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里刚提过什么,购物 App 就推什么;想关掉个性化推荐,设置页翻到底也找不到入口,好不容易关了,首页立刻变得「惨不忍睹」,逼你再把开关打开——被这套组合拳逼回来的用户不在少数。精准推送一键关闭这件事,法律层面有明确答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个人有权撤回同意,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本文把两条条文串讲,讲清三种关闭路径的区别、合格的「便捷」是什么标准,以及撤回同意之后你的数据去向。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两条路径并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管「关个性化」(换通用内容或拒绝),第十五条管「撤同意」(更彻底,从授权源头断掉)。
- 便捷是硬要求:开关要好找、步骤要少、生效要快;藏三层菜单、设置完强制重登、关闭后其他功能受限,都可能被认定不合格。
- 撤回不溯既往:撤回前基于同意的处理依然有效,撤回后不得再继续处理——推荐画像要停更,不是「删号重来」。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二、三种关闭路径对照
| 要件 | 路径一:切换非个性化选项 | 路径二:拒绝方式 | 路径三:撤回同意 |
|---|---|---|---|
| 条文依据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第十五条 |
| 动作 | 把推荐切到「通用/热门」模式 | 对单条推荐点「不感兴趣」「减少此类」 | 在设置中撤回对画像/推荐处理的同意 |
| 效果 | 内容流换轨,画像不再参与该场景 | 逐条反馈,画像渐进弱化 | 从授权源头停止处理,画像停更 |
| 适用局限 | 平台须提供该入口;部分 App 藏得深 | 只「减味」不「断电」,画像仍在积累 | 撤回后平台不得再基于同意处理,基础功能保留 |
| 组合建议 | 首选,成本最低 | 日常轻量使用 | 关不掉、藏得深时的正式主张 |
三种路径不是互斥而是递进:先用产品内开关(路径一、二);找不到、找不到或用了没用,就走路径三书面撤回,留下正式痕迹。撤回同意针对的是「处理个人信息用于推荐」这一授权本身,比「关一个推荐开关」的法律层级更根本。
三、「便捷」的合格标准
「便捷的拒绝方式」和「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两个「便捷」是同一把尺子:
- 找得到:入口在设置一级或二级页面可达,不需要在帮助文档里挖迷宫;
- 步骤少:一两次点击完成,不需要先注销再注册、不需要手写申请书(线上产品尤其如此);
- 无惩罚性设计:关闭个性化后,搜索、下单、基础内容流照常;用「灰掉大半功能」逼你回头的,涉嫌变相拒绝;
- 可验证:设置生效有记录,撤回后有确认反馈——这决定出了争议你拿什么证明自己撤过。
另要注意第十四条:处理目的、方式或信息种类变更时要重新取得同意——平台以「升级推荐算法」为由重开画像的,用户有权再次拒绝。
四、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关了推荐,平台就不许我用 App」。不得以拒绝或撤回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服务(第十六条);撤回的是画像处理,不是会员资格。
- 误区二:「撤回同意等于全部数据当场删除」。撤回影响的是后续处理;删除要走第四十七条的程序(如撤回同意后处理已无必要可请求删除),两者可并行主张但不是同一件事。
- 误区三:「非个性化选项=随机乱推」。通用选项只是不基于你的个人特征,内容质量本身不受影响;平台不得借「非个性化体验差」变相劝退关闭。
- 不适用:不经同意的处理(如履行合同所必需),无「撤回同意」的问题,但仍受第二十四条透明度义务约束;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广告标识与关闭另有规定的,叠加适用。
五、延伸问答
问:关闭个性化推荐后,广告还在,是不是没生效? 关闭的是「基于个人特征的推荐」,不是广告本身:通用广告可以继续展示,但不应再与你的画像挂钩。判断办法是换设备、清缓存后对比内容相关性;「关闭了还在精准推」的,截图留证再核对开关状态。
问:撤回同意后,平台还能用这份数据做风控吗? 分目的:撤回断掉的是基于同意的处理;为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处理(如反欺诈、交易安全)有独立的合法性基础,不受撤回影响。平台借风控之名继续做营销画像的,仍属违规。
