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法律责任」,只算十九条
「法律责任」这一章只有五条。整段十九条约一千九百三十一个字——占全书一百一十三条的百分之十六点八一,却占全书九千六百八十四个字的百分之十九点九四。
条数不到六分之一,字数接近五分之一。条均一百零一点六三,比全书八十五点七零高出百分之十八点六,是四段里条均最高的一段。
四个词全部挤在这一段:「复核」九次、「仲裁」七次、「合同」九次、「罚款」一次——全书每一次都在这十九条里。换一句话说,全书关于「不服怎么办」和「违规怎么罚」的全部装置,都装在这一千九百三十一个字里。
还有两个零:「必须」在这一段出现零次,「有权」也是零次。全书「必须」总共零次;「有权」总共两次,都在上一段(第六十三条的陈述申辩、第七十七条的回避申请)。
这一篇只算这十九条,回答四个问题:被处分了往哪儿说理、聘任制怎么进怎么出、机关自己违规了谁担责、以及一句九个字的施行日期。
一、四章的分量
| 章 | 条号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
|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 95—99 | 5 | 594 | 118.80 |
|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 100—105 | 6 | 535 | 89.17 |
|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 106—110 | 5 | 712 | 142.40 |
| 第十八章 附则 | 111—113 | 3 | 90 | 30.00 |
法律责任章条均一百四十二点四,在全书十八章里排第二,只比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143.67)少一点二七。一章讲定义,一章讲追责,两章的条均几乎一样长。
附则三条九十字,条均三十,全书垫底;第二低是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四十三点零零,中间还差着十三个点。
一头一尾的反差摆在这里:越是程序性、收尾性的内容,条文写得越短。 申诉与控告、法律责任两章都是「出问题之后」的规则,反而写得最长;附则是「从哪一天开始算」的规则,三个字能说清就不写第四个字。
再看集中度。这一段最长的四条是第九十五条三百三十字、第一百零六条二百九十三字、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九字、第一百零五条一百八十八字,合计一千零三十字,占全段百分之五十三点三。剩下十五条一共九百零一个字,条均六十点零七。
四条占一半以上,其余十五条条均不到全段平均的六成。 这不是均匀分布,是四条主干撑起来的结构。
二、八项可以申诉的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一)处分;
-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 (三)降职;
-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 (五)免职;
-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项从「处分」列到「其他情形」,前七项是具体列举,第八项是兜底。
| 序 | 事项 | 实务中的常见形态 |
|---|---|---|
| 一 | 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二 |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 试用期内被认定不合格 |
| 三 | 降职 | 职级下调 |
| 四 |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 年度考核结果 |
| 五 | 免职 | 被免去现职 |
| 六 |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 不批辞职 |
| 七 | 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待遇被少算 |
| 八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 兜底 |
三个要点必须拆开说。
第一,起算点是「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 不是决定作出之日,也不是送达之日。知道包括实际知道和应当知道——文件送到手上是知道,公示期满无人提异议也可以推定为应当知道。三十日从这一天起算。
第二,复核与申诉是二选一再加一条延伸。 可以走「先复核、再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两条路的第一道时间窗都是三十日,区别在于复核的对象是原处理机关,申诉的对象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第三,第八项兜底要求「法律、法规规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文件规定的,不在可申诉范围内。这一句把口子收得很紧——「法规」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
第七项值得单独拎出来:「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这一项和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是对应的,上一段讲标准,这一段讲标准被少给了怎么办。
第四项也值得说一句。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一次影响当年年终奖金,连续两次就落入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辞退情形。所以第四项申诉,实际上是在拦第八十八条的第一项。
三、三十日、十五日、六十日三个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
-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把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期限排在一起,一共六个格子。
| 环节 | 期限 | 起算点 | 依据 |
|---|---|---|---|
| 申请复核 | 30 日 | 知道人事处理之日 | 第九十五条 |
| 直接申诉 | 30 日 | 知道人事处理之日 | 第九十五条 |
| 作出复核决定 | 30 日 | 接到复核申请书后 | 第九十六条 |
| 提出申诉 | 15 日 | 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 第九十五条 |
|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 60 日 | 受理之日 | 第九十六条 |
| 延长上限 | 30 日 | — | 第九十六条 |
举一个完整的算例。
三月一日知道处分决定。 三十日内可以申请复核,最晚三月三十一日。原处理机关接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最晚四月三十日。四月三十日接到复核决定,十五日内可以提出申诉,最晚五月十五日。受理机关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个日期: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五月十五日,加上受理后六十日。
