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怎么区分,怎么处罚?关键有两点:一是"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据此把预备与未遂、中止分开;二是"为什么没有得逞",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是未遂,自己主动停手或者主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是中止。刑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这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先说结论
①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④ 分水岭在"是否着手":着手前是预备,着手后才是未遂或者中止。
一、法律怎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两条判断线索
第一条线索是"是否着手"。 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比如为盗窃准备撬锁工具、为诈骗准备虚假材料。着手之后,才可能进入未遂或者中止的讨论。所以预备与未遂、中止的分界线,是"有没有跨出实行的第一步"。
第二条线索是"为什么没有得逞"。 这是未遂与中止的分界线:如果是被抓获、被制止、工具失效、被害人警觉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得逞,属于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停手,或者自己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属于中止。
-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还没动手 → 犯罪预备。
- 已经着手,因为被抓、被制止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成 →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自己主动放弃 → 犯罪中止。
- 已经着手,自己主动采取行动有效阻止了结果 → 犯罪中止。
- 仅表示悔意,但没有实际阻止结果发生 → 不是中止。
三、处罚力度怎么排
三者的处罚力度是递增放宽的:预备最轻,未遂次之,中止最宽。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免除处罚"的空间是三者中预备独有的。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都是法定情节,具体如何适用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裁量。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差别:预备、未遂用的是"可以",中止对"没有造成损害"和"造成损害"分别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只要构成犯罪中止并符合相应条件,就必须在量刑上体现从宽。
四、怎么理解"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构成中止的核心是"自动性"和"有效性"。自动性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犯罪,而不是因为客观障碍被迫停下;有效性指行为人采取了实际行动,并且结果最终确实没有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结果仍然发生,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已经着手但被警察当场抓获,算未遂还是中止?
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一般认定为犯罪未遂。
只是心里后悔、口头说"不干了",算中止吗?
仅表示悔意而没有任何实际行动,一般不算中止。中止要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中止一定免除处罚吗?
不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二者的处理结果不同。
预备犯能被免除处罚吗?
可以。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实践中的意义
这三种情形直接影响量刑,因此对当事人和辩护都有现实意义:是否已经着手、为何没有得逞,往往决定案件落在预备、未遂还是中止的评价上。如果还想了解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可以参阅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吗?;如果涉及具体罪名的认定与量刑,可以对照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和抢夺和抢劫有什么区别?量刑差异大吗?。
不要为了争取"中止"而虚构情节。是否构成中止,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是否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些都要以客观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最终由司法机关认定。
综上,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的区分,一看是否着手,二看为何没有得逞。处罚上由轻到宽依次为预备、未遂、中止: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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