问:「不感兴趣」点了很多次没效果,算平台违规吗? 单独看未必——推荐模型的反馈有滞后;但产品若根本不提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非个性化选项或便捷拒绝,或者拒绝入口形同虚设(点了无任何变化也无反馈),属于义务未履行,可投诉。
问:注销账号能代替撤回同意吗? 注销是更强的动作,通常伴随账号数据按第四十七条处理,但两者路径不同:不打算走人的,撤回同意即可;已经注销还发现画像被继续使用的,直接按违法处理主张。
问:撤回同意需要说明理由吗? 不需要。撤回同意是单方权利,处理者不得设置「填写理由才放行」的门槛;要求强制填问卷、接人工回访电话才受理撤回的,与「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的要求不符。
问:撤回后对方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设定期限书面催告,保留提交记录;逾期不响应的,向网信部门投诉或依第五十条起诉。撤回的生效时点以处理者收到为准,之后的处理即失去同意基础。
问:撤回同意与关闭推荐,哪个更彻底? 层级不同:关推荐是产品层面的功能设置,撤回同意是授权层面的根本动作。撤回后平台不得再基于同意处理画像数据,比单纯「关闭一个功能」更彻底;但撤回后平台仍可依其他合法基础处理必要信息,不是数据清零。
问:平台把关闭入口放在四级菜单里,投诉时怎么说? 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便捷」与第十五条的「便捷撤回方式」:入口深度、路径步数、可达性截图,都是「不便捷」的证据;对照同产品内商业化入口的易达程度,反差本身就是说服力。
问:关闭个性化后,平台以「体验下降」反复弹窗劝我打开,违规吗? 有变相胁迫的嫌疑。第十五条要求撤回方式便捷、第十六条禁止以撤回为由拒绝服务;用高频劝返弹窗、功能灰化施压用户恢复授权的,可以在投诉与诉讼中作为惩罚性设计主张。
问:广告主定向投放与我撤回同意冲突吗? 撤回后,平台不得再用你的画像参与定向;广告展示可以继续(通用逻辑),但「你」不再是定向参数。发现撤回后广告仍然高度贴合个人特征的,保存证据,这可能说明画像处理并未停止。
问:撤回同意的请求谁来接收,客服还是法务? 任一官方渠道均可,但要有留痕:App 内设置入口、官方客服工单、书面函件三者择一;口头电话申诉难以举证。收到受理反馈或工单号,才算完成一次有效撤回。
问:企业侧做「一键关闭」要注意什么? 三个工程要点:状态持久化(换设备不丢设置)、生效可验证(关闭后画像停更)、反馈可感知(设置成功有确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合规成本不高,真正难的是把「用户说不」落进数据链路。
问:撤回同意会影响已经领的优惠券、会员权益吗? 不应。权益基于合同关系取得,与信息授权是两层法律关系;以撤回同意为由取消已取得的用户权益,涉嫌以撤回为由惩罚用户,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组合规定相悖。
问:关闭个性化后,搜索结果排序也会变吗? 搜索排序中与个人画像相关的重排应停用,但基于普遍相关性的排序不受影响;「关闭后搜索变差」有时是功能客观变化,有时是体验惩罚,判断时多换设备对照,别急着下结论也别轻易放弃。
问:撤回同意后换新账号注册,算规避吗? 用户换号是自由,平台把新号当老号「追杀」式的画像合并且无授权基础,才叫违规;新账号从零开始授权,处理活动以新同意为准。旧账号撤回的法律效果,不以用户换号而复活。
问:企业能否以「服务协议约定不可撤回」限制撤回权? 不能。撤回同意是第十五条的法定权利,格式条款排除撤回的约定无效;协议可以约定撤回的方式与生效流程,不能约定「不得撤回」,写了也不产生约束力。
问:个性化关闭的设置状态,换手机登录还在吗? 合格的实现应当账号级持久——设置跟随账号而非设备;换设备后设置丢失、画像重开的,说明关闭只是设备端开关,属于形式合规,投诉时可指出这一技术事实。
六、实操建议:从轻到重的四步走
- 先找开关:设置里搜「个性化」「推荐」「广告」,优先用官方入口并截图记录时间;
- 逐条反馈:日常对强关联推荐点「不感兴趣」,降低画像权重;
- 正式撤回:通过客服或隐私设置撤回同意,引用第十五条,要求确认反馈与生效时间;
- 留证升级:入口缺失、撤回无响应、关闭后功能被阉割的,截图录屏固定证据,向网信部门投诉或按第六十九条主张权利。
站内《平台算法推荐能不能关掉》《算法推荐能关闭吗:平台的透明度义务与差别待遇红线》《能要求平台删除我的个人信息吗?说说「被遗忘权」》对相关细节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关精准推送有两层依据——第二十四条要平台给非个性化选项和便捷拒绝,第十五条让你从授权源头撤回同意;藏开关、设障碍、关了就降功能,都是违规动作。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 App 设置与撤回记录,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