走直接申诉的路子更短:三月一日知道,三月三十一日前直接申诉,受理后六十日内出结果。省掉复核那三十日。
条文里还有两句「不」,比数字更要紧。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处分决定先执行——降级的先降、撤职的先撤、辞退的先走。申诉赢了再纠正,纠正的是结果,不是过程。这一句与《行政诉讼法》上「不停止执行」的思路一致:救济程序不当然产生中止效力。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这是保护性条款。实务中确实出现过「申诉以后追加处理」的做法,这一句把这条路口堵上——可以维持、可以撤销、可以变更,但不能因为申诉而变重。
四、复核与申诉不是一回事
复核是原处理机关自己再看一遍,申诉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来看。差别在主体,不在程序。
自查和上级审,效果不一样。原处理机关复核,最大的动力是「少改」;上级机关审,最大的顾虑是「下级出错」。同一份材料,两个位置看出来的结论常常不同。
第九十七条这一句是全段唯一没有数字的程序条款:「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及时」没有期限。 前面的三十日、六十日都写死了天数,到了纠错这一步反而留了活口。
第九十五条最后一款还有一句: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正委员会」是机构设置要求,不是可选项。 委员会怎么组成,本法没写,留给配套规定。
还有一句容易被漏掉: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务处分走监察机关的复审复核,不走这一条的申诉。 两条轨道,别走错门。
五、再申诉还能往上走一层
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省级以下」是硬边界。
算例一:某县级市某局作出处分,申诉到市级主管部门,对处理决定不服,再申诉到省级主管部门。到此为止,三层。
算例二:某省级厅局作出处分,申诉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处理决定不服——没有下一层。省级机关的处理决定就是终点。
注意分界的写法:「省级以下」不是「地市级以下」。 省级以下包括省级本身吗?不包括。「省级以下」在公文语境里指省级之下,省级机关自己作出的决定不在再申诉范围内。
再申诉没有单独的期限条款。第九十六条的六十日只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再申诉的处理期限本法未另行规定,实务中参照六十日办理。
六、控告是另一条路
申诉的对象是「人事处理」,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个针对决定,一个针对行为。
去向也不一样:申诉去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控告去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控告独有的通道。
申诉有八项清单,控告没有清单——只要认为权益被侵犯就可以提。门槛看起来更低,实际更难。 因为申诉有明确的期限、明确的受理机关、明确的处理程序;控告只有一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给控告加了约束: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个「依法」可能是纪律责任,也可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诬告陷害的刑事条款。
七、聘任制是一道窄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三个门槛加一道禁入。
门槛一:根据工作需要。门槛二: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门槛三:限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禁入: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涉密职位一律排除,没有例外。
「省级以上」是批准层级。 县级机关要聘,得报到省里批;市级机关要聘,也得报到省里批。这一道审批把聘任制的口子收在省级手里。
公务员的进入方式,本法写了三种:考录(委任制)、选任、聘任。前两种是主渠道。聘任制从2005年立法时就有,二十年间实际使用的范围一直很窄——因为它要省级批准,还要占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
第一百零一条把这后一层写实了: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是两道硬约束,缺一个都聘不了。
八、聘任合同的必备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
-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先定原则,第一百零三条再定条款。
第一百零二条三个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书面。三个动作要备案:签订、变更、解除,都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书面」是硬要求。 口头约定的聘任,不符合这一条。
「备案」不是「审批」。 备案是事后告知,审批是事前同意。条文写的是备案,意味着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主管部门留档备查,不作前置审查。这一点与第一百条的「批准」形成对照:进人的时候要批,签合同的时候只要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列了四类必备条款:
| 序 | 条款 | 实务要点 |
|---|---|---|
| 一 | 合同期限 | 一年至五年 |
| 二 |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 职责要写到可考核的程度 |
| 三 |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协议工资制 |
| 四 | 违约责任 | 双方都要写,不只约束受聘方 |
第四类「违约责任」值得说一句。聘任合同是合同,双向的——机关不按约定提供待遇要担责,受聘人不按约定履职也要担责。这一点和委任制完全不同:委任制下公务员不服处理走申诉,聘任制下双方不服走仲裁。
九、一年到五年,一个月到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给了两个区间:聘任合同期限一年至五年;试用期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两个区间的下限和上限都是硬数字,中间由双方约定。
对照委任制: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这是《公务员法》第三十条写死的,没有区间。委任制的试用期是一个点,聘任制的试用期是一条线。
再看工资: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协议工资」四个字,是聘任制与委任制在待遇上最大的区别——委任制按职务职级定工资,聘任制按合同谈工资。
有一个条文没写但绕不开的问题:试用期能不能等于合同期?
