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2日,江西赣州的刘建国(化名)在家门口被两个人拦住。对方出示了社保稽核的证件,问他父亲刘某的养老金为什么还在发。他父亲2025年3月去世,火化是他去办的,户口是他去注销的,唯独社保这一头,他没有动。领养老金的那张卡一直在他手里,每月中旬到账三千多元,他取出来,存进自己另一张卡。一年零五个月,十七笔。他直到被拦下那天才明白,这件事在法律上叫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他的解释很顺:卡是父亲的,钱是系统自动打的,自己没写申请,也没改过任何信息,怎么就成骗了。稽核人员只问了一句:这十七个月里,您有没有一次主动去说明。
这个案子后面怎么走,取决于三件事:钱退了没有、退得早不早、数额落在哪一档。这三件事,也是所有骗取社保待遇案件的共同骨架。
- 结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要同时面对两条线,社会保险法要求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追刑责,罚了款不免刑,判了刑也照样要退。
- 依据:行政线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个人骗待遇)和第八十七条(机构骗基金支出),刑事线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两高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起算“数额较大”。
- 怎么办:收到核查通知先核时间线和金额,主动退回并留凭证,对认定不服走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涉嫌刑事的尽早请律师,退赔和认罪认罚要落进量刑,不能停在口头表态。
一、先分清三种形态:冒领、虚构、重复领取
结论:三种形态骗的点不一样——冒领是资格已经消失还继续领,虚构是条件本来不存在却造出来,重复领取是同一份待遇领了两遍。认准是哪一种,才知道该退多少、罚几倍、够不够刑事。
冒领:人已经不在了,钱还在进。 最常见的是死亡后不注销。领取人去世,待遇一般从次月起停,家属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各地时限不同,办之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服刑收监、失踪超过法定期限、丧失领取条件,都属于同一类。骗的点在于:领取资格这个前提已经不存在,账户却还在按月进钱。它不要求您改动什么,只要求您什么都不做,这正是它最容易被当成“没事”的原因。
虚构:把不存在的条件做成材料。 伪造病历办病退、伪造工伤事故、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虚假失业登记领失业金,都在这一类。以工伤为例,工伤认定标准卡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材料造得再齐,事实对不上就过不去。挂靠参保更隐蔽:找一家公司挂个名,自己出钱让公司代缴,图的是生育津贴或者凑缴费年限。骗的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假的,参保资格从一开始就不成立。
生育津贴的挂靠最典型:津贴按缴费基数算,有人找公司代缴几个月,生完就领。查的时候看两样,劳动关系有没有真实履行,工资有没有真实发放。两样都没有,缴费记录再漂亮也撑不住。
重复领取:同一份待遇,领了两遍。 跨地区同时领职工养老,或者职工养老与城乡居民养老并领,或者在两个地方重复报销医疗费。骗的点不在材料真假,在“唯一性”——待遇本身只能享受一份,多领的那一份没有依据。
三类之外还有一类常被忽略:条件变了不申报。再就业后继续领失业金,家属待遇领取人情况变化不报告,都算。它介于冒领和虚构之间,判断标准只有一条:这个变化会不会让您不再符合领取条件。
二、行政责任线:退钱加二到五倍罚款,先看该用哪一条
结论:个人骗取待遇,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退钱加二到五倍罚款;经办机构、医院、药店等服务机构骗取基金支出,走第八十七条,除退钱罚款,还要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两条不能混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拆开看,三个要素。前提是“责令退回”,退的是骗取的全部社保金,不是“多领的那部分”,多领一万退五千不成立。罚款按“骗取金额”算倍数,基数是骗到手的钱,不是您的收入,也不是涉案流水。作出决定的机关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负责稽核、追回,罚款得由行政部门下决定。
第八十七条管的是基金支出那一头,主体是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罚款倍数与第八十八条相同,重在后半段:属于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执业资格。差别不在罚多少钱,在还能不能继续做这块业务。
