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银行卡被用于洗钱会被判刑吗,先要分清两个罪名,因为它们的刑期差了整整一倍。
只提供卡、不碰钱的,基本走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三年。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把卡借出去、卖出去,钱进来出去都是别人在操作,本人只管收一点「卡费」。
碰了钱、帮着取现转账的,可能走掩隐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七年。取现、转账、刷脸、帮着过账,这些动作让行为人从「提供工具的人」变成了「处理赃款的人」,性质就变了。
还有第三档,几乎必然不构罪:卡被盗用、被骗走、自己完全不知情。这种情况要说清楚,因为被冻结、被传唤的人里,确实有一部分是纯粹的受害人。
下面按这三档展开,最后讲 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新出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 号)带来的三条硬门槛——这三条直接决定了很多案件够不够罪。
一、为什么不是洗钱罪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这张卡被拿去洗钱了,是不是洗钱罪」。答案是:绝大多数不是。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上游犯罪是限定的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不在这个清单里(它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
所以银行卡被拿去收诈骗赃款,不构成洗钱罪,只会落入下面两个口袋: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一区分对当事人非常重要:洗钱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另处罚金;而帮信罪最高只有三年。把「洗钱」这个帽子摘掉,本身就可能是几年的时间差。
二、明知怎么认定
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所有辩护的入口,也是所有指控的难点。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务中认定明知,靠的是下列情形的推定,而不是行为人的口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一条列了七项:
-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对出借银行卡的人来说,最常被援引的是第(三)项——价格明显异常。一张卡卖五百、一千,或者按流水比例抽成,都属于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值。正常出借银行卡没有对价,一旦有对价,就落进了这一项。
杨某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把认定方法讲得很细: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案中,行为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隐蔽方式收款,为他人安装多部宽带、固定电话及交换机等设备供他人非法使用,且频繁变更地点、删除信息记录,法院据此认定其「明知」。
这段要旨对出借银行卡案件的价值在于:它把认定拆成了六个变量——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双方关系、时间方式、获利情况。这六个变量每一条都是可以举证、可以争的。比如既往经历这一项,如果当事人此前从未涉足过类似交易、没有前科、是被同乡或网友一次说服,与「反复多次出售、跨越多个平台」在评价上应当不同。
同一份要旨还有第二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尚未到案,只要能够查证行为人具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点下面还会讲。
三、掩隐罪:从「给卡」变成「用卡」
出借银行卡和帮人取现,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罪的区别,实务中看三个点:
| 区分点 | 帮信罪 | 掩隐罪 |
|---|---|---|
| 行为时点 | 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帮助 | 犯罪既遂后处理赃款赃物 |
| 行为方式 | 提供账户、技术支持、广告推广 | 取现、转账、套现、换币、过户 |
| 主观内容 | 知道对方在利用网络犯罪,但不必知道具体罪名 | 明确知道这是犯罪所得 |
| 法定最高刑 | 三年 | 七年 |
第一,行为时点是核心。帮信发生在他人犯罪的过程中(比如诈骗正在进行,卡用来收款);掩隐发生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赃款已经在卡里,帮着取出来)。这个时点在证据上通常靠资金流水的时间戳来判断——如果卡内的钱是「来一笔转一笔」且当事人同步操作,更接近掩隐;如果是批量入账后才被他人转走,当事人只是提供了卡,更接近帮信。
第二,行为方式决定性质。只给卡,是提供工具;帮着取现、刷脸、U 盾过账、买虚拟币,是处理赃款。后者把行为人的角色从「帮助犯」推到了「事后处置人」。
第三,主观内容要求不同。帮信罪只要求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不要求知道具体是什么罪;掩隐罪要求知道「这是犯罪所得」。
庞某彪、关某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给出了一条明确的出罪/降格路径: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事中勾连,亦未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这段要旨里藏着三个可以争的点,值得逐字看清。
「明知具体犯罪性质」与「明知在犯罪」是两回事。前者指向诈骗共犯,后者只到帮信。很多案件的笔录里,侦查人员会问「你知不知道他们在搞电信诈骗」,当事人答「不知道」,这个回答恰恰是有利的。要避免的是另一种回答——「我猜是诈骗」,这种回答会被直接用来认定明知具体性质。
「事先通谋、事中勾连、长期稳定配合」是三个递进的阶。只有同时或部分具备,才可能升格为共犯。一次性的、临时凑合的、连对方真名都不知道的卡交易,很难认定为稳定配合。
「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这句话是有分量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一档就是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帮信罪的三年封顶差距极大。把罪名从诈骗共犯降到帮信,是这类案件里最有价值的辩护成果。
