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家庭消防义务与火灾保险」的,通常是两类人:一类是家里刚因为用电用气出了险情,想知道自己有没有违反法定义务;另一类是想给家庭财产或经营活动加一层保障,想知道消防法上有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消防法对这两件事都有规定——第五条给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管电气燃气那条线,第三十三条给了保险这一环。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家庭也有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电气燃气必须达标: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保险是鼓励不是强制: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
-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家庭侧义务与后果对照
| 义务要件 | 内容 | 适用对象 | 依据 |
|---|---|---|---|
| 维护消防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第五条第一句 |
| 保护消防设施 | 同上 | 同上 | 第五条第一句 |
| 预防火灾 | 同上 | 同上 | 第五条第一句 |
| 报告火警 | 同上 | 同上 | 第五条第一句 |
| 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 | 第五条第二句 |
| 电器产品标准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 产品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安装使用与线路管路 | 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使用者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者 | 第六十六条 |
|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国家鼓励、引导投保;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保险公司 | 第三十三条 |
| 禁止携带危险品 |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任何人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五条把义务主体写成了「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这一条不含糊——义务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是「单位」。家庭、个人同样在这一条之内。四项义务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第二句的「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主体是「任何单位和成年人」,且限定为「有组织的」——不是要求普通人自行冲进火场,而是在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中负有参加义务。
第二层:第二十七条是家庭侧最实质的条文,两款分工明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这一款管的是产品本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这一款管的是安装使用过程。
第二款列了六个环节:安装、使用、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家庭中最常见的风险点几乎都在这里——私拉乱接电线、插座超负荷、燃气软管老化不换、燃气用具安装不规范等。
第六十六条对应给的是分两步的罚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一条的结构: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处置,且罚款是「可以并处」而非必须。这与第六十条第一款那种「责令改正并处」的结构不同。
第三层:第三十三条的保险是「鼓励」,不是强制。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这一条要准确理解,有三个要点:
其一,性质是「鼓励、引导」,不是强制投保。条文没有设定不投保的罚则。
其二,鼓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方);二是保险公司(承保方)。
其三,险种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是家庭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责任,与保障自家财产的家财险是不同险种。
「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定义在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这一条对家庭的实际意义是间接的:它鼓励的是经营场所投保责任险,家庭若想转移自家火灾导致的第三方责任风险,要看商业保险的相应产品,消防法没有强制安排。
第四层:第六十三条管的是明火,与家庭生活直接相关。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其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其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二项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是明确列出并被处罚的行为。它的实体依据是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档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这是人身性质的处罚。
第五层: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是家庭火灾最常见的那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家庭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如果经调查认定为过失引起,落的就是这一项。注意适用条件是「尚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按第七十二条转致刑法。
第六十四条其他几项也与火灾前后行为有关:第三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这与第五条的「报告火警」义务直接配套;第五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第六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携带危险品,与日常生活有关。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款最后一句是日常最常见的情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属于被禁止的行为。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对应规定了处理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层:第六条的宣传教育是家庭防火的另一条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这一条把宣传教育的义务分给了政府、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教育部门与学校、新闻媒体、群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最后一句与社区家庭最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防火安全公约」这一项在住宅小区、农村社区中是很具体的制度安排。
第八层:住宅区层面还有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家庭防火与社区防火是连着的——家里的义务在第五条、第二十七条,楼道与共用设施的义务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还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三十三条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鼓励、引导,不是强制。 消防法未设定不投保的罚则,本文不作扩张解释。
第二,第三十三条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和特定企业,不是家庭。 家庭财产保险要看商业保险产品与保险法,本文不涉及具体险种与理赔规则。
第三,第六十六条是「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处置」。 与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的结构不同,不要混用。
第四,第六十四条以「尚不构成犯罪」为适用条件。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与司法解释,本文不展开。
第五,第六十二条列举的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本文不展开该法的具体规定。 消防法只作了转致。
第六,「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本文不列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只给了符合性要求,具体标准要看相应规范。
五、实务清单
家庭自查的五件事:其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其二,燃气用具与管路是否符合要求,软管是否老化;其三,是否避免了私拉乱接、插座超负荷;其四,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其五,不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火灾发生时的三条义务:其一,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二,任何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第二句);其三,火灾扑灭后按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额外要注意的一件事: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第三十三条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虽然不是强制,但从风险转移角度值得考虑;具体产品与理赔要看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法。
社区层面可以推动的两件事:其一,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其二,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消防法只管单位,不管家庭。 第五条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针对的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与线路管路。
误解二:买了家财险就覆盖了火灾的第三方责任。 家财险保障的是自家财产,公众责任险保障的是对第三方的责任,两者不同;第三十三条鼓励的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误解三: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就没事,家里随便抽。 条文管的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家庭是否落入要看具体情形;但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过失引起火灾」不限于特定场所。
误解四:电气问题被查到就直接罚款。 第六十六条的顺序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责令停止使用,且罚款是「可以并处」。
误解五: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国家强制的。 第三十三条用的是「鼓励、引导」,不是强制,消防法未设不投保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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