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之后消费者继续使用,接着出了事故,责任并不是“谁用谁倒霉”这么简单。多数人的直觉是“厂家通知我了,我自己不去处理,出了事怪自己”,这话只对了一半——召回措施本身必须及时、有效,消费者也必须实际知悉通知,两个条件缺一个,厂家照样要赔。这篇把召回后继续使用出事的责任怎么切分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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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回是法定义务,不是厂家的人情

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补救是法律强制要求: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一条两层意思都很关键:第一层,补救措施“及时”和“得力”是硬标准,发了召回公告但拖着不排产、网点不接单、备件迟迟不到位,都算“补救措施不力”;第二层,消费者配合召回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费用,本来就应由厂家负担,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有这笔钱可以要。

消保法从经营者一侧再压了一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意这里有“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召回信息发在哪、消费者有没有合理途径看到,直接影响后面的责任划分——只在官网角落挂个公告,通知效力会很弱。

二、召回后继续使用出事,责任怎么切

分四种情形看:

  • 情形一:厂家通知及时、方式有效,消费者明知仍不处理。 消费者对损害的扩大有明显过错,法院会按过错相抵减轻厂家责任,损害可能与产品缺陷无关的部分不予赔偿。
  • 情形二:通知没送到消费者手上。 电话号码过期、只发公告没有定向通知、通知被4S店压着没转达,消费者“继续使用”就谈不上有过错,厂家要承担全部责任。
  • 情形三:消费者响应了但召回服务不到位。 预约排到三个月后、配件缺货、修完还是老毛病,这段时间使用产品出事,属于补救措施不力,扩大的损害厂家照赔。
  • 情形四:缺陷本身与召回事项无关。 召回针对的是A缺陷,出事的是B缺陷,召回不影响B缺陷的完整责任,该按产品责任告的照告。

一句话总结:召回降低了厂家“事后补救”层面的责任风险,但没有取消它对缺陷本身的责任。召回不及时要多赔什么,另见产品卖出后才发现缺陷,召回不及时要多赔。

三、怎么证明“我没收到通知”或“我去处理了被拖延”

举证是这个类型案件的主战场:

  • 厂家侧的证据往往对你有利:召回公告的发布渠道、定向通知的发送记录、召回完成的批次台账,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责令提交;
  • 消费者侧留痕:手机里没收到短信/电话的客观状态难以自证,反过来要收集“厂家无法证明送达”的漏洞,比如购车电话从未变更却被发到错误号码;
  • 响应被拖延的证据:预约记录、维修工单、催促通话录音、4S店出具的排产说明;
  • 损害与缺陷的因果关系:事故认定、维修记录、鉴定意见,把事故原因往召回所指缺陷上靠。

缺陷还没造成损害时能不能要求停止销售、召回,规则见产品有缺陷但还没造成损害,能要求停止销售、召回吗?。

四、出事之后该做的动作

跟着做
1

确认召回信息

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官网查询该产品是否在召回批次内,截图存档。

2

固定通知痕迹

保存收到的短信、函件;没收到的,核对自己留存在厂家的联系方式,为“未有效通知”做准备。

3

保护现场与残骸

事故后不要自行报废、维修,报警、保险查勘记录同步留存。

4

书面联系生产者

明确要求其说明召回执行情况、承担维修与赔偿,拒绝或拖延的书面回复本身是证据。

5

必要时申请鉴定

对事故原因与召回缺陷的关联性申请鉴定。

6

算清损失清单

人身损害按医疗、误工、护理等项目主张;配合召回的费用单独列明要求返还。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厂家召回=承认全部责任并兜底所有事故。 召回只指向特定缺陷,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不因召回而转嫁。
  • 误区二:收到通知不去处理,一分钱都拿不到。 过错相抵是“减”不是“免”,缺陷是主因的,厂家仍承担主要赔偿。
  • 误区三:召回的费用要自己出。 交通费、误工费等必要费用依法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别白白放弃。
  • 误区四:召回完成的批次再出同种事故,只能自认。 可以核查召回是否彻底、修复是否有效,修复无效仍属补救措施不力。

六、问答

召回后的责任切割,记两条线:厂家的义务是“通知到位、修复到位”,消费者的义务是“知悉后合理配合”。哪条线断了,责任就往断的那一侧倾。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