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到第七十条,十七条一千二百三十六字。
第七章讲钱:教育经费从哪来、占多少、怎么涨、谁来监督。第八章讲门:中国人出去留学、外国人进来教书、外面的文凭认不认。
平均一条七十二点七一字。
这一篇先讲一个流传很广的数字是怎么被误读的。
「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四」——这句话在网上、在文件里、在无数篇评论里出现过。很多人以为它写在教育法里。
翻到第五十五条,条文是这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逐步提高」四个字,加上「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一句。
法条里没有百分之四。一个字都没有。
一、这一篇读两章
| 章 | 条号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
|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 54—66 | 13 | 942 | 72.46 |
|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67—70 | 4 | 294 | 73.50 |
| 合计 | — | 17 | 1,236 | 72.71 |
第八章四条,和第四章教师章一样,都是全书实体章里条数最少的。四条的条均七十三点五,和第七章几乎一样。
第七章十三条,条均七十二点四六,在十章里居后段。管钱的一章,写得并不厚。
二、第五十四条:一个为主,一个为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一百二十四字,两款。
第一款: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为主」「为辅」四个字,定了整个教育经费体制的基本形状:公办学校靠财政,民办学校靠举办者,政府「可以」给适当支持。
第二款的「可以」,是关键。 民办学校的经费,政府的支持是「可以」,不是「应当」。这是公办和民办在钱上最本质的区别。
三、第五十五条:两个不同的指标
回到开头那一问。这一条两款,讲两个比例。
第一款: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款: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注意第一款的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不是国内生产总值。
这两个不是一个东西:国民生产总值算的是本国国民创造的增加值(含境外),国内生产总值算的是一国境内的增加值(含外资)。差额是「国外净要素收入」。
后来所有的政策目标——包括那个百分之四——用的都是国内生产总值。
也就是说,法条设了一个指标,政策用了另一个指标。 这不是文字的疏漏,是两套口径并行:法律管的是「逐步提高」这个方向,政策管的是具体百分比。
再看「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句。这是授权条款,把量化的事交给了国务院。所以百分之四这个数字的出处不是法律,是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文件。
一个数字如果不在法条里,它就不能拿来说「违法」。 这是这一条最实用的一个提醒。
顺带把这笔账的另一半说清楚:财政性教育经费不只是财政拨款。
按现行的教育经费统计口径,教育经费总投入分两块: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非财政性教育经费。前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后者包括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捐赠收入、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说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只是其中一块。 拿这个口径去和「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比,比出来的结论一定是错的——分母不同,口径不同。
看教育经费的数字,先问三句:是哪一个口径、分母是什么、是哪一年。三句不齐,数字没有意义。
四、第五十六条:三个增长,写在一句话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一百一十字,两款。
第一款一句: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单独列项」四个字是硬要求——教育经费不能混在其他支出里,要在预算里单列。
第二款是那句著名的话,一口气写了三个增长:
-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 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 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一个是「高于」,后两个是「逐步」。一个相对指标,两个绝对指标。
第一个最有约束力:财政经常性收入涨多少,教育拨款要涨得更多。这是一条可以算的规则,也是历年教育经费统计公报里最常被引的一句。
算一遍就明白它怎么用。假设某县上一年度:
| 项目 | 上年 | 本年 | 增幅 |
|---|---|---|---|
| 财政经常性收入 | 40 亿元 | 42 亿元 | 5% |
| 教育财政拨款 | 9 亿元 | 9.36 亿元 | 4% |
按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句,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 5%,教育拨款只增 4%,这一条没达到。
再看后两句: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要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逐步增长。这两句是绝对值口径——只要本年比上一年多,就算达标。
一个相对指标没达标,两个绝对指标达标,整体算不算违反? 法条没有说。这就是「应当」型条款的常态:有标准,没有后果,判断权在监督机关手里。
实际工作中,这类情况一般走人大监督或者上级约谈,不走诉讼。
五、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
第五十七条五十一字: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三要素:谁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设什么(教育专项资金)、给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干什么(实施义务教育)。
这一条和总则第十条是一对:第十条讲「扶持」的方向,第五十七条讲「扶持」的钱。
先有钱,再有方向。这是教育投入章的基本逻辑——每一条都在解决「钱从哪来」的一个具体环节。
把第七章十三条按环节排一遍:
| 环节 | 条号 | 内容 |
|---|---|---|
| 体制 | 54 | 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为辅 |
| 总量 | 55 | 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逐步提高 |
| 增速 | 56 | 三个增长,预算单独列项 |
| 专项 | 57 | 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薄弱地区 |
| 费 | 58 | 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费 |
| 校产 | 59 | 勤工俭学、校办产业 |
| 捐赠 | 60、61 | 鼓励捐资助学;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
| 金融 | 62 | 信贷手段支持 |
| 监管 | 63 | 经费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
