的诉;对方用这个账号承认了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法律上就是你认的。

账号真被盗用了怎么办?条文给的口子只有「有证据证明」,所以发现异常要立刻做三件事:改密码、向平台申诉留痕、书面告知承办法院。三件事都做了,才有「被盗用」的证据基础。

第七条还规定,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时应当再次验证身份,确有必要的还要在线下进一步核实。所以「刷过一次脸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成立,每一次关键环节都可能再验一次。

三、材料电子化:扫描、翻拍、转录,加上平台直填

第十一条给了四条路径,按省事程度从高到低排:

第一条路是平台直填。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这条路最省事的地方是不用先写文档再转格式,平台按要素分栏,填完自动生成格式统一的文书。缺点是模板比较固定,遇到复杂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分栏里不好展开,还是得自己写了再上传。

第二条路是扫描、翻拍、转录。 把线下的诉讼文书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扫描仪效果最好,手机拍照次之,转录(把纸上的字重新打一遍)最费事但最清晰。手机拍的时候记住三条:光线均匀不反光、四角完整不裁切、文字占画面主要部分。大量退回案例都是因为把两张借条拍进一张照片,字小到看不清。

第三条路是数据对接。 诉讼材料本身是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可以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比如部分法院与银行、电商平台的存证系统打通,转账记录可以直接调取。这一条依赖当地平台建设程度,不是所有地区都能用,也不要把希望全押在这上面。

第四条路是法院辅助。 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平台。这一条是兜底,实务中一般要求到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等于线上又变回了线下,但至少材料进了系统,后续环节还能在线上走。

四条路对应四种不同的准备工作。证据页数多(比如二十页以上的银行流水),用扫描仪或专业扫描软件批量处理;证据是实物(比如有质量问题的家具),拍多角度照片加视频,并在起诉状里写明实物现在何处;证据是聊天记录,从原始设备导出,不要只截图,因为截图无法证明来源,对方一句「伪造的」就要你补证。

四、在线审查只有三种结果,没有第四种

第九条把在线提交后的处理写得很死,只有三种:

第一种,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注意这里是「三书齐发」:收到这三份文书,才说明案子真正立上了。只收到一条「材料已接收」的短信不算立案,那只是收件回执。

第二种,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关键词是「一次性」——法院不能今天让你补身份信息、明天让你补证据、后天又说签名不清楚。遇到分次要求补正的,可以拿这一条交涉,要求一次性列明全部问题。

第三种,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注意「原告坚持起诉」这个前提:法院不能因为材料有问题就直接关门,要先告知、要给补正机会,你坚持要立,它才出裁定。裁定可以上诉,这一点与线下完全相同。

三种结果之外没有第四种。所以「提交两周没动静」不是一种结果,那是法院超期,属于可以催办、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的情形。而「审查中」这个状态在系统里可能一直挂着,看不出来是没人看还是正在看,所以要主动打电话给立案庭问,报上提交编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的是同一套时间约束: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线上与线下共用这七日,不因为在线上就变长。

五、补正:一次性告知,受理时间从头算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还有半句话,很多人没注意到:「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这句话的杀伤力在「重新起算」。七日立案审查期本来从法院收到材料之日起算,一旦被通知补正,前面的天数清零,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次日重新开始算七天。补正来回两轮,光立案环节就可能耗掉半个月以上。

所以补正的正确做法不是「看到通知就随手改一处提交」,而是把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全部改完再提交。分次提交等于分次重新起算,等于自己给自己拖时间。

补正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技术点:补正期间是可以继续补证据的。 通知里说「补正被告身份信息」,你交上去的时候顺带把新找到的转账记录一起传,不违规也不浪费一次提交机会。但不要借补正去改诉讼请求的金额和性质——那是变更诉讼请求,属于审理阶段的事,在立案环节改容易被要求重新提交。

最后一点让人安心:补正不影响诉讼时效。 起诉引起时效中断的时点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不是立案之日,补正期间时效不会跑掉。这一点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里,那份文件不在本地法源库,此处只作原理说明,不引条号。

