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八条到第一百二十四条,七条。
八百九十个字,条均一百二十七点一四。
这是全书最短的一章——比附则之外的任何一章都薄。七条,平均一百二十七字,最多的一条二百七十三字。
但这一章管的事一点都不小:钱怎么出去、人怎么进来、出了事谁来管。
一、七条摆开
| 条 | 字数 | 讲什么 |
|---|---|---|
| 118 | 93 | 境外交易所直接接入要注册 |
| 119 | 66 | 挂钩境内价格的结算 |
| 120 | 144 | 做外盘只能走境内持牌机构 |
| 121 | 68 | 代表处只能联络 |
| 122 | 123 | 营销推介招揽要批准 |
| 123 | 123 | 监管合作的原则 |
| 124 | 273 | 协助取证与数据出境 |
七条加起来八百九十字。
七条可以分成两组:
前五条(第一百一十八到一百二十二条)管的是「进来」——境外机构想接触境内的客户,有哪几种方式,各自要什么手续。
后两条(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管的是「合作」——两国监管机构之间怎么互相帮忙,边界在哪。
这个结构说明一件事:跨境监管的核心不是「禁止」,是「报备」。
除了明令禁止的(比如代表处不得经营),大部分行为是允许的,但必须让监管知道。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直接接入要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十三字,一句话。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申请注册。
「直接接入」四个字是关键。
它指的不是「通过中间商开户」,而是境外交易所的系统直接对境内的客户开放——你在境内下单,单子直接进它的撮合系统。
这种模式跳过了所有境内主体,监管看不见、管不着。所以要求注册。
注意还有一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留了口子。
注册不是批准。
注册是「登记在案,接受监督」;批准是「我同意你干」。两者的门槛和后续义务不同。这一条用的是注册,说明立法者的态度是「不禁止,但要看得见」。
三、第一百一十九条:挂钩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十六字,本段第二短。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这一条针对的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结构:在境外上市、以境内价格为结算依据。
为什么单列一条?
因为这类合约的价格发现发生在境内,交易和结算发生在境外。境内市场的价格,直接影响境外的头寸。一旦境外头寸规模很大,境内价格就可能被反向影响。
这一条给的是一件衣服:符合规定。
不是禁止,是要求「按规矩来」。规矩由监管机构定——这就把裁量权留在了自己手里。
四、第一百二十条:做外盘的唯一路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条
-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百四十四字,两款。这是本章对普通读者最实用的一条。
第一款: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二款:境内机构转委托境外机构的,那家境外机构应当向监管机构申请注册。
第一款把路径写死了:境内主体 → 境内持牌机构 → 境外市场。
你不能自己找一家境外经纪商开户,也不能通过一家「咨询公司」绕过去。合法的通道只有一条:先找一家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公司。
第二款管的是下一环。
境内期货公司自己未必能直接进境外市场,通常要转委托给境外的经纪商。这时境外那家也要注册。
两层都合规,才是完整合规。
实务中,这一条是被违反得最多的一条。
市面上常见的几种做法:
- 直接开境外账户。 通过互联网在境外经纪商开户,入金走地下钱庄或个人换汇。这是最普遍的,也是明确不符合第一百二十条的。
- 通过「代理」开户。 境内一家咨询公司帮你对接境外平台,收手续费。这家公司既不是期货公司,也没有境外经纪资格。
- 配资加杠杆。 境内配资公司给你资金,你在境外平台交易,盈亏按比例分。这一层还叠加了非法经营的问题。
这三种做法的共同点:出事之后,你在境内找不到责任人。
平台在境外,你告不到;代理公司在境内,但它可以说「我只是介绍」。钱走出去的路径本身不合法,法院在处理时也会考虑这一点。
五、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处只能联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六十八字,两款。
第一款:境外交易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备案。
第二款: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任何经营活动」这五个字,写得很绝。
不是「不得从事期货业务」,是「任何经营活动」。开户不行、收款不行、签合同不行、承诺收益不行。
代表处能干什么?联络、调研、市场宣传(在不构成招揽的前提下)。一句话:只能「看着」,不能「做买卖」。
「变相」两个字把绕道也堵了。
比如:代表处不签合同,让客户跟境外总部签;代表处不收钱,让客户汇到境外账户;代表处不开户,只「协助办理」。这些都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六、第一百二十二条:拉客要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一百二十三个字,三款。
第一款: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监管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二款: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这些活动,也应当经批准。
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的营销、推介、招揽活动。
三款把三条路都堵上了:自己来、找人代、私下做。
第一款管「自己来」。 境外机构派人到境内开宣讲会、加微信群、搞直播,都是营销推介招揽。
第二款管「找人代」。 境内机构替境外平台拉客户——这类合作在现实中很常见,形式有「咨询费」「渠道费」「返佣」。
第三款是兜底,也是给普通人看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你的朋友、你的群主、你认识的「老师」。他们拉你做外盘,如果背后有境外机构,就落进这一条。
这一条为什么用「批准」而不是「注册」?