分界线就是两条:钱从哪个口子出去,谁动的手。参保人拿假病历办病退,是第八十八条;医院把没住院的人做成住院、虚开费用从基金结算,是第八十七条;药店用医保卡刷日用品套现,药店按第八十七条处理,参与的参保人如果明知并配合,也可能按第八十八条或者诈骗处理。个人和机构串起来骗,两条会同时适用,不存在一个吸收另一个。
条文原文可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核对。实务里那笔罚款通常按查实的骗取金额计算,主动退回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但不等于不罚。
二到五倍这个区间怎么落,看四件事:骗取的手段是伪造材料还是单纯不申报,持续时间长短,金额大小,被查后是配合还是对抗。同一笔钱,主动退回、如实说明的,往往落在下限;伪造公章、组织多人、被查后串供的,往往顶到上限。这个区间不是随机的。
三、刑事责任线:多少钱构成诈骗罪,三档怎么分
结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处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在这个幅度内定本地起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过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这类案子不走“骗社保”的专门罪名,直接套诈骗罪的构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经办机构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四个要素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主观明知。确实不知道待遇该停、发现后马上退回,与知道以后继续取用,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多半只涉及退回,后者可能直接进刑事程序。
金额怎么算,三条:按累计,不按单笔;算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另论;算实际到手的钱,不是申报的数额。每月三千元、十七个月,就是五万多元。这个数在任何省份都过了“数额较大”的线,在把“数额巨大”起点定得较低的地方,还可能落进第二档。本地的具体数字,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在幅度内确定并报两高备案,办自己的案子前务必查一次,别拿外省判例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量刑是三档跨档的: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差一万元可能差好几年,所以金额认定本身就是辩护的主战场——哪些月份该算、哪些不该算,要一笔一笔对。
行政与刑事的关系,三个误区得掰开。罚了款就没事了?不是。罚款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独立判断,罚了款照样可以立案。判了刑就不用退了?不是。追缴、责令退赔是刑事处理的一部分,退赔情况还直接影响量刑。退了钱就一定不起诉?不一定。数额刚过线、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可以从宽;数额巨大、持续多年、经通知仍不退的,退赔只是从轻情节。两条线并行,互不折抵。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单位组织、指使的,刑事责任落在具体经办和拍板的人身上。单位不能替他们顶罪,“按领导安排办的”也不是挡箭牌;反过来,单位被罚了款,个人的刑责照样单算。
四、连带影响:停发追回之外,还有单位那一头
结论:后果不止罚款。待遇会停、钱会追、医保结算可能被暂停、信用记录会留痕;单位参与挂靠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担责,谁也替不了谁。
待遇这一头,从查实之日起停发,已发的追回。挂靠参保被查,挂靠期间的缴费记录可能被清理,那些年限不予认可,到退休时算不出这段工龄,补缴也未必能补回来。
医保这一头,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个人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责令退回,还可以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三个月到十二个月。这期间看病要全额垫付再按规定报销。医保卡借给家人买药算不算骗保,是另一套判断,这里不展开。
信用这一头,相关信息可能被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影响后续补贴申请、评优、贷款审查。写“可能”,是因为各地归集范围不一样,具体要看本地规则。
单位这一头,帮没有劳动关系的人挂靠参保,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个人已享受的待遇要退回。能不能只罚单位、放过个人?不能。单位与个人是两个主体,各担各的。单位说“是职工自己求我办的”,也挡不住,虚构劳动关系这件事,单位是实施者。
