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才提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不会采纳?一般不会。一审期间没有提出、二审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法院本身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也不会提醒当事人去提时效抗辩。

先说结论

① 一审未提、二审才提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例外: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③ 未按规则提出的,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④ 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⑤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届满只是义务人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

一、二审才提时效抗辩,通常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届满,本身不会让权利自动消失,它只是给了义务人一项抗辩的理由。这项抗辩什么时候提,法律有要求。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期间没有提出、二审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当事人尽早在一审把抗辩摆出来,是为了让争点及时确定、避免程序反复。那种「先看一审结果,不行再到二审补一刀」的打算,通常是行不通的。

二、例外:基于新的证据

不过,同一条也留了一个口子:如果义务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提出仍可以成立。这里的「新的证据」是关键,它必须足以证明请求权已过时效,而不是泛泛补充一些无关材料。没有新的证据支撑,二审补提时效抗辩一般得不到支持。

三、事后再拿时效说事,法院同样不支持

同一款还规定,没有按规则提出时效抗辩,事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把「审判阶段不提、事后再翻出来」这条路也堵上了。可见时效抗辩具有很强的「阶段属性」:该提的时候不提,往后补救的空间很小。

四、法院不主动适用,也不释明

反过来看,法院在时效问题上并不主动。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义务人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法院不得主动据此裁判。正因如此,当事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时,法院也不应当就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是否主张时效抗辩,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一旦错过时机,通常就要自己承担后果。

五、一个反面示例

下面这个执行程序中的案例,可以说明「过程中不提、事后才提」会是什么结果。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7-5-203-044 ·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时效异议要在程序进行中及时提,拖到财产已经处分完再翻出来,法院不会支持。

这个案例虽然不是二审时效抗辩,但它体现的道理是一致的:时效异议具有很强的阶段性,该提的时候不提,事后往往难以补救。

时效抗辩的基本概念与法院能否主动适用,可对照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能主动适用吗;二审提交证据的期限与后果,见什么是举证期限,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某个具体案件中时效抗辩能否成立、二审能否采纳,要结合提出阶段、证据情况和请求权性质综合判断,具体由法院依法认定。

常见问题

一审忘记提时效抗辩,二审补提可以吗?

一般不行。一审未提、二审才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时效。

什么算「新的证据」?

需要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泛泛补充材料通常达不到这个程度。

法院会主动帮当事人适用诉讼时效吗?

不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没提抗辩的,法院也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事后再以时效届满申请再审呢?

未按规则提出时效抗辩,事后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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