| 用地 | 64 | 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
| 物资 | 65 | 教科书、教学仪器设备优先优惠 |
| 信息化 | 66 | 教育信息基础设施 |
十二个环节(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算一个),从体制一直排到信息化。这一章是全书中结构最完整的一章——它按钱的流向,从来源到使用到监管,一路写下来。
六、第五十八条:教育费附加不是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八十五字,两款。
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两个细节值得记。
第一,征收主体是税务机关,管理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 收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收钱。这个设计是为了防止挪用,但也带来一个问题:征收不到位的时候,教育部门没有办法。
第二,教育费附加是「费」,不是「税」。 由税务机关征收,但性质是政府性基金,不走税收的立法程序。所以它的开征、停征、减免,依据是国务院的规定,不是税收法律法规。
第二款的地方附加费,用的是「可以」——各省自己决定开不开征。所以全国各地的教育附加费并不统一。
再说清一件事: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附征比例由国务院规定。它不是按利润算,也不是按收入算,是按流转税算。
所以一家企业当年没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就不产生教育费附加。这也意味着,经济下行、减免税增多的时候,教育费附加会同步减少。 靠这一块钱办义务教育的地区,收入是不稳定的。
第一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管的是钱;「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定的是用途。两句合起来:钱归教育部门管,花主要在义务教育上。
「主要」两个字留了余地——不是全部,允许有一部分用于其他教育支出。这个比例没有法定下限,各地做法不一。也正因为没有下限,地方在执行中把教育费附加挪去补人员经费的情况,一直存在。
七、第五十九条到第六十二条:四个「鼓励」
这四条全是「鼓励」,没有一条配义务:
-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一条夹在中间,是本篇要说的重点,下一节单独讲。
「鼓励」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一条不产生请求权,也不产生处罚。学校办校办产业被卡住,拿第五十九条去主张,立不住;要落到具体的税收优惠和产业政策上。
第六十条值得单说: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境内」「境外」并列,说明捐赠不问来路。但「鼓励」两个字之后,要连着第六十一条读——钱进来了,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一开一关,两句连在一起才是完整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把金融、信贷拉进来,对应的是助学贷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这一条同样是「鼓励」,落地在政策性金融的具体产品上。
四条「鼓励」放在一起看,能看出这一章的取舍:凡是需要社会力量出钱的环节,一律用「鼓励」;凡是政府必须出钱的环节,一律用「应当」。 这个分界,比条文本身更有信息量。
八、第六十一条:全书五处「不得」之一
三十九字,是这一章最硬的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两个动词:挪用(改变用途)、克扣(该给不给或者少给)。两个都禁。
「必须用于教育」五个字,管的是钱的用途;「不得挪用、克扣」六个字,管的是钱的安全。
这一条有配套罚则,在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全书中少见的「原则条款+罚则条款」完整配对的一条。 很多条文只有原则没有罚则,这一条有。
九、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六条:监督、规划、优惠、信息化
第六十三条四十七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七十二字,用的是「必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全书七处「必须」里的一处。学校建在哪里、地怎么给,法源在这一条。「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六个字,是新建小区配建学校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八十八字,讲三类优先优惠: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的进口。
这三类东西有个共同点:都是学校办学必须买、又不好买的东西。 教科书出版发行有资质门槛,教学仪器有标准,进口设备有报关和免税问题。三处「优先、优惠」,都是为了把这三道坎降低。
第六十六条一百三十六字,讲教育信息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三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这一条是二零一五年修正时加的。教育信息化写进教育法,只有十年出头。
三条里最实的是第一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这不是一句空话——「三个课堂」(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都是这条的落地形态。
第二款的义务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给予扶持」是硬要求。学校要建网络、要买终端,钱和设备的口子在这里。
第六十四条那一句「必须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到实践里就是新建小区配建学校。小区建好了学校没建,是违反这一条的。 但要注意,这一条没有配罚则,追责路径是规划监督和行政问责,不是民事诉讼。
十、第八章四条:二百九十四字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四条二百九十四字,是全书最短的实体章之一。
四条分工很清楚:
- 第六十七条:总原则(鼓励交流、三条原则、两处「不得」);
-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出去;
-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进来;
- 第七十条:外面的文凭认不认。
一总三分,四条把对外交流的框架搭完了。
十一、第六十七条:一条里两次「不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
-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百二十一字,两句。
第一句: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二句: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书五处「不得」,这一条占两处。
再看位置:第一句是「鼓励」「支持」,第二句立刻是「不得」。先开门,再设门槛,两句连在一起。
三个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两个不得: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两处「不得」在实务里对应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课程里能不能用境外教材、能不能由外方独立管理、招生能不能只招境外学生,判断的落点都在第二句。
中外合作办学要过三道门:
- 准入——依法开展,办学许可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本科以上层次的合作办学由教育部审批;