六、「不得再要求提供纸质件」——法院不能让你白跑

第九条第二款是一句硬话:「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这一款是整部规则里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一条,因为它把「线上交了还得再跑一趟」这个口子堵死了。实务中有法院要求当事人把网上提交的材料打印出来签字再送一份,理由是「归档需要」——按这一款,只要在线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这个要求就站不住。

但要看清两个限定。一是「符合要求」:材料本身不清晰、缺页、签名缺失,法院要求补交纸质件是有依据的,因为此时在线材料还不符合要求。二是「起诉状等材料」:这一款管的是诉讼文书,不包括需要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原件该带还得带,见下一节。

遇到坚持要纸质件的情形,稳妥的处理不是在窗口争执,而是留痕:把在线提交成功的截图、法院要求补交纸质件的通知或聊天记录保存好,先按对方要求交,同时在庭上或者书面意见里指出这一款。案子推进比争一口气重要,条文留着后面用。

七、原件:四种情况必须带来

第十二条正面承认电子化材料的效力: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紧接着列了四种必须提供原件、原物的情形: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三条则从反面给了五条「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的路径: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形成过程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法院确认的;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比对一致的;有其他证据证明一致的。

这两条合起来说明一个道理:电子件不是「低一等的证据」,它的效力取决于对方有没有异议、能不能与原件对上。所以准备材料时该公证的公证、该留原件的留原件——扫描件只是提交方式,不是证据本身。

实务中最常见的翻车,是把唯一一份原件寄给法院、或者交给对方当事人,自己手里只剩照片。一旦对方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你拿不出原件比对,第十三条的五条路径一条都用不上,只能另行补证,而补证往往补不回来。

另一个高频问题是录音、视频这类电子数据。它们本身就是电子形态,不存在「原件」问题,但要提交原始载体(手机、录音笔)供核对,并附上文字整理稿。只交一个音频文件、不写整理稿,法院通常会要求补正。

八、被告这一侧:三日验证、关联案件、不同意就线下

前面七节都是原告视角。第十条专门写被告(以及被上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且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这里有个很实际的分岔。被告同意线上,整个案子可能全程线上走完,节奏快;被告不表态或者明确拒绝,涉及他的环节就要转线下——开庭要去法院、材料要纸质递交,案子整体变慢。

对原告来说,被告不配合线上不是坏事,但要注意两件事:一是别以为被告不注册就没法送达,法院可以改用线下送达、邮寄送达甚至公告送达,只是周期变长;二是别指望被告不注册就等于放弃答辩,答辩权与是否注册平台是两码事。

第四条还规定了一种混合形态:部分当事人同意、部分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同一个庭审,可能你在线、对方在法庭,法官在法庭主持。

第五条给了反悔权: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但第六条同时把后果写清楚了:已同意却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也不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转线下的,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个「后果」的具体内容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原告可能被按撤诉处理,被告可能被缺席判决。同意线上不是签个到就完事,后面每一次在线庭审都要到。

九、电子送达:四种情形推定同意,到达系统即送达

第二十九条列了四种「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形: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项是最容易踩的:你在起诉状上写了自己的手机号和邮箱,法院据此发电子送达,就视为你同意。 填联系方式等于同意电子送达,这一点在立案时几乎没人提醒,但后果很实在。

第三十一条定送达时点: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注意是「到达系统」,不是「你点开看了」。判决书发到你手机上,你没点开,上诉期照样从到达那天起算,十五天一过判决生效。

受送达人没提供、也没确认有效电子地址的,法院向能够确认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时,分两种情形:回复已收悉或者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完成有效送达;系统反馈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已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除非你能证明存在系统错误、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全程留痕、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同一内容用多种电子方式发送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这条看似技术性,其实决定了上诉期从哪天起算——短信先到、邮件后到,按短信那天算。