因为它管的不是系统接入,是人。系统接入可以事后登记,但人一旦开始拉客户,钱就开始流动了。所以要事前把关。
七、第一百二十三条:合作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百二十三个字,两句。
第一句:可以和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管。
第二句:应境外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等互惠」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原则。
它的意思是:你帮我,我才帮你。这不是客套,是实打实的条件——如果对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监管机构不提供对等协助,我方也可以拒绝。
三个「不得」是硬约束: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句的存在,说明跨境监管协助不是纯粹的技术合作,它有主权边界。
八、第一百二十四条:数据不能随便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接受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请求,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其进行调查取证。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并说明其正在就被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请求方当地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请求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二百七十三字,本段最长,三句。
第一句:可以按照与境外监管机构达成的合作安排,接受请求,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其调查取证。
第二句:境外机构应当提供案件材料,说明其正在就被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请求方当地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境外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第三句:未经监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句是主权条款。
「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境外监管机构不能自己跑到中国来问话、调资料。要取证,得通过我方机构。
第三句是数据出境的闸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期货公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你本人。
境外监管机构来要资料,你不能自己给。要给,得经过同意。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意义越来越大。
跨境执法协作越来越多,很多境外机构会直接向境内主体发函要材料。收到这类函件,正确做法是报告监管机构,而不是直接回复。
注意第三句的限定词:「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范围是宽的——交易记录、客户名单、内部制度、审计报告,都可能在里面。
九、外盘的三条岔路,哪条合法
把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放在一起,可以画出一张清晰的路图。
第一条路,合规的:
境内客户 → 境内持牌期货公司(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转委托境外经纪机构(已注册)→ 境外市场。
这条路上,责任主体在境内。出了问题,你告的是境内那家公司(第六十六条:它以自己名义下单,结果由你承担;反过来它对你负义务)。
第二条路,灰色的:
境内客户 → 境外经纪商(自己在网上开户)→ 境外市场。
这一条不符合第一百二十条。争议发生后,境内法院可能以「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主体在境外」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即便受理,取证、执行都极难。
第三条路,明确违法的:
境内客户 → 境内代理公司(不是期货公司)→ 境外平台。
这一条同时违反第一百二十条(没有走持牌机构)和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批准的招揽)。如果还涉及配资、代客操作,问题会叠加。
判断方法其实很简单,问三个问题:
- 跟我签约的是谁?是境内持牌期货公司,还是一家「咨询公司」?
- 钱汇到哪里?是境内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账户,还是境外账户、个人账户?
- 谁在拉我?是持牌机构的持证从业人员,还是一个群里的「老师」?