家属不注销继续领,是最常见的误区,三种想法都不成立。“钱是系统打的,我没去领”——卡在您手里,钱由您支配,这就是领取。“等发现了再退就行”——经通知仍不退,是从重情节。“不是我主动去骗”——这句话不是免责理由。判断标准不是谁先动的手,而是三个明知:明知不符合条件、明知这笔钱不该领、经通知仍不退。三个都占,什么都不做也一样可能构成。
五、被查到之后:先算账,再决定说什么
结论:收到核查通知,第一件事不是解释,是对账。把“从哪天起不符合条件”“一共领了多少笔”“每笔多少”算清楚,数字对了,后面的退、罚、辩才有基础。
第一步核时间线:什么时候去世、入监、再就业、劳动关系终止;待遇从哪个月起不该发;实际发到哪个月。多算一个月和多算一年,处理结果差很远。
第二步核金额:打银行流水,一笔一笔列,别用总数糊过去。经办机构认定的数和您算的差在哪,往往就是争议焦点。
第三步核材料:哪些是您交的,哪些是单位交的,哪些是别人代办的。责任怎么分,看这一层。
退回要退到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备注写清“退回某某待遇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留好回单,不要私下转给经办人个人。一次性退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分期或者延期,附收入证明;罚款的分期,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退钱的时间点很重要:稽核阶段退、行政处罚阶段退、立案之后退,三者的分量完全不同,越早越轻。
对认定不服,收到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罚款数额较大的,可以要求听证。申辩别写成诉苦信,三句话就够:哪几笔不该算、依据是什么、证据在附件第几页。错过这道口子,后面只能走复议。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算,天数写在决定书末尾,别凭记忆。
一旦被刑事立案,尽早委托律师。这个阶段最有价值的动作是退赔和固定从宽情节,不是找人打招呼。退赔是酌定从轻,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分量更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采纳。但要有数:从宽是在档次内从宽,不改变档次。数额巨大的案子,退赔能让刑期往下走,很难走到不起诉。
六、三步自查:现在就能对一遍
结论:不用等通知,自己先对三遍——条件、时间、材料。三关里有任何一关对不上,先把钱停下来。
- 对条件:每月领的这笔钱,依据哪一项资格?退休、伤残、失业、生育,哪一项还在?人还在不在、有没有服刑、有没有再就业、劳动关系还在不在。
- 对时间:资格从哪天起消失?待遇发到哪个月?中间有没有中断、转移、跨地参保、跨制度并领?
- 对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工伤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哪一份不是自己经手的?哪一份内容与实际不符?
三关都过,安心领。有一关含糊,先停下来,去经办机构书面说明,把多领的退回去。停下来这个动作本身,就是把事情留在行政层面最有效的办法。
父亲去世后多领的养老金,退了还会被罚款吗?
退款和罚款是两件事。主动退回、时间早、金额不大,可以从轻甚至不作罚款;经通知仍不退、金额较大,罚款和刑事风险都会上来。
钱是社保局自动打的,我没申请,也算骗吗?
看您知不知道。知道不符合条件还继续取用,属于隐瞒真相;确实不知情、发现后立即退回,通常只涉及退回。
单位帮我挂靠参保,出事谁的责任?
分开算。单位虚构劳动关系,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您已享受的待遇要退回,缴费年限可能不予认可。单位说“是你要挂的”,免不掉它自己的责任。
金额不到三千元,是不是就没事?
不一定。三千元是“数额较大”幅度的下限,各省在此之上定本地标准;不到刑事起点的,仍要退回并被罚款,二到五倍按骗取金额算。
已经立案了,退钱还有用吗?
有用,但有限。全额退赔、认罪认罚是从宽情节,能把刑期往下拉;数额巨大、持续多年的案子,退赔换不来不起诉。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打流水。把领待遇那张卡近三年的流水打出来,按月标注,标出哪几笔有问题。
第二件,写一页说明。时间、金额、原因、谁办的,四行写完,签字。这份说明以后给经办机构、给律师都用得上。
第三件,去一次窗口。带着流水和说明主动申报,把多领的退掉,要一张回执。别只打电话,电话不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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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信息,依据 2026 年 11 月 7 日前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开司法口径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办案前应向当地办案机关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