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怎么设立?对买卖、租赁有什么影响?先给结论:居住权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才设立;它原则上无偿设立,且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房子上设了居住权,买受人要受其约束,但它和「买卖不破租赁」是两套不同的规则,不能混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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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专门解决「房子不是我的,但我要长期安稳地住」这件事。它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有两个:一是以为签了合同就生效,二是以为它和租赁是一回事。下面把「怎么设立」和「对买卖、租赁的影响」分开讲清。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设立方式: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合同、没有登记,居住权尚未设立。 ② 特性:原则上无偿设立;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了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对买卖的影响:居住权跟着房子走,房屋出售给谁,买受人也要受居住权约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走。 ④ 对租赁的影响:居住权是物权、租赁是债权,规则完全不同;不要用「买卖不破租赁」去理解居住权。 ⑤ 一句话关键:居住权靠登记设立、随房屋移转,买房前务必先查不动产登记簿上有没有它。

一、居住权是什么:对「别人的住宅」享有的一项用益物权

结论: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权利,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不是租赁带来的债权。

法条依据

把这一条拆开看,有三个要点。第一,客体是他人的住宅,不是自己的房子;第二,内容是占有、使用,落脚点是「住」,一般不包括收益和处分;第三,性质是用益物权,属于物权,可以对抗后来的买受人。这一条是理解后面所有规则的地基——正因为它是物权,才谈得上「房子卖了也赶不走」。

二、怎么设立:书面合同加登记,登记时才设立

结论:先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再去办登记;光签合同不登记,居住权还没有设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二)住宅的位置;
  •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四)居住权期限;
  •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依据

这里最要紧的是两点。一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行,合同要把当事人、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写清楚,尤其是期限,将来是否到期直接决定居住权还在不在。二是登记,条文写得很明确——「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签合同没登记,居住权在法律上还没成立,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办登记是居住权真正落地的最后一步,不能省。

三、无偿性,以及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结论: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而且它是一种「绑在人身上」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

法条依据

这三句话各有落点。不得转让,意味着居住权人不能把它卖给别人,也不能单独拿它去换钱;不得继承,意味着居住权人死亡,这项权利随之消灭,不会被子女继承;不得出租,是原则性限制,避免居住权被拿去做经营性安排,但条文也留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口子。

还要记住权利的终点。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设立、注销消灭,一头一尾都落在登记上,这是居住权和普通合同权利最大的不同。

四、对买卖的影响:房子卖了,居住权照样跟着走

结论:房子上设有居住权,房屋再怎么转让,居住权都继续有效,买受人要受约束,不能主张自己「不知情」就可以不认。

因为居住权是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它跟着房屋走。只要不动产登记簿上记着居住权,后来的买受人就要承受这个负担。这也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提醒:买二手房、尤其是买老人名下的房子之前,一定要核查不动产登记簿,看清楚上面有没有居住权、权利人和期限是什么。

注意避坑

一、别只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居住权不一定体现在证面上,要以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情况为准。 二、设有居住权的房屋,成交价往往会打折,因为居住权人可能长期住在里面,这是买受人必须提前评估的成本。 三、若卖方隐瞒居住权导致买受人受损,买受人可以依合同主张相应责任;但「房子要受居住权约束」这一点,通常不会因为买方不知情而改变。

五、对租赁的影响:和「买卖不破租赁」是两套规则

结论:居住权是物权,租赁是债权,两者产生依据、效力和保护力度都不同,不能拿「买卖不破租赁」去套居住权。

很多人会问:既然居住权能让居住权人继续住,那是不是和「买卖不破租赁」差不多?其实是两套制度。

产生的依据不同。 居住权基于居住权合同并经登记设立,是一项物权;租赁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是债权。

保护的方式不同。 居住权作为物权,可以直接对抗房屋的买受人;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虽然也能让承租人在房屋易主后继续承租,但它是法律对债权的一种特别强化,适用条件和范围与居住权并不相同。

内容限制不同。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租赁则是有偿的,可以按约定转租,期限也有相应的限制。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想让老人长期稳定居住、还能对抗将来买房的人,用居住权更合适;只是短期租住,用租赁就够了。

六、常见实务场景:以房养老、离婚安排、遗嘱设立

结论:居住权最常见的三个场景是以房养老、离婚时的居住安排、以及通过遗嘱为特定人设定居住权;其中遗嘱设立的,要特别注意形式与登记。

场景一:以房养老。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者出售给机构,同时在房子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既盘活了房产,又保住了「老有所居」。这类安排的核心就是:一定要把居住权登记办下来,只签一份协议、不登记,保障会打折扣。

场景二:离婚时的居住安排。 一方把房屋留给另一方和子女住,或者一方暂时没有住处需要过渡,就可以考虑用居住权把居住安排固定下来,写明期限和条件,比一句口头承诺可靠得多。

场景三:遗嘱设定居住权。 老人可以在遗嘱中为配偶或者某个子女设定居住权,比如把房屋留给子女,同时让老伴居住到百年。

法条依据

「参照适用」意味着遗嘱设立居住权,同样要受前面那些规则的约束,特别是登记。所以遗嘱写好只是第一步,后续仍要办理登记,居住权才算真正设立。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居住权要用书面合同订立、并办理登记,自登记时设立;它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房子上设了居住权,买受人也得受约束,而它与「买卖不破租赁」是两套规则。

延伸阅读

居住权如何设立?需要登记吗?;居住权可以继承吗?老人设立居住权有何影响?;「以房养老」是怎么回事?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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