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发不出来的同一时间,账上却流出一笔笔高额绩效奖金、董事津贴,甚至老板直接把公司的车、设备过到自己名下——这种画面在破产案件里见得太多。等法院受理破产,这些钱和物算什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给了七个字的答案:管理人应当追回。搜索「董监高非正常收入追回」的读者,多半是气不过的债权人或员工,想弄明白这些钱到底能不能吐出来。2026 年写的这篇,把这条逐字拆开,讲清追回的范围、路径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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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对象是董监高: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手里有权,最容易在企业困境期给自己「兑付」,所以法律对他们单独设了一道追回条款。
  • 两类东西要追: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与经营状况明显背离的绩效、奖金、福利),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拿走的车、房、设备、资金)。
  • 是「应当」不是「可以」:管理人发现就必须追,这是法定职责,不是选择性动作;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二、要件拆解:三个词定范围

要件条文表述实务判断典型情形
主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都在列
行为一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收入与经营状况、正常薪酬结构明显背离,靠的是手里的控制权亏损年度照发巨额绩效;离职前突击发多年奖金;以「咨询费」「顾问费」名义输送
行为二侵占的企业财产无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实地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把公司车辆过户到个人名下;用公司资金购买私人房产;报销大量私人消费
法律效果管理人应当追回追回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追回的钱先付破产费用,然后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

「利用职权」是这条的关键限定:高管正常领工资、按真实业绩拿奖金,不在追回之列;问题出在「非正常」——企业都已经资不抵债、工资社保都欠着,管理层还在给自己发超额报酬,这些钱的取得靠的不是业绩而是控制权,法律评价上就是把本该属于全体债权人的财产划进了少数人的口袋。「侵占」则更直白:公司的东西拿回家,无论包装成什么名目,查实了就追。

三、追回的钱怎么分:和员工工资的关系要说清

很多员工关心一个问题:高管的钱追回来了,是不是先还我的工资?答案是追回的财产进入债务人财产这个大池子,之后按破产分配的法定顺序走——职工债权排在税款和普通债权前面。也就是说,员工确实可能间接受益,但不是「谁追回谁先用」的直接对应关系。

要分清的另一头是:普通员工的工资不在追回之列。第三十六条的矛头只对着董监高——控制权在谁手里,谁的报酬才需要接受「非正常」的审查。一线员工的工资、社保属于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公示、优先清偿,这个保护是第四十八条等条文的事,和本条完全是两个方向。实践中个别企业把高管的「工资」做进工资表里混同发放,管理人核查时会把两者拆开:正常岗位薪酬归职工债权,超额部分按本条追回。

四、高频问答

问:怎么区分「正常报酬」和「非正常收入」?界线在哪? 答:实务里主要看三组对照。一看经营状况:企业盈利、指标达成时按考核发的奖金,与资不抵债、工资社保都欠着时照发的巨额绩效,性质截然不同。二看薪酬结构:与岗位职责、考核体系匹配的部分偏正常,远超结构、无考核依据、以「咨询费」「顾问费」名义发放的部分偏非正常。三看决策程序:经真实股东会决议、有完整考核记录的发放,正当性更高;管理层自我审批、突击补手续的,反而坐实了「利用职权」。三组对照综合判断,单看任何一项都不够。

问:追回来的钱和物归谁?高管能不能主张先抵自己的工资? 答: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这个大池子,按破产分配的法定顺序统一清偿,不是「谁被追回谁认领」,也不允许高管拿追回的财产抵偿自己的报酬。管理人的工资请求权如果属于正常劳动报酬,按职工债权路径处理;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的部分则先被剥离追回。两个身份在这条规则里是分开算的——「高管」身份带来的超额收益先吐出来,「劳动者」身份带来的正常报酬再按职工债权保障,不会混同,也不会互相抵扣。

问:普通员工在效益好的年份拿过的项目奖金,会被追吗? 答:第三十六条的射程只对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奖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走职工债权路径,不在追回之列。反过来说,如果你既是普通员工又兼任高管职务,那么按高管身份发放的部分接受「非正常」审查,按普通岗位发放的部分不追——身份和对应的取酬要分开核对。这也是公示清单核查时要留意的地方:同一名字下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不能一概而论。

