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朋友给骗子构成诈骗共犯吗?先把最容易误解的一点摆正:「骗的又不是我,钱也没进我口袋」这句话,在法庭上一点用都没有。共同犯罪看的从来不是钱最后落在谁手上,而是你在整个骗局里站在哪个位置、起了什么作用。有的人只是把两个朋友拉到一张桌上吃了顿饭,事后一分钱没拿,最后什么事都没有;也有的人从头到尾没跟被害人说过一句话,只是在群里发发名片、拉拉人头,最后被判了十年。两条路的差距不在「介绍」这个动作本身,而在做这个动作的时候,你心里知道多少、手上连着多深。

一、先把「介绍」这个动作拆成三档
同样是「介绍」,法律上看的东西不一样。可以用一个很朴素的尺度去量:你介绍的时候,知不知道对方要干什么;介绍完以后,你跟对方还有没有来往;你从中拿没拿到好处。 这三样一凑,基本就把一桩事定在某一个档位上了。
第一档是纯社交引荐。老同学想做装修,你认识一个做装修的老板,把微信推过去,之后他们怎么谈、谈成什么样,你都不知道。哪怕这个老板后来骗了你同学的钱,你也不构成犯罪。原因很简单:你在介绍的时候没有诈骗的故意,法律不能因为事后发生了坏事,就倒推你当时心里有坏念头。
第二档是中间地带。你知道对方「干的不是正经事」「好像是搞网络投资那一套」,但不知道具体骗谁、怎么骗;你替他拉人,按拉来的人头拿点提成,但话术不是你编的,钱也不从你手上过。这一档的定性最容易起争议,实务中多数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落,少数按诈骗共犯处理,分界线在下面第三节。
第三档是实质参与。你清楚上家在骗人,甚至话术、名单、「客户画像」都是上家发给你的,你负责按名单去加人、去聊、去把人圈进来,按被骗金额拿比例提成。这时候你不再是「介绍人」,你是这条流水线上的一个工位,按诈骗共犯处理。
二、明知不是靠嘴说的,是靠情节推出来的
几乎所有涉诈骗案件里,当事人第一句话都是「我不知道他是骗子」。这句话不是不能讲,但要明白:法官不会因为你说了「不知道」就认定你不知道,也不会因为你没说过「知道」就认定你不知道。 明知是一个内心事实,只能靠外部情节来推断。
实务中用来推断「明知」的情节,大致是这几类:
| 情节类型 | 具体表现 | 说明力 |
|---|---|---|
| 报酬异常 | 拉一个人给几十到几百元,明显超出正常介绍的劳务价值 | 强 |
| 上游给定材料 | 话术脚本、客户名单、加人话术、头像照片都是上家发的 | 很强 |
| 规避动作 | 用别人的卡收款、定期换号换群、要求删聊天记录 | 很强 |
| 业务本身的异常性 | 明知对方冒充公检法、冒充客服、冒充平台退赔 | 极强 |
| 持续时间 | 干了几个月、拉了几百人,还说不知情 | 强 |
| 被提醒后仍继续 | 有人明确告诉过他这是骗局,他还在干 | 极强 |
这张表要反过来读:表里命中的项目越多,「不知道」这个辩解就越站不住。 反过来,如果一个都不命中——只推了一次微信、没拿钱、没拿过任何材料、干完就断了联系——那确实很难认定明知。
三、紧密度和稳定度,是罪名之间的那道坎
需要重点说清的是第二档和第三档之间的界分,因为它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案例库里有两条判例正好卡在这道坎的两边。
先看往诈骗共犯这边落的一条。 王某等诈骗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库编号 2024-04-1-222-010)的裁判要旨写得很清楚:
裁判要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广泛撒网,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对被害人通过各种方式实施诈骗。对于上述“吸粉引流”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明知程度、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吸粉引流”团伙与上游诈骗分子联系密切,“引流名单”和“话术”均由上家提供,事先通谋或者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这条要旨点出三个要素:明知程度、联系的紧密度、联系的稳定度。三者不是并列相加,而是综合判断——但只要有「名单和话术都由上家提供」这一项,基本就可以认定紧密度已经足够。因为这意味着他不是在「介绍」,他是在执行上家给的标准化作业流程。
再看往帮信罪这边落的一条。 庞某彪、关某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库编号 2024-04-1-257-004):
裁判要旨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事中勾连,亦未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这条要旨列了三个否定项:不明知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前通谋和事中勾连、未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三个否定项同时成立,就不按诈骗共犯,而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罪的量刑差距很大:诈骗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帮信罪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相对照,可以总结出一句可直接用的话:与上家是否「长期、稳定、按上家的指令作业」,是诈骗共犯与帮信罪之间真正的分水岭。 一次性的、偶然的、自己拿主意的介绍,往帮信罪靠;长期的、稳定的、听指令按话术干的引荐,往诈骗共犯靠。