条文只给了两个区间,没给比例限制。一年期合同约定十二个月试用期,形式上两个数字都合法。但试用期的功能是「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整个合同期都在试用,等于把考察期和履行期重合,实务中不会被认可。这是合同法的常识性限制,本法没有写,但行政机关不会这么签。
十、争议走仲裁,六十日与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
-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个数字:申请仲裁六十日、对裁决不服起诉十五日、裁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值得单看: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法律专家。四方里有一方是被管理者的代表。 这在人事制度里不常见——处分争议的申诉程序里没有这样的三方结构。
注意轨道的分野。 聘任制公务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走仲裁、再走诉讼;非聘任制公务员对处分、辞退、考核结果不服,走复核、申诉、再申诉。两条完全不同的轨道,不能混。
混了会怎样?合同争议去提申诉,受理机关会告诉你没有这项职权;处分争议去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告诉你这不属于受案范围。而且期限不等人:仲裁六十日,申诉三十日,走错一条道再回来,时间窗往往已经过了。
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意味着仲裁裁决有执行力,这一点与普通民商事仲裁一致。
十一、七种违法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项违法情形,处理分三层。
对事一层: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人一层: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涉罪一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布无效」比「责令纠正」重。 纠正是承认原结果、在原结果上改;宣布无效是把结果归零——录用宣布无效,人就不在编了,此前的工资待遇也可能要退回。
七项里第一项和第三项都点了同一串动作: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区别在于——第一项管实体条件(编制限额、职数、任职资格),第三项管程序。 条件够但程序不对,落第三项;程序对但条件不够,落第一项。
第五项专门盯考试:「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泄露试题」排在第一,因为它一旦发生,整场考试的结果都无法补救。
第六项是这一段与上一章之间的桥:「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不受理申诉,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这一项把第十五章的程序义务变成了法律责任。
第七项兜底,没有限定范围。
十二、全书唯一一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三条、九千六百八十四个字,只有这一条写了「罚款」。 而罚款的对象不是公务员,是接收单位。
处理分三层,分别落在两个机关身上:「两个机关、两个阶段」是关键——公务员主管部门管「改不改」,市场监管部门管「罚不罚」。找错门,事情办不成。
举一个算例。
某领导成员辞职后一年内到关联企业任副总经理,两年取得报酬六十万元。
第一层: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出该职位,或者解除任职。
第二层:逾期不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这六十万元违法所得,责令企业清退。
第三层:对企业罚款,基数六十万元,一倍至五倍,即六十万元至三百万元。
个人被没收的是六十万,企业被罚的可能是三百万。 这一条的着力点从头到尾都在「接收方」——因为它要治的是「用离职公务员换关系」这件事,不是「离职公务员挣钱」这件事。
十三、离职三年与离职两年
第一百零七条按身份划了两道线。
| 身份 | 限制期 | 两个「不得」 |
|---|---|---|
| 领导成员 | 3 年 |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 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 3 年 | 同上 |
| 其他公务员 | 2 年 | 同上 |
「直接相关」是关键词。 不是「相关」,是「直接相关」。条文没法给出统一答案,实务中看原岗位职责与新岗位职责的对应关系。
对照《法官法》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前一项没有期限,后一项是两年。
两套规则的思路不同:法官的限制盯的是「案件」,公务员的限制盯的是「业务」。盯案件可以没有期限,盯业务必须有期限——因为业务会变,案件不会。
十四、考试作弊的三种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九条
-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种行为: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
三种处理,由轻到重: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
成绩无效——当年这一场白考。取消资格——本次录用作废,已经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也一并作废。限制报考——若干年内不得报考。
「限制报考」没有写年限。 条文只说「限制」,具体几年,留给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句,指向的不只是纪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都可能构成犯罪。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层次:三种处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 一个人可能同时承受「取消资格」和「拘役」,两者不互相折抵。
十五、错误人事处理的赔偿
三项非财产性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项财产性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项非财产性责任的顺序是有讲究的。 赔礼道歉是向本人;恢复名誉是向周围;消除影响是向更大的范围。处分被撤销以后,档案里的记录要改,单位里的通报要澄清,必要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
