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为救全船把一部分货抛进海里、船舶避难港修理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为了大家丢的”损失,最后由全体受益人按比例分摊,这就是共同海损。它是海商法里最古老的制度之一,账算得细,但原理一句话:有意、合理、为大家。
一、什么损失能进共同海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二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三个关键词缺一不可:
- 共同危险:只威胁船舶不威胁货(如纯粹的机损不危及货物),构不成共同海损;
- 有意且合理:故意抛货、自动搁浅避沉是有意行为;台风造成的浪损是单独海损,不在此列;
- 直接的特殊牺牲、特殊费用:抛货的价值、避难港的额外港口费与重装费可以进;船期延误、市价下跌等间接损失被明文排除,油污损失也被排除。
避难港修理期间的费用明细有专门列举,见《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额外停留期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燃料物料、卸载储存重装货物的损失与费用,均列入。
二、牺牲金额怎么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货物按 CIF 价口径计算(发票价+保险费+运费),这也提示货主:报关、发票、保单、运单要能对上 CIF 构成,理算时拿不出价构证据就吃亏,见外贸合同怎么防坑:FOB/CIF 术语、信用证与货损索赔一次讲清的单证纪律。
三、分摊价值与分摊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分摊结构是“受益多少、摊多少”。还有几条配套规则:未申报或谎报的货物要分摊但牺牲不列入,见第二百零九条;牺牲和垫付费用要计利息,见第二百一十条;利害关系人可要求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保证金交理算机构存管,见第二百一十一条。
四、理算与争议
- 理算规则可以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海商法本章算,国际运输多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两套规则结果常有差异;
- 举证责任在主张方:提出分摊请求的一方要证明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见第二百零五条;
- 事故由一方过错引起不当然阻断分摊:过错方仍有权要求分摊,但对方可就过错提出赔偿或抗辩,见第二百零六条——比如船长驾驶过错导致搁浅,抛货费用仍可分摊,但船东方可能面临过错赔偿;
- 理算书不是终局:理算结论在诉讼中是证据之一,当事人可对项目、金额逐项质证,鉴定质证的一般规则见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启动一文的质证原理参照。
五、问答
共同海损是对“一起上船、一起担险”这句老话的法律化。理解了牺牲与分摊的两本账,收到理算通知就不会一头雾水。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延伸问答三
问:共同海损的理算一定要找理算机构吗? 答: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理算规则与机构;小案双方自行结算也有效,但金额大、关系复杂的,专业理算书是诉讼中最省事的证据。 问:避难港的港口费、船员工资都算共同海损吗? 答:为共同安全产生的港口费、燃油、拖带费与船员工资给养属于共同海损;改航后正常运营的消耗属各自费用,界限在“为共同安全”四个字。 问:货主不配合分摊怎么办? 答:承运人对未分摊部分享有留置权与优先请求权,可对货物行使留置并申请拍卖受偿;这也是卸港时要求提供分摊担保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