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男生稻城亚丁高反去世,同伴先下撤了:一起走的人要不要担责?先说结论:临时结伴的「搭子」,法律上只要求尽到一般的提醒与救助义务;收了钱、发招募、定路线、管节奏的组织者,才落到「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而「自甘风险」能挡住的,是「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的索赔,挡不住「明明看见人已经不行了,还各自下山」。 据澎湃新闻 2026 年 10 月 19 日、红星新闻 10 月 20 日报道:一名 21 岁广西男生在稻城亚丁大环线娘西牛场附近(海拔约 4600 米)严重高反伴水肿,同伴已于 10 月 10 日因恶劣天气下撤、他未同行;路人 11 日报警,9 人救援队徒步 18 小时于 12 日中午抵达,他已深度昏迷,向低海拔转移途中去世。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随后公告:非法穿越属高风险自陷行为,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由参与者、组织者依法承担,动用公共救援资源的将依法追偿。

⁠​‌​‌​​‌​‌‌‌​‌​‌​​‌​‌​‌‌‌‌‌‌‌‌‌‌​​​‌​‌​‌​‌​‌​‌‌​​⁠
21岁男生稻城亚丁高反去世,同伴:4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4 步):家属先固定三组证据 → 同行者如实陈述,不要互相串话 → 同步核查保险 → 索赔对象要列全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搭子」与「领队」不是同一条线:临时拼团的伴只有一般的注意与救助义务;收费组织者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② 自甘风险只在别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用:同伴已出现意识障碍仍各自下撤,很难算「活动的正当风险」。 ③ 「非法穿越」四个字有代价:既是自身的重大过错(减轻对方责任),也可能让意外险的「未开发区域」免责条款生效。 ④ 救援费能被追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公告里写明了。

一、先分清三种人,义务完全不同

同一条山路上,站着三类人,法律给他们的要求差得很远。

第一类:临时结伴的同伴。 网上约的「搭子」、路上遇到的同路人,没有合同也没有分工,彼此只有基于共同危险活动的一般注意与救助义务:发现同伴状态不对要提醒、劝退、帮忙求援。门槛不高,但「该提醒的没提醒、该求救的没求救」,照样会被认定有过错。

第二类:收费的组织者。 谁发招募帖、谁定价、谁定线路和每日里程、谁安排营地与装备、谁在群里指挥节奏,谁就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法条依据

组织者的义务重得多:行前告知风险、审查参与者体能、配备氧气与急救物资、准备下撤预案、有人高反时组织撤离。这些做不到,就不是「他自己要去冒险」能解释过去的事了。

第三类:保护区管理机构与景区。 这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管理者看有没有尽到警示、封控、救援义务,同伴看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据上述报道,事发地在保护区管控范围内、不在景区开放线路上,这一细节直接影响管理机构的责任判断。

二、自甘风险能挡住什么,挡不住什么

很多人以为「他自己愿意去冒险,死了活该」——这句话只对了一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一条有两个关键限制:一是只针对「其他参加者」,不保护组织者;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案例库对「自甘风险」的含义有明确界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4-2-001-00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

给你的启示自愿冒险的前提是「知道自己在冒什么险」。 同伴已经昏迷、已经出现水肿,这时的风险早已超出徒步本身可预见的范围。

放到本案:徒步、高原、长线穿越确实有风险,同行者可以主张自甘风险;但当同伴出现严重高反、意识不清,风险性质已从「运动风险」变成「生命危险」,此时「各自下撤」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就成了争议核心。司法实践看三件事:有没有能力识别危险、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有没有把情况告知外界。

三、有人组织,就不能只拿「自甘风险」说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4-2-001-001

裁判规则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

给你的启示「有风险」不等于「没人管」。 收钱带队的人,责任比例按「盈不盈利、措施到不到位、受害人自己有没有错」三个维度切。

这个思路可以直接搬到户外团:收费的商业队、收取「组织费」的拼团队,不能靠一句「自愿参加、后果自负」脱身。 反之,全程 AA、无人指挥、各自行动,组织者色彩就淡得多。

还有一层常被忽略: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可以减轻对方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明知是高海拔长线、天气预报恶劣仍坚持独行,属于典型的自身过错。

四、「非法穿越」的四个实际后果

第一,合法性的前置判断。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 年 2 月 3 日修订、2026 年 3 月 15 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也只允许列举的几类活动,徒步穿越不在其列;第三十四条要求管理机构加强访客管理、明确访客行为规范、完善安全保障与紧急救助机制。进了不该进的地方,第一步就站不住。

第二,责任打折、保险可能不赔。违法进入未开放区域属受害人重大过错,索赔会被大幅折减;多数户外意外险又把「进入未开发区域、非正规路线」列为免责,出险后保险公司会据此拒赔。投保时那一栏不是随便勾的。

第三,救援费可以追偿。公共救援动用的人力、装备、直升机,都可能被依法追偿——这也是各地保护区反复公告的原因。

五、真出了事,家属和同行者各自怎么办

跟着做
1

家属先固定三组证据

报名与收费记录、群聊记录(谁定路线、谁说的下撤)、救援记录(报警与抵达时间)。这三组决定「有没有组织者」和「有没有延误」。

2

同行者如实陈述,不要互相串话

分别向警方、救援队说明各自离开的时间与理由。伪造一致口径,民事上会被认定过错加重。

3

同步核查保险

先看意外险里「未开发区域」「高海拔」「探险」的免责约定,再决定走保险理赔还是侵权索赔。

4

索赔对象要列全

组织者、同行者、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主张——责任比例是法院分的,你先把人列进去。

他自己坚持不走,同伴先下山有错吗?

可能减轻但不一定免除。正确做法是留下物资、明确告知、立即报警并把位置报给救援方,最好有人陪同等待。只发一条「那我先走了」就离开,风险很大。

领队说「自愿参加、后果自负」,这句话有效吗?

对组织者基本无效。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用一句话免除;同伴之间也只在「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范围内起到抗辩作用。

一句话总结:自愿冒险,冒的是可预见的风险,不包括「同伴见死不救」。 运动与赛事中的风险分担,可参阅打篮球被撞骨折,能要对方赔吗、马拉松、越野赛出事,主办方赔不赔;场所管理者的义务边界,可参阅在商场、宾馆、饭店摔倒受伤,经营者要不要赔。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