- 内容——课程和教材要备案,教材引进有审查程序,第二句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在这道门上落地;
- 主体——第二句的「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对应的是办学主导权: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里,中方人员占比有明确要求,不能由外方实际控制。
三道门,管的是同一个问题:门可以开,但钥匙在谁手里。
十二、第六十八条到第七十条:出去、进来、认不认
第六十八条三十六字: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种活动:留学、研究、学术交流、任教。一个转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规则在出入境管理、公派留学管理、自费留学中介管理等规定里。
第六十九条六十九字: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两个前提:符合条件、办理手续。一个结果: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可以」两个字说明这是许可制,不是权利制。 外国人来华任教,不是有权利进来,是符合条件才被允许进来。
第七十条六十八字,讲学历互认:
两种路径: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两条路,一条走条约,一条走国内规定。 没有条约关系的国家,学历互认就落到国内规定上——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国外文凭在国内不被承认,不是文凭假,是没有互认依据。
十三、算例两则
算例一:县里的教育经费没达到「三个增长」,能不能告。
某县连续两年教育财政拨款的增幅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按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这里有一个明确的比较关系: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但这一条没有配罚则。法律责任章十三条里,第七十一条管的是「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不管「增幅不够」。
所以路径不是起诉,是监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反映(第十六条要求政府每年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或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反映。
「应当」加无罚则,结果就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这个区分在这部法里到处都是。
算例二:一笔捐资助学的钱被挪用了。
某企业向一所公办学校捐赠一百万元,指定用于建设图书馆。学校把这笔钱用于发放教师奖金。
按第六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指定用途的捐赠被改变用途,属于挪用。
处理路径三条:第一,捐赠人依据捐赠协议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返还或者恢复用途;第二,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情节严重的,按第七十一条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捐赠协议里一定要写清用途和监督方式。 第六十一条给的是底线,具体约束靠协议。
算例三: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被叫停。
某高校与境外一所学校合办本科项目,课程中有三分之一由外方直接提供,教材未经备案直接使用。
按第六十七条第二句,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教材未经备案使用,落到「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这一句上,就是不依法。
后续处理一般三步: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已经颁发的学历证书,按第八十二条处理。
注意这里和第七十条的衔接: 项目被叫停,不影响此前依约取得的境外学历在境外使用,但在境内的承认要另按第七十条走条约或者国家规定。两件事不能混。
十四、教育经费的三种监督
钱花得对不对,这部法给了三条监督线:
第一条是预算监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第十六条要求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这两条合起来,是人大对钱的监督。
第二条是行政监督。第六十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上级对下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是这一条。
第三条是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管两种情形: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线各管一段:人大管「钱够不够、花在哪」,行政部门管「花得对不对」,法律责任管「花错了怎么办」。
少了任何一条,监督都会断。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第一条断掉——报告照作,但报告里的数字没人追。
十五、五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百分之四写在教育法里。 法条写的是「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拿百分之四说「违反教育法」,站不住。
第二个坑:把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混用。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用的是国民生产总值,后来的政策目标用的是国内生产总值。两个指标不同,不能直接拿来对比。
第三个坑:以为教育费附加是税。 由税务机关征收,但性质是政府性基金。开征、减免的依据是国务院规定,不是税收法律法规。
第四个坑:以为民办学校的经费政府要保。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写的是「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可以」不是「应当」。
第五个坑:以为学历互认只有一条路。 第七十条写了两条:国际条约,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看国内规定。
接着看
钱和门读完了,剩下最后一章,也是最厚的一章。
十三条法律责任,两千二百二十六字,条均一百七十一点二三,是全书条均最高的章。里面有一条五百四十三字,讲冒名顶替入学的四种人和一条救济;有两条讲考试作弊,一条管考生,一条管组织者;还有一条三百五十字,讲假学历证书。
那一篇会看到一个数字:十三条法律责任里,十二条写着「依法给予处分」,只有两条写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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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通过,经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二一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八十六条、七千九百零五字,条均九十一点九二字;本篇解读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条,十七条一千二百三十六字,占全书百分之十五点六四。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