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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与丙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3-09-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债权转让后二〇一九年登报催收中断时效,申请执行应在二〇二一年四月底前提出——受让人五月才申请,执行时效确实届满;但被执行人签字同意评估、房产被拍卖一千一百六十万成交后,才提时效抗辩要求返还价款。

最高法执监维持江西高院: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对,但拍卖价款不予返还也对——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签字同意评估)又自愿受领处置结果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抗辩返还。

规则确立:时效抗辩要用在刀刃上——先配合、后反悔,法律不留这扇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自愿履行后,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义务人在执行中签字同意对己方财产进行评估处置,拍卖成交后再主张返还价款的,不予支持。

债权转让中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受让人应自中断事由终结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的构成时效届满。

三、赵律师点评

晚了十九天的执行申请

时间轴排出来一目了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借款合同判决:瑞金某公司还本九百五十万及利息,周某、黄某连带,银行对工业用地及厂房有抵押优先权。十一月,银行把债权转让给甲公司并登报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甲公司又登报催收——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二年,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截止。甲公司五月十七日才向赣州中院申请执行——晚了十九天。法院照常立案、冻结一千五百五十七万、评估(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签字同意委托评估)、拍卖——二〇二二年九月,土地厂房在一千一百六十万成交,裁定过户给买受人。直到成交裁定送达后的十月十七日,瑞金某公司、周某才提执行异议:申请执行超时效,请求撤销执行。

时效抗辩输在「配合」二字

江西高院的四项裁定是个精巧的组合拳,最高法全部维持。第一项,撤销驳回异议的原裁定——因为超时效属实,执行申请本应驳回;第二项,驳回丙公司的执行申请——确认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第三项,维持拍卖成交裁定、价款不予返还——这一项是全案枢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给出规则——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抗辩,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案瑞金某公司、周某干了什么: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签字同意对己方核心抵押资产委托评估、此后配合推进拍卖——这些配合行为构成「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拍卖成交、买受人付了款、裁定过户,处置程序已实际走完,此时再喊「时效届满要求返还」——法律不留这扇门。还有一道程序闸:拍卖成交裁定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送达买受人、标的物权利转移,申诉人十月十七日才提异议——异议与处置结果的时序也对不上。

时效战场的进退表

给受让债权人的时效台账:受让不良资产的,把「催收公告日期+二年」写进管理台账设提前九十日提醒;快到期的,先申请执行保住时效(立案即可中断重启),查人找物慢工出细活——本案例里晚十九天的代价是差点全线溃败,靠被执行人自己配合才保住价款。给被执行人的反面教材:时效抗辩是权利,要用就在程序早期、书面、一次性用足——立案阶段提执行时效异议是最有效的时点;一边签字同意评估、一边等着成交后翻盘的算计,会被「同意履行不得再抗辩」条款反杀,价款不返还、资产没了、债还在。给执行法院:超时效立案的两难有解法——对时效明显届满的申请,立案审查环节询问双方,义务人明确援引时效的依法驳回(本案例第二项),义务人同意履行的照常执行并全程记录书面同意证据(评估签字、和解协议),把「同意履行」固定在卷,处置结果才有根基。给买受人:即便申请执行超时效,成交裁定被维持的(本案例第三项),放心办过户。

晚十九天的执行申请撞上时效高墙,可被执行人签字同意评估的那一刻,就亲手把这堵墙拆了——最高法维持:时效抗辩护不了先配合后反悔的人。一千一百六十万拍卖款留在债权人手里,法理与诚信各占一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银行瑞金支行与被告瑞金市某公司、周某、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一、瑞金市某公司向原告某银行瑞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5月21日起的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8.61%计算确定,逾期按借款利率的150%计算确定);二、由被告瑞金市某公司向原告某银行瑞金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三、被告周某、黄某对被告瑞金市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某银行瑞金支行对被告瑞金市某公司提供的工业用地及厂房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11月20日,某银行瑞金支行与甲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共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甲公司在2019年4月28日发行的某都市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

因判决确定的各义务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赣07执168号。执行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甲公司在上述判决书中确认的且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一并转让给乙公司,并共同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乙公司与丙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在上述判决书中确认的且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一并转让给丙公司,并共同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根据丙公司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1)赣07执168号之二执行裁定,变更丙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2年1月10日,经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一致同意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位于瑞金市某创业园经四路东侧的土地、厂房及相应附属设施出具评估报告。2022年9月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某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上述标的,并以1160万元成交。2022年9月2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执168号之三执行裁定,将上述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某所有。

瑞金市某公司、周某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赣07执异270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瑞金市某公司、周某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赣执复24号执行裁定:一、撤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7执异270号执行裁定。二、驳回丙公司对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三、维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7执168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所得价款不予返还。四、驳回瑞金市某公司、周某的其他异议请求。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执行裁定,驳回瑞金市某公司、周某的申诉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涉案拍卖所得价款是否应予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本案中,根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情况,本案执行依据(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29日生效,因甲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刊登了催收债务公告,能够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28日前申请执行。甲公司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确已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但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赣07字168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金市某公司、周某、黄某的银行存款总计155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月10日,经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一致同意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涉案标的进行评估,2022年6月10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字168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涉案标的。

2022年9月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某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涉案标的,并以1160万元成交。2022年9月2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执168号之三执行裁定,将涉案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某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根据上述规定,2022年10月14日(2021)赣07执168号之三执行裁定送达买受人时,涉案标的物已经发生转移,而申诉人直至2022年10月17日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诉人签字同意对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后又以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并裁定拍卖所得价款不予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7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4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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