四、情节严重:三条新门槛
帮信罪要求「情节严重」,这是入罪的门槛,也是出罪的空间。
法释〔2019〕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了七项,核心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2025 年 7 月的新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加了三条,直接针对「两卡」案件:
- 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这三条要读三个细节,每一个都可能决定案子走不走得下去。
细节一,第(1)项是「并且」。三个以上账户 且 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够。只有三张卡但总流入二十万,或者一张卡流入五十万,都不落入这一项(但可能落入法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这一项只算金额不算张数,且要扣除不属于赃款的流水)。
细节二,第(2)项去掉了张数要求,只留金额。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账户,或者单位账户,只要流入三十万以上就够。所以「帮别人卖卡」比「卖自己的卡」更容易入罪。
细节三,那一句「应先行查证」。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也是最有用的一句。它的意思是:不能只看流入金额三十万就定罪,还要查证这三十万里,有多少是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并且这些金额要达到相应犯罪的认定标准。如果流水里的钱绝大部分是正常往来、只有几千元与诈骗相关,就不应据此认定情节严重。
单位账户这一档特别值得提。企业主把公司对公账户借给「朋友走账」,常见于虚开发票、骗贷、走灰色资金。对公账户流水动辄百万,很容易过线,但真实的贸易往来部分应当扣除。
五、被冻结、被传唤之后
先把最要紧的时间点记住:银行卡被冻结,通常意味着上游已经立案,且这张卡被列入了涉案账户名单。此时银行会通知,或者本人在用款时发现。冻结后不要做三件事:不要注销、不要频繁小额试探转账、不要去柜台要求解释(会让流水痕迹更难解释)。
真正有用的动作是下面五项。
第一,把「我给的是卡,不是钱」这个事实固定下来。调取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本人名下其他账户的流水。目标是证明:卡内资金的进出本人未参与、未操作、未获利分成。这一点决定了是帮信还是掩隐。
第二,算清楚真实获利。违法所得一万元是法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独立入罪标准。如果实际只收了八百元「卡费」,这一项就不成立;此时要看是否落入其他项。
第三,区分「自己的卡」与「别人的卡」。如前所述,非本人账户的入罪门槛低得多。这一区分直接影响量刑建议。
第四,主动退赔与配合追查。新意见第 10 条把「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列为可以从宽的情形,与「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并列。提供上家的联系方式、交易账号、聊天记录,是实实在在的从宽理由。
第五,看有没有对不起诉的空间。新意见第 11 条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给了明确出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从宽情形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校学生参照适用。司法实践中,初犯、偶犯、获利极少的在校学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比例相当高;一旦被起诉判刑,学籍和后续就业的影响远大于刑期本身。
- 卡是谁的?本人的,还是收购或租来的他人账户、单位账户?门槛不同。
- 一共几张卡?流入资金多少?其中经查证属于上游犯罪的金额是多少?
- 有没有取现、转账、刷脸、U 盾操作?有,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 实际获利多少?有没有达到一万元?
- 有没有被银行、运营商提示或限制过,之后仍然继续?
- 此前有没有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被判决有罪或相对不起诉?
- 是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是否被诱骗、参与时间短?
六、五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卡是我的,借给朋友用,出事了跟我没关系。」卡是本人的,责任首先在本人。出借本身就是帮助行为,只要明知或应知对方用于网络犯罪,就落进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误解二:「我没拿到钱,就不算犯罪。」帮信罪不要求获利,获利只是「情节严重」的其中一项标准。没有获利但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以上,同样可能构罪。
误解三:「钱不是我转的,我只是把卡给了他们。」如果卡和 U 盾、密码、绑定手机一起交出,且对方在使用期间本人配合刷脸验证,实践中有被认定为掩隐罪的风险。交卡时是否交出「控制权」,是关键事实。
误解四:「流水几十万,肯定要判三年。」流水不等于犯罪数额。三十万的门槛要求「流入资金」且需先行查证其中被帮助对象的涉案金额。把正常往来、本人自有资金、退款回流剔除后,数额往往大幅下降。
误解五:「退赔了就能不起诉。」退赔是量刑情节,不是出罪事由。但它与「认罪认罚」「配合追查」叠加,在情节较轻的案件里确实能换来相对不起诉。
七、延伸阅读
帮信罪的基本构成与量刑档次,见帮信罪是什么?会判几年?;帮信与洗钱罪的区别,见洗钱罪和帮信罪有什么区别;数额标准与七种追诉情形,见帮信罪立案标准:七种情形够追诉,卖卡跑分多少金额会立案。
特别提示:本文讲的是罪名区分的一般规则,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两卡案件最容易出现的误判有两个:一是把「出借」直接等同于「掩隐」,忽略了是否有取现转账行为;二是把流水总额直接当作犯罪数额,忽略了「先行查证」的要求。当事人及家属在应对时,第一步应当调取完整的银行流水与开户资料,把「谁在操作这张卡」这个事实查清楚,再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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