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被强制执行,隐名股东能保住股权吗?通常保不住。代持协议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有效的,投资权益原则上归实际出资人;但对外而言,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执行程序中股权又按工商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判断,因此名义股东的个人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股权时,隐名股东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一般难以排除执行,只能转而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
先说结论
① 代持对内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投资权益原则上归实际出资人;
② 对外不登记不生对抗力——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③ 执行中看登记——股权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权利人;
④ 异议通常难排除执行——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隐名股东一般不属于可排除执行的权利人;
⑤ 救济转向追偿——不能排除执行的,隐名股东可依代持合同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赔偿。
一、代持协议"内部有效、外部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说明代持关系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被承认的。但该条同时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想把身份"显名"到工商登记上,有额外门槛。关于代持协议本身的效力与风险,可参阅隐名股东(代持)协议有效吗?有什么风险?。
二、为什么要看工商登记
关键在于登记的外观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名义股东是登记在册的股东,其债权人基于该登记产生信赖,法律要保护这种信赖。
执行程序中的判断标准同样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时,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据此,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在执行中通常被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责任财产。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也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内外有别"的规则,是隐名股东风险的根源。
三、股权被执行的救济路径
名义股东的个人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股权时,隐名股东通常按以下路径应对:
① 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②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 向名义股东追偿——排除执行不成,转而依代持合同主张违约赔偿;
④ 主张处分赔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转让、质押等)造成损失的,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提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立场与"确权"不同,即便代持关系真实存在,只要外观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债权人系善意,隐名股东往往仍难以排除执行。
四、几种可能受影响的情形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出资到位、代持协议清晰、也一直参与分红,但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当名义股东因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其名下股权被查封时,实际出资人提出异议主张"股权是自己的"——由于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债权人基于登记外观产生信赖,此类异议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反之,如果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存在代持、并非善意相对人,或者代持关系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等特殊情形,则存在争取空间。但这类主张举证难度较大,不宜作为常态预期。
五、名义股东对外担责后的内部追偿
- 债权人可追名义股东出资责任——公司债权人以登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得以"仅为名义股东"抗辩;
- 名义股东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实际出资人可与名义股东约定内部责任——代持合同中应明确出资、分红、违约责任及对外承担后的追偿安排。
也就是说,名义股东对外要兜底,隐名股东对内要兜底,真正的风险是:股权一旦被强制执行,隐名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追偿,而名义股东可能已经没有清偿能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问题
有代持协议,股权就一定保得住吗?
不一定。代持协议解决的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对外能否排除执行,要看登记外观和债权人是否善意。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通常难以排除执行。
隐名股东能不能直接要求确认股权归自己?
存在障碍。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想"显名",通常需要其他股东配合。
名义股东擅自把股权卖了或质押了,怎么办?
实际出资人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参阅显名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怎么办?。
名义股东个人欠债,公司债权人和个人债权人都会来找吗?
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名义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对个人债权人,其名下股权可能被强制执行。代持对外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往往是隐名股东。
三点提醒:① 代持最大的风险是外观登记在别人名下,一旦名义股东负债,股权可能被强制执行;② 提出案外人异议有期限——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将丧失救济机会;③ 能显名就尽早显名,或在代持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与担保安排,降低"股权丢了又追不回钱"的风险。
一句话总结
名义股东被强制执行,隐名股东通常保不住股权:代持协议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对外不登记就不产生对抗力,执行中股权按工商登记判断。隐名股东能做的是及时提出案外人异议、提起异议之诉,并在无法排除执行时向名义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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