三个问题,任何一个答案不对,这条路就有问题。
十、走错路要罚多少钱
这七条的罚则在第十二章,而且不止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未申请注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罚的是境外机构。它在境内没有财产,怎么执行?实务中通常靠两头:一头是替它拉客的境内机构被查,一头是它的相关业务在境内被阻断。
第一百四十六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
这一条罚的是境内主体,而且包括个人。
这是这一章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需要注意的一条。很多人以为「自己开个境外账户做外盘,顶多算不合规」,实际情况是:这是违法行为,可以罚十万到一百万。
「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这个表述也有意思——它预设了合法的境外期货交易通道是存在的(就是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那条路),暂停的是通过这条通道的资格。
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境内从事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罚则放在一起,梯度很清楚:
| 谁 | 罚多少 | 依据 |
|---|---|---|
| 在境内拉客的(境内外机构) | 50万起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 境外机构不注册就接入、不注册就被转委托 | 50万起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 境内主体自己不走持牌通道 | 10万起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这个梯度反映的立法判断是:组织者、获利者罚得重;自己参与的,罚得轻,但不免罚。
十一、最常问的六个问题
第一问:我自己在境外平台开户做外盘,违法吗?
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自己找境外平台开户,不符合这一条。
对应的罚则是第一百四十六条:十万到一百万。
要注意这一条用的是「应当委托」,不是「禁止交易」。法律的态度不是「不许做」,是「必须走这条路」。
第二问:亏了的钱,能要回来吗?
要看走的是哪条路。
走合规通道(境内持牌机构),是正常的经纪纠纷,按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处理,可以主张。
走境外平台直接开户,问题是三个:主体在境外、行为在境外、钱在境外。境内起诉,法院可能不受理;受理了,送达、取证、执行都是难题。
这一类案子的现实结果,多数是拿不回来。 不是法律不保护,是找不到可以执行的对象。
第三问:代理公司跑路了,告谁?
告代理公司。它在境内,找得到。
但它做的事本身违反第一百二十二条,你与它之间的「服务合同」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有问题。
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是按双方过错分担损失:代理公司收了好处费、返佣,过错明显;你明知不是正规渠道,也有过错。能拿回一部分,很难全部。
第四问:钱怎么出去才合规?
这是第一百二十条落地时最实际的一环。
个人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是五万美元等值,用途限于经常项目——旅游、留学、就医这些。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属于资本项目,不在便利化额度内。
所以「蚂蚁搬家」式分拆购汇、或者走地下钱庄把钱转出去做外盘,除了违反期货法,还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两头都是问题。
合规路径只有一条:通过境内持牌期货公司的境外经纪业务办理,资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划转,由机构统一对外结算——钱不经过你个人的购汇环节。
第五问:合同里写着去境外仲裁,我还告得了吗?
境外平台的协议,通常约定适用外国法、在境外仲裁。
这类条款在涉外合同里一般是有效的(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但有两个方向值得注意:
- 消费者合同的格式仲裁条款,效力可能被否定;
- 如果对方根本没有资质、交易本身是虚拟盘,可能涉及刑事,仲裁条款挡不住刑事程序。
结论:仲裁条款确实增加了难度,但不是绝对的路障。
第六问:境内法院管不管?