问:钱已经被高管花掉了、转走了,追不回来怎么办? 答:追回不因「钱不在了」而终止,路径会转换:查明款项去向的,向财产受让人、代持人等实际占有人继续主张;拒不配合的,通过诉讼加执行落实。更上层还有责任追究——相关人员恶意处置企业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移送司法机关。管理人在调查阶段会把银行流水、关联账户做穿透核查,资金的轨迹在正规渠道面前很难真正消失。

问:员工举报高管异常取酬,需要注意什么? 答:把举报做实、做规范。一是证据优先:转账记录、薪酬发放的截图、审批文件、时间线,比口头反映有力得多;二是渠道正规: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并留送达凭证,也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必要时向法院反映——这些都是法定监督框架内的动作,比网络曝光更有效也更安全;三是区分事实与猜测:写「某月某日向某账户转款多少万元」是事实,写「老板肯定贪了很多」是猜测,前者会被核查,后者只会消耗你的可信度。职工债权的处理不受举报影响,该走的公示、异议、诉讼通道照走。

问:高管在受理前离职了,还能追他的非正常收入吗? 答:能。第三十六条追的是「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既成事实,不因离职而豁免——在职期间拿的非正常收入、侵占的财产,离职满一年、满三年都照样追。实务上离职反而是重点核查的信号:临离职前突击发放的「补偿」「奖金」、离职结算里夹带的大额款项,往往就是异常取酬的高发时点。对离职高管而言,配合返还、说清依据是最优解;对管理人和债权人而言,离职名册与薪酬发放记录要逐月比对,别让「人走了」变成「账烂了」。

问:奖金是前几年发的话,追回有没有「追不到那么久」的限制? 答:条文本身没有设追回的时间上限——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管你什么时候拿的,查实就追。但实务里取证难度确实随时间递增:薪酬档案保存年限有限、流水查询窗口有限、相关人员的记忆和凭证也会散失。所以这个条文的实际威慑力,集中在受理前一两年的窗口内——那段时间的发放记录最新鲜、金额最扎眼,管理人的核查火力最集中。对高管而言想靠「时间久远」脱身是误判;对债权人而言,把举报重点放在受理前两年内的异常发放上,命中率最高。

五、边界与例外

  • 误区一:「奖金是股东会决议发的,手续齐全就不能追」。手续齐不齐不是标准,标准是收入是否「非正常」、是否利用职权。公司都快破产了还通过决议给自己发大额奖金,决议的存在反而可能成为「利用职权」的证据。
  • 误区二:「钱已经花了,追不回来就算了」。追回不依赖相对方的意愿——财产去向查实后,通过返还、赔偿等路径落实;恶意转移的,按逃避债务的思路继续追。
  • 误区三:「高管也是劳动者,工资受劳动法保护」。高管的正常报酬确有劳动法层面的保护,但破产法语境下,非正常收入的追回是特别规则,两者并行不悖——保护正常部分,追回非正常部分。
  • 不适用:经真实考核、与经营状况匹配的正常薪酬福利;普通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走职工债权路径);外部债权人正常交易取得的财产(不属本条射程,若交易本身有问题,走第三十一条以下的行为规则)。

六、实操建议:三个身份三条路

  1. 债权人:把掌握的高管异常取酬线索(大额转账、突击分红、财产过户记录)书面提交管理人,推动核查——这类财产追回得越多,普通债权清偿率越高;
  2. 员工:欠薪的先按职工债权路径登记异议、核对管理人公示的清单;发现高管「自己有钱拿、员工没工资」的情况,把证据提交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本条就是最有力的依据;
  3. 董监高:如实申报任职期间的报酬和取财情况,主动说明每笔款项的依据;确属正常薪酬的,把考核文件、决议、发放记录整理齐备,划清「正常」与「非正常」的界线。

站内《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清偿?清偿顺序是什么?》讲了追回的钱进入大池子后怎么分,《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先做这 4 步,不用花一分钱》讲了员工讨薪的基本路径,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董监高靠职权在困境企业里拿的超额报酬、搬走的公司财产,管理人发现就应当追回——追回进大池子按顺序分,员工的工资排在前面;管钱袋子的手,在破产法里被盯得最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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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报酬发放记录与财产流向,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