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立案与跨域立案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实名注册,完成身份认证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确认身份真实性;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账号和密码要自己保管好。
确认自己的案件能不能在线办理
在线诉讼可以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同时,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第二条)。
在线提交立案申请
依托诉讼平台,可以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要符合法定条件
网上立案不等于降低门槛,起诉仍须符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传材料前,先对照这四条自查一遍。
起诉状、证据、身份材料按提示逐项上传,缺件会被退回补正,来回补材料最耽误时间法院审核,当场或者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
跨域立案:就近法院帮你转
对不便到有管辖权法院现场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到就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跨域立案,由受理法院协助将起诉材料通过信息系统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由该法院依法审查登记。跨域立案与直接到管辖法院立案具有同等效力,具体可提交的材料与办理流程以受理法院指引为准。
在线交费、接收文书
立案后可以通过线上渠道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法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收到电子送达与纸质送达效力相同,注意保持手机、电子邮箱畅通。
在线送达一样起算答辩、上诉期限,收到别当没看见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起诉状 | 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按被告人数准备副本 |
| 身份证明 | 身份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证据材料 | 分类编号上传,开庭时带原件核对 |
|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 | 在线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手机号码等 |
| 授权委托手续 | 委托代理或者由近亲属代办的委托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民事、行政起诉的立案审查 |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
| 当场登记立案 |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 交纳案件受理费 | 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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