几条合起来就是一句提醒:立案时填的那个手机号,就是你的送达地址。 换号要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法院并更新平台信息,否则判决书发到旧号,你没看到,上诉期一样在跑。同理,如果你不想被电子送达,就要在起诉状上不填电子地址,并在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第(一)项之外,其余三项都是「推定同意」,需要主动排除。

十、被退回的六个常见原因

把实务中被退回的情形归归类,六种占了绝大多数。

第一,起诉状要素不全。 最常见的是诉讼请求没有明确金额(写「要求赔偿损失」却不写多少钱)、事实理由没有时间线、末尾没有签名。手写拍照的起诉状尤其容易漏签名,而签名缺失是必退项。

第二,被告信息不足以锁定身份。 只写「王某」加一个手机号,没有住址、没有身份证号,法院无法送达,会要求补正。补正方向是转账记录里的实名信息、聊天记录中对方自报的身份、快递面单上的姓名电话、共同工作单位的证明。

第三,证据照片不合格。 反光、模糊、裁掉边角、一张照片塞多页。这类退回最好改,重拍即可,但要注意别把原件弄丢,也不要只留照片不留原件。

第四,告错了法院。 管辖是起诉条件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选错法院不是补正能解决的:要么撤回来改成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提交,要么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上诉。

第五,诉讼请求超出法院受理范围。 比如要求法院处理单位内部处分、纯粹的道德评价、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这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提交多少次都立不上。这类不是材料问题,是路径问题,要换程序而不是换材料。

第六,重复起诉。 同一事实、同一被告、同一请求已经在审理中或者已有生效判决,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撤诉后重新起诉不算重复起诉,但离婚案件有六个月的例外。

六种里,前三种靠自己改就能过,第四种要重新选法院,第五、六种要换思路。所以被退回时先看清通知里写的是哪一类——通知一般会写明理由,按理由对号入座,比盲目重交有效得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 第十条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 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
  • 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 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这一组条文可以分成两段来读。

前两条解决「标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定实体条件,第一百二十六条定程序后果:符合条件必须受理,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七日内出裁定,裁定可上诉。这两条是线上线下的共同底座,平台再好也不能把不符合条件的案子立上去。

后八条解决「方式」。 在线诉讼规则从第一条的「同等法律效力」总纲出发,把身份、材料、审查、补正、原件、被告参与、电子送达一路写下来。其中有三条建议重点记:第九条第二款(不得再要求提供纸质件)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补正后受理时间重新起算)是最容易被自己拖慢的一条;第三十一条(到达系统即为送达)是最容易被忽略、代价最大的一条。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网上立案线下窗口立案跨域立案
解决什么不用跑法院当面咨询、原件核验不用跑外地法院
提交方式平台上传电子材料递交纸质材料与副本在本地法院窗口提交,由法院转交
审查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四项条件完全相同完全相同
审查期限七日,补正后重新起算七日七日,转交时间另计
缴费收到交费通知后在线缴窗口或对公转账按受诉法院要求
适合情形材料齐全、常规民事案件材料复杂、需现场核验原件被告在外地且线上立不上

还要区分一个容易混的对:网上立案与在线庭审不是一回事。 网上立案只解决「递材料」,在线庭审解决「开庭」。《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也就是说,你网上立案成功,开庭仍可能要求你到法院;反过来,线下立案的案子也可能安排在线庭审。

实操指引

第一步:判断这件事该不该走网上立案

材料齐、事实清楚、被告信息明确的给付之诉,网上立案最顺。三类情形建议直接走线下:需要当场核验原件的(比如只有一份孤本借条,怕邮寄丢失)、需要当面咨询立案庭意见的(比如案由不好定)、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且本人无法完成实名认证的。这三类走线下不是退步,是省事。

第二步:先注册、再备料,顺序别反

注册这一步过不了,后面全白搭。先完成实名认证、拿到专用账号,再动手准备材料。备料清单按「起诉状、身份证明、被告信息、证据、送达地址」五项分文件夹整理,命名规范(比如「01 起诉状」「02 证据-借条」),上传时不容易乱。