- 1偶然牵线
- 2不知情、未获利
- 3不构成犯罪 日常性拉人
- 4明知大概违法、不知具体性质
- 5帮信罪(最高三年) 长期按上家话术名单作业
- 6明知是诈骗
- 7诈骗共犯(按数额定档)
四、涉案金额怎么算:不是算你拿到的那份
这是家属最关心、也最容易算错的一项。共同犯罪里,每个被告人的责任范围不是按分赃比例切,而是按他参与期间该团伙实施的全部犯罪数额来认定。
举个具体情形:某引流团伙三个月内骗得两百万元,其中张三只干了最后一个月,那个月团伙骗得六十万元,张三自己分到八千元。那么张三的涉案数额是六十万元,而不是八千元。如果这六十万对应的量刑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他的基准刑期就在这一档里,八千元的违法所得只是在量刑时作为退赃情节考虑。
这个规则常被当事人理解成「连坐」,其实不是。它的道理在于:你参与的时候,对这个规模是有认识的,你按这个规模的分成比例拿钱,也就按这个规模承担责任。 反过来说,如果你能证明自己只参与了很短的一段、期间团伙实际骗到的钱很少,那责任范围也能相应缩小——所以「什么时候加入、什么时候退出」是辩护中极其重要的一件事,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入职离职时间都能用上。
还有一处细节:如果能够查清被害人是谁、每一笔钱对应哪个环节,责任范围会更精确;查不清的,才按参与期间团伙总额认定。所以对当事人来说,尽量把时间线讲清楚,是在帮自己减少责任,而不是在「攀扯同伙」。
五、家属现在能做的几件事
当事人被带走之后,家属最容易乱。按时间顺序,可以这么做:
先确认羁押地点和涉嫌罪名。 刑拘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通知家属,通知书上写明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看守所,把这张纸收好,它是后面所有工作的起点。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 这个阶段只有律师能见到人,家属见不到。会见要问清三件事:怎么到案的、笔录怎么说的、有没有签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把能证明「参与时间短、级别低、不接触话术名单」的材料整理出来。 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考勤、群聊截图,越早固定越好,手机不要清理。
核对涉案金额的来源。 起诉书上的数额是按什么口径算的,是团伙总额还是个人业绩,家属可以和律师一起逐笔核对,发现口径错误及时提出。
退赃要慎重。 退赃是有利情节,但退多少、什么时候退,最好等律师看过卷宗、摸清数额口径之后再定,不要在数额还没搞清的时候盲目「全退」。
有一个坑要特别提醒:不要去找「能捞人」的中间人。 涉诈骗案件里,家属被二次诈骗的比例高得惊人——有人说认识承办人、有人说能改口供、有人说交钱就能取保。这些话一句都不要信。真能办的事,只有律师通过合法程序办;办不了的事,花钱也办不了,只会又多一笔损失。
六、几条容易踩的边界
除了上面三档,还有几种「看着像介绍、其实另有定性」的情形,需要单独说清。
第一种:介绍的是「正经业务」,但业务本身是骗局。 比如你认识一个做「代办贷款」的,朋友想贷款,你把朋友介绍过去,结果对方收了手续费跑路。如果你自己也认为这是正经中介,收的只是正常介绍费,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你知道对方根本不放款、只收手续费,那就成了诈骗的帮助行为。
第二种:你自己也是受害人。 有些人先被骗,后来被拉进团伙当「业务员」,去骗自己原来的朋友圈。这种情形在量刑上会被区别对待——如果确能证明是被胁迫、被控制、人身自由受限,可能构成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只是「想把损失捞回来」而主动参与,那就是普通共犯,最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三种:只提供账号、不参与拉人。 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借给别人收钱,自己拉人这一环完全没做。这种情形通常按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不按诈骗共犯——但前提是真的不知道具体在骗谁。
判断自己落在哪一档,不要凭感觉。最可靠的办法是把四件事写下来:什么时候开始做、上家给过什么材料、拿了多少钱、按什么标准拿的。 这四条写清楚,落哪一档基本就清楚了。写的时候不要美化,因为律师需要的是真实情况,不是好听的情况。
七、几个反复被问到的问题
八、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记住这一条就够用
你介绍的那一刻,心里想的是什么,手上拿的是什么,后来跟对方连得多紧——这三件事决定你是路人、是从犯,还是主犯。
如果现在已经被卷进来,别急着解释「我没骗人」,先把时间线和获利方式整理清楚。这两样东西摆出来,比任何辩解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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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