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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永春县人民法院 · 物权确认纠纷 · 一审 · 2023-12-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永春某家族的族产(宗祠、校舍拆迁安置房)由国内校董会管理多年并出售部分房产,马来西亚家族会为此打了十三年官司:六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提民事诉讼,要求确权并索赔三百余万元。

法院联合侨联多次沟通,发现家族会起诉的真实目的是让族产用于家乡公益而非分钱。创新调解方案:确认族产归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双方选人成立新社团管理,追加新社团为第三人;调解后又协调完成产权登记与制度搭建,二〇二四年五月完成财产移交。

规则确立:涉侨族产纠纷的解法不是判决归属而是建好机制——祖产是精神纽带,公益是共同目的,新社团是出口。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侨族产纠纷可依托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合侨联等部门邀请涉侨调解员、家族会长等力量参与,查明当事人真实诉求后提出创新性调解方案;调解确认族产归全体族人共有、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新社团管理的,人民法院可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达成后,法院可协调不动产登记、民政等部门帮助完成新社团设立与产权登记,指导完善财务、审计、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与成果巩固。

三、赵律师点评

十三年官司背后的真实诉求

把十三年的诉讼史摊开。永春某家族族人遍布海内外:马来西亚的族人成立了家族会,国内先贤解放前建校董会——既办学又管族产。族产经时代变迁转化为安置房产:甲幢六套加乙幢。二〇〇四年政府把甲幢六套的房产证颁发给校董会,校董会随后把六套房陆续卖掉。马来西亚家族会不满,二〇一〇年起打了六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产权证——全部败诉,上诉也败;法院明确指出: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登记行为的基础。家族会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被拆迁的原房产与乙幢归其所有、判令校董会赔偿卖房款三百余万元。行政与民事两条路都走到头,案子来到永春法院时,对抗已经持续十三年,族亲之情磨成了诉敌。

「为什么打官司」比「争什么」重要

永春法院联合侨联,请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与双方会长、代表多轮沟通,挖出了本案的钥匙:马来西亚家族会起诉的真实目的不是分这三百万元——是要让族产用于家乡公益事业,而不是眼看着族产被个别管理主体处分掉。诉求一变,方案全变:如果目标是「确权给马来西亚一方」,校董会必败诉抗辩到底;如果目标是「族产回归公益用途」,双方真正的共同点就浮出水面——争议财产本就是全体宗亲共同共有,谁也不该独占,问题只在管理。法院顺势提出创新方案:确认争议族产为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双方各自选出代表组成新的社团,专门管理族产;追加新社团为第三人。二〇二三年十二月调解书确认。这个方案的精妙在于绕开了「归谁」的零和问题,直接回答「谁来管、为谁管」——族产的功能定位(公益)与治理结构(双方共治)一次到位。

调解书之外的落地工程

本案的成色不在调解书,在调解之后。法院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局会商,帮助双方完成新社团组织成立、诉争族产的产权登记——把「共同所有」从纸面落到登记簿;指导新社团完善财务、审计、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把管理规则立起来,防止下一个十三年纠纷在同一个管理漏洞里发芽。二〇二四年五月,法院与侨联共同见证新社团与校董会完成财产移交,十三年系列纠纷全部化解,双方冰释前嫌。给同类涉侨纠纷的复用要点:第一,多找一支力量——侨联、涉侨调解员、家族长辈的参与让法院听得懂族群的诉求语言;第二,先问目的再定方案——涉侨族产的情感属性(连接祖国与家乡的精神纽带)往往大于财产属性,调解方案要接住这份情感;第三,管到底——产权登记、制度设计、移交见证,法院的角色延伸到执行端,调解才不会反悔。

族产治理与华侨权益的制度启示

给海外侨团与国内宗族组织:族产的登记主体、管理权限、收益用途三类问题,最好在纠纷发生前就制度化——本案的「新社团加章程」模式(双方代表共治、财务审计公开、重大事项表决)可以直接移植为族产管理章程的骨架;族产处分(出售、抵押、置换)设双方代表联签与族人大会决议的双重门槛,是防纠纷的根本。给地方政府与侨务部门:侨产的历史遗留问题(产权变迁、登记瑕疵、管理主体更替)跨度常达几十年,司法与行政的协同(法院调解加登记机关配合)是化解标配。给法官:涉侨案件的调解价值超出个案——十三年讼争的和解化解,修复的是一条跨国的宗族情感线,也让海外侨胞看到家乡法治的温度。族产是物,更是乡愁;法律的最高妙处,是让物归其用、让心归其位。

六场行政官司、一场民事索赔、十三年的隔洋冷战——最后输给了一个新社团和一本共同章程。族产纠纷的答案不在判决书里,在「为家乡做点事」这个被听见的诉求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福建省永春县某家族族人遍布国内外。在国外,该家族定居马来西亚的族人众多,成立了“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在国内,该家族先贤重教兴学,在解放前建置产业,成立“永春县某校董会”,既负责办学,又管理族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宗祠、校舍族产几经变迁,最后转化成诉争安置房产甲幢(共计6套房产)、乙幢。永春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将甲幢6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永春县某校董会。永春县某校董会先后将甲幢6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因上述族产权属问题与永春县某校董会生隙,于2010年分别提起6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甲幢6套房产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作出6份行政裁定,驳回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起诉。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民事争议是处理诉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甲幢、乙幢房产前被拆迁的原房产归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确认乙幢房产所有权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判令永春县某校董会赔偿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损失人民币3033796元(即出售甲幢6套房产所获房款)及其他损失。永春县某校董会认为诉争族产不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联合永春县侨联等部门,共同邀请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会长、永春某校董会代表进行多次沟通,并了解到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希望族产用于家乡公益事业而非为了财产分割。在双方均认可争议财产为全体宗亲成员共同共有的基础上,永春县人民法院创新性提出“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构,由双方各自选出代表参与管理族产”的调解方案,由双方选出人员组成新社团,并追加该社团为第三人。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争议族产为永春某家族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新成立的社团负责管理。2023年12月20日,永春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闽0525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案件审结后,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永春县民政局开展会商,帮助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新社团组织成立、诉争族产权属登记等事项,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细化财务、审计、重大事项表决等制度。2024年5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与永春县侨联共同受邀见证新成立社团与永春县某校董会进行财产移交,历时13年的涉侨族产系列纠纷全部化解,双方冰释前嫌。涉侨族产不仅是海外华侨华人连接祖国、家乡的精神纽带与心灵寄托,也是侨乡历史文化和华侨精神的重要载体。调解涉侨族产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协调涉侨调解员、近邻调解员、家族会长等各方力量,加强沟通,在确定原告真实诉求基础上,创新性提出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全体族人合法权益。调解成功后,可以指导双方通过制度方式规范管理,巩固扩大调解成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号:(2023)闽0525民初786号 审理法院: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6-03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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