第三步:起诉状按四要素写,签名别忘

第一百二十四条要求起诉状记明四件事:当事人信息、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诉讼请求要写明确的金额和计算方式(本金多少、利息从哪天算到哪天、按什么标准),不要写「赔偿一切损失」。写完打印、手写签名、再扫描上传——直接在平台上打字生成的文书,多数平台也要求电子签名或者上传签字页。

第四步:证据按「一组一说明」上传

每一组证据单独成文件,配一句说明(证明什么事实)。照片要正、要全、要能看清关键字段。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要保留原始载体,另附文字整理稿。上传前自己在手机上把图片放大看一遍,看不清就重拍——这一步花五分钟,能省一轮补正。

第五步:提交后固定三个凭证

提交成功页面截图、提交编号、法院的接收通知,三个都存下来。七日审查期从法院收到材料之日起算,没有凭证就无法主张超期。超期未答复的,凭编号打立案庭电话;仍无结果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反映。

第六步:收到通知后分清是哪一种

收到「三书」(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说明立案成功,接着按交费通知在期限内缴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收到补正通知,一次性改完再提交,别分批。收到不予受理裁定,十日内可以上诉。

常见问题

网上立案和去法院立案,效力一样吗?

一样。《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一条明确「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案时间以法院审查通过并登记立案为准,之后排期、开庭、判决与线下立案没有任何区别。

网上立案要交钱吗?诉讼费什么时候交?

立案这个动作本身不收费。案件受理费是在法院登记立案后,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金额和期限缴纳,可以通过平台在线缴。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交不起的可以同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起诉状上没有对方身份证号,能立案吗?

可以尝试。法律要求的是「有明确的被告」,标准是信息足以锁定身份、能够送达,不要求身份证号齐全。补强办法包括转账记录中的实名信息、聊天记录里对方自报的姓名单位、快递面单、共同工作单位的证明。实在无法锁定的,法院会要求补正。

材料提交后被通知补正,是不是要重新排队?

审查期限重新起算,但不是「重新排队」。《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规定,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七日。所以补正要一次改完,分批提交等于分批重新起算。

法院让我把网上提交的材料再打印一份送过去,合法吗?

分情况。如果在线材料已经符合要求,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这个要求没有依据。如果材料本身不清晰、缺页、缺签名,法院要求补交纸质件是有依据的。稳妥做法是先按要求交、同时留痕,事后再指出条文。

网上立案后,开庭还必须去法院吗?

不一定。是否在线庭审由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决定(第二十一条)。你可以在收到通知时明确表示同意在线庭审,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涉及需证人现场作证、案情疑难复杂的,法院通常仍要求到庭。

被告不同意线上,我的案子会被拖很久吗?

会慢一些,但不会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条规定,被告未明确同意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的,针对他的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你可以继续走线上,法院对被告改用线下送达、邮寄送达。被告不答辩、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书发到我手机上,我没点开,上诉期开始算了吗?

开始算了。第三十一条规定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不是以你点开阅读为准。所以立案时填的手机号就是你的送达地址,换号必须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法院并更新平台信息。

网上立案被退回好几次,会不会影响我以后再起诉?

不会。退回是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产生任何实体或程序上的不利后果,改好重交即可。真正有影响的是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那才需要在上诉期内上诉。撤诉后重新起诉也不影响权利,但离婚案件有六个月的限制。

人在外地,能不能在本地法院网上立案告外地的被告?

网上立案不受地域限制,你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登录平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但要注意「有管辖权」这个前提: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纠纷还可以选合同履行地。选错了会被要求改,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想省掉跑外地的麻烦又担心线上立不上,可以走跨域立案,在本地法院窗口提交、由法院转交。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各地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的界面、材料要求与操作细节存在差异,具体以受诉法院的通知为准;文中涉及的补正期限、缴费期限、上诉期限均为法定期限,逾期会产生不利后果,请以法院送达的文书载明时间为准。复杂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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