管辖看连接点:侵权行为地(包括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都可能产生管辖权。
但「有管辖权」和「能执行」是两件事。判决拿到了,被告在境外没有可执行财产,判决就是一张纸。
所以这类案子的第一问不该是「能不能赢」,是「赢了能不能拿到钱」。
十二、怎么查一家境外机构有没有牌照
境内查牌照很简单:监管机构的持牌机构名单是公开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规章和处罚公开,名单也属于公开信息)。
境外没有统一名单,因为一个国家一个监管者、一套系统。几个主要的:
- 美国:期货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行业自律组织是全国期货协会(NFA),NFA 有公开的会员查询系统;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有公开的注册查询;
- 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持牌机构及人士名单公开。
查的时候要注意两件事。
第一,查的是「这家公司」,不是「这个网站」。 很多平台盗用持牌公司的名称和编号。核对方法是对照监管机构官网上的公司全称、注册地址、牌照编号,三项都要对得上。
第二,有牌照不等于能做中国业务。 一家在美国合法注册的期货佣金商,向境内客户提供直接接入服务,仍然要按第一百一十八条向我国监管机构申请注册。
所以「它在境外是合法的」这句话,回答不了「它在境内拉客是否合法」。
还有一层要接上:第一百二十二条与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未经核准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第一百二十二条禁止未经批准的境外机构营销招揽。
两条的落点不同:前者看「在境内经营期货业务」这个行为,后者看「替境外平台拉客」这个行为。但实务中这两种事常常是同一批人在做——一家公司既在境内变相经营,又在替境外平台招揽。
这时候可以同时主张两条。 因为构成要件不一样:一个看他做没做,一个看他批没批。
十三、出事了,证据在哪
外盘纠纷最难的不是法律适用,是取证。
如果走的是第一条路(合规通道):
证据链是完整的。境内期货公司有委托记录、成交回报、结算单,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保存二十年。第五十四条的查询权也用得上。
如果走的是第二、三条路:
证据几乎全在境外,或者在一家随时可以注销的境内公司手里。
这时候能抓的是钱流:银行流水、换汇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这些东西证明不了交易细节,但能证明「我把钱给了谁」。
从这个角度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句还有一个反向用法:
如果境内某家机构擅自把你的资料提供给了境外,这本身就违反了第一百二十四条,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违法点主张。
说完路径,再说补救:如果你已经在一条不合规的路上,现在能做的四件事。
第一,停止追加资金。这是唯一能立刻减少损失的动作,也是后面一切主张的前提——继续入金,损失会扩大到无法挽回。
第二,固定钱流。银行流水、换汇记录、转账截图、对方收款账户信息。这些东西证明不了交易细节,但能证明钱去了哪、给了谁。
第三,固定沟通记录。谁拉你进来的、怎么说的、承诺了什么。第一百二十二条那三个词——营销、推介、招揽——就靠这些记录来证明。
第四,同时走两条线:
- 向监管机构举报(第一百一十条),争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
- 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平台是虚拟盘、后台可控,可能构成诈骗。
两条线不冲突,而且互相帮助。 刑事立案后追赃的力度通常比民事执行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民事索赔时现成的证据。
十四、这一章为什么只有七条
七条八百九十字,是全书最短的一章。为什么?
因为跨境这件事,法律的写法只能是「框架 + 授权」。
具体规则要靠三种东西落地:
- 监管机构的规章——注册怎么办、批准怎么申请;
- 双边或多边合作安排——监管合作备忘录、IOSCO 这一类国际组织的框架;
- 其他法律——外汇管理、数据出境、反洗钱,各有各的规矩。
所以这一章短,不是不重要,是把细节留给了下一层。
读这一章的方法,不是逐条背,是记住三个坐标:
- 谁进来(境外机构):注册还是批准?
- 怎么进来(接入、代表处、招揽):哪条路允许?
- 出了事(协助取证、数据出境):边界在哪?
十五、七条合起来:门开着,但有门槛
八百九十字,讲的是三件事。
第一件,进来的方式要报备。 直接接入要注册(第一百一十八条),设代表处要备案(第一百二十一条),做营销招揽要批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件,出去的路只有一条。 境内主体做境外期货,必须走境内持牌机构,转委托的境外机构也要注册(第一百二十条)。
第三件,合作的边界要守住。 对等互惠、不泄密、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一百二十三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直接取证,资料不能擅自出境(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普通交易者,这一章其实只有一句话有用:
你在境内做外盘,法律只认一条路——通过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公司。
其他路径,不管包装成什么样,出事后你都很难找到可以告的人。
最后一句备忘: 这一章只有七条,但它管的每一件事后面都跟着一条罚则——第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八条。七条正文配三条罚则,这个密度在全书里算高的。短,不等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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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共七条八百九十字,条均一百二十七点一四;并引用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跨境交易的具体处理涉及多国法律与监管安排,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