财产性责任这一句,落地路径在实务中并不清晰。《国家赔偿法》列举的赔偿范围以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为限,错误人事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否直接落入,存在不同理解。条文写了「依法给予赔偿」,但「依法」指向哪一部法,本法没有明说。
这一条真正的价值可能不在赔偿,而在前三项:名誉的恢复不依赖赔偿程序,只要认定处理错误,就应当做。
十六、领导成员与参照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只给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举一个算例。某县教育局副局长,是领导成员;该局办公室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不是领导成员。
这个定义差异带出两个后果:
辞职审批期限——领导成员辞去公职,审批期九十日;其他公务员三十日(第八十五条)。
离职从业限制——领导成员三年;其他公务员两年(第一百零七条)。
同一个机关、同一个党组会任命,只因为是不是「机关的」领导人员,两条线各差一等。
参照管理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主体为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工作人员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再加一个程序条件:经批准。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最后还要一道批准。 「法律、法规授权」这一条把参照管理的范围压得很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不能参照。排除项只排了「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都在参照范围内。
十七、这一段的时间数字
| 期限 | 条文 | 事项 |
|---|---|---|
| 30 日 | 第九十五条 | 申请复核、直接申诉 |
| 15 日 | 第九十五条 | 接到复核决定后提出申诉 |
| 30 日 | 第九十六条 | 作出复核决定 |
| 60 日 | 第九十六条 |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
| 30 日 | 第九十六条 | 申诉处理延长上限 |
| 1—5 年 | 第一百零三条 | 聘任合同期限 |
| 1—12 个月 | 第一百零三条 | 聘任制试用期 |
| 60 日 | 第一百零五条 |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
| 15 日 | 第一百零五条 | 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 |
| 3 年 | 第一百零七条 |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离职限制 |
| 2 年 | 第一百零七条 | 其他公务员离职限制 |
十一个数字,从十五日到五年。
十五日出现两次——接到复核决定后申诉、接到仲裁裁决后起诉。两处都是「接到决定之后」的短期,都要求当事人反应快。
三十日出现三次——申请复核、直接申诉、作出复核决定。前两个是当事人的窗口,后一个是机关的期限,同一个数字,两个方向。
最容易记混的是六十日:第九十六条的六十日是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期限;第一百零五条的六十日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同样是六十日,一个是给机关的,一个是给个人的。
十八、九个字一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九个汉字,全书一百一十三条里最短的一条。
九个字改的是整部法的时间坐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一次修订动的不是小处。「职务与级别」改成「职务、职级与级别」,非领导职务序列改成职级序列——这是2018年修订最实质的一处,整部法的骨架因此重排:第三章章名改了,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章里凡涉及「职务与级别」的表述全部改写,连第一百零七条的「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也换了口径。
往前追: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修订(2019年6月1日施行)。三部规范、三个起点,每一次换的都是整个制度的坐标系,不是某一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九个字,却把这三次坐标变换的最后一次钉住了。这也是为什么读法律要读到附则:附则里的日期,决定了你手上这一本是哪一个版本。
接着看
母篇算的是全书账,三段子篇分开算。这一段是「出问题之后」的那一段:被处分了怎么办、聘任制怎么走、机关违规了怎么追。
- 母篇:一百一十三条、九千六百八十四字,「必须」零次、处分六种、奖励五种,罚款只罚单位不罚本人;
- 第一至三十四条那一段,二千五百二十个字,七项条件、八项义务、八项权利;
- 第三十五至六十五条那一段,二千六百一十个字,考核四等次、奖励五种、处分六种;
- 第六十六至九十四条那一段,二千六百二十三个字,四种回避、五种不得辞退。
如果只关心「被处分了能不能翻」,第八十八条到第九十六条那一段路要一起走:先看处分是否属于八项清单,再算三十日、十五日、六十日三个期限。如果关心「聘任制能不能进」,第一百条那三个门槛和第一百零一条那两道限额是绕不过去的。
相关页面
- 处分不服救济
- 人事争议
- 监察申诉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对监察决定不服怎么办
- 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 监察申诉流程
- 监察申诉办事指南
- 劳动仲裁问答
- 行政诉讼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学生申诉怎么走
- 教师劳动人事争议
- 事业单位开除还能考编吗
- 时效计算
- 不服行政处罚怎么办
- 公务员法全文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现行有效文本撰写,条文引用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文本为准。文中统计口径为条文正文汉字数,不含条号、章标题与标点。本文为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申诉受理机关的层级分工、参照管理的批准权限等具体事项以主管机关规定为准,如有实际争议,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