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收回扣,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吗?多少钱立案? 是。非国有单位的采购人员,利用采购、验收、付款的职务便利收供应商好处,就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三万元;但真正决定量刑档次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不是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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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做错的是两件事:一是以为「回扣是行业惯例」「钱没进公司账就查不到」;二是把几个数字搞混——三万元是立案追诉线,六万元才够「数额较大」,二十万元是受贿罪的标准、套到本罪上是错的。数字算错一档,量刑建议就差好几年。

三层判断

关键结论

第一层,看身份。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处理,量刑明显更重。同一个岗位、同样的回扣金额,国企采购和民企采购,罪名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层,看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采购定价、供应商准入、验收放行、货款结算,都是典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不要求办成事——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的,都算。承诺、默许、明知而收,就够。

第三层,看数额落在哪一档。 立案追诉标准是三万元;「数额较大」按司法解释是受贿罪标准的三万元乘二倍,即六万元;「数额巨大」是受贿罪二十万元乘五倍,即一百万元。三档对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件事:三个数字,别再混

这是本文最该记住的一节。采购回扣案里,数额标准有三层,来源不同、作用不同:

数字性质出处效果
3 万元立案追诉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2022 年 5 月 15 日施行)达到即可立案侦查、移送追诉
6 万元定罪量刑的「数额较大」起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受贿罪 3 万元 × 二倍)够此数额才落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档
100 万元「数额巨大」起点同上(受贿罪 20 万元 × 五倍)落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档
法条依据

这一条是算数额的总钥匙。 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是三万元、「数额巨大」是二十万元,那么: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 3 万 × 二倍 = 6 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 20 万 × 五倍 = 100 万元

两个常见错误,都出在这一步:

错误一:把 3 万元当成「数额较大」。 3 万元是立案追诉线,来自 2022 年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是定罪量刑的数额档。达到 3 万元可以立案,但是否定罪、定在哪一档,还要看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这两件事在实务中是分开的: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也强调「达到追诉标准不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二:把 20 万元当成「数额巨大」。 这是直接把受贿罪的标准搬过来了。受贿罪数额巨大是 20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乘五倍,是 100 万元。差了整整五倍,一个可能判三到十年,一个可能只判三年以下——这个错不能犯。

还有一个时间问题要注意:从旧兼从轻。 2022 年 5 月 15 日之前实施的行为,按原来的标准(六万元)把握;之后实施的行为,三万元即可立案追诉。所以案发时间点直接影响适用哪条线,这也是辩护时要核对的第一件事。

「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第一百六十三条增设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档,但 2016 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这一档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各地做法不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数额、情节和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第二件事:身份决定罪名

单位性质岗位性质适用罪名立案与量刑标准
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任何岗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3 条)3 万元立案追诉;数额较大 6 万、巨大 100 万
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受贿罪(第 385 条)3 万元为数额较大,20 万元为数额巨大,300 万元为特别巨大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受贿罪(第 385 条)同上
国有单位不从事公务(普通职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3 条)3 万元立案追诉

判断的关键不是「单位是不是国企」,而是「这个岗位是不是从事公务」。 国企里的普通技术员、司机、车间工人,收受与职务无关的好处,一般不按受贿罪;国企里的采购主管、招标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属于从事公务,按受贿罪。

这一格差别有多大? 20 万元:按受贿罪是「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数额巨大」的 100 万元还差得远,落在「数额较大」档,三年以下。同一笔钱,差一个身份,差出一档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采购回扣案的直接依据。 它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单独写出来,等于告诉所有人:回扣不是行业惯例,法律上它有专门的名字。

「归个人所有」是这一款的要害。 回扣进了公司账、入了公司收入,性质是商业折扣;进了个人口袋,才是受贿。这也是很多案子的分界线——钱到底去了哪里,靠银行流水、公司账目、发票链条来还原。

第三件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需要办成事

法条依据

三项,每一项单独成立:

第(一)项:实际或者承诺。 承诺不需要书面,一句「你放心,这次就定你们家」就够。甚至不需要真的去办——承诺本身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项: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供应商送钱时说的是「多关照」,你心里明白他要的是下一批订单,这就属于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不需要他把请托内容写在纸上。

第(三)项: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 这一项堵住了「先办事后收钱」的路。年初帮忙中标,年底供应商送来「感谢费」,仍然算。

反过来,「没有请托、没有承诺、与职务无关」是有效的辩点。 比如纯粹的人情往来、亲友之间的借款、真实发生的劳务报酬。但这些抗辩要拿得出证据:金额是否符合当地人情往来习惯、双方有没有长期交往基础、有没有对应的劳务内容和交付成果。

第四件事:什么算「财物」,比想象中宽

法条依据

按这一条,能计入数额的至少包括:

名目是否计入怎么算数额
现金回扣、返点计入按实收金额
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券计入按卡面金额
房屋装修、家具家电计入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
债务免除计入按免除的债务数额
旅游、体检、会员服务计入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
干股、低价购房、约定离职后支付一般计入按差价、约定数额或者实际取得利益折算
子女学费、亲属工资挂名一般计入按实际支付金额

「旅游」这一项最容易踩。 供应商安排全家出国旅游、全程不进你手一分钱,很多人以为「没拿钱就没事」。按第十二条,旅游属于「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照样计入受贿数额。

「离职后支付」也是一个高频争议点。 在职时帮忙、离职后到供应商公司领高薪或者收「顾问费」,如果这笔钱与在职时的职务行为有对价关系,仍然计入;如果确实提供了实质劳务,可以就需要扣除的部分提出意见。

第五件事:回扣的三种法律性质

同样是「从供应商那里拿钱」,法律上有三种完全不同的定性:

第一种:合法佣金。 有真实的中介服务、有合同约定、款项进公司账或者依法纳税、金额与服务内容相当。这是正常商业安排。

第二种:商业贿赂。 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款项归个人所有。这就是本文讨论的刑事风险,也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种:职务侵占。 如果采购不是从供应商处额外拿钱,而是虚增采购单价、把差价截留,或者虚开发票套取公司款项,那侵害的是本单位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或者同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三种性质的分界线,实务中就看三个问题:

问题合法佣金商业贿赂职务侵占
有没有真实服务有没有,或者只是幌子没有
钱最终进了谁的口袋公司账或者依法纳税的个人个人,不入账个人,通过虚增价格或虚假发票套取
损害的是谁的利益无损害,或者属于正常成本本单位(采购成本被推高)本单位(财产被直接侵占)

「吃差价」是最容易两头都中的情形。 供应商报价 100 元,采购谈到 90 元,按 100 元报公司、差额进自己口袋——这个动作既有职务侵占的成分(侵占本单位多付的款项),也可能有索贿的成分。具体定哪个罪,看款项性质、走账方式和实际控制关系。

第六件事:送钱的一方也有罪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按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是行贿罪标准(3 万元)的二倍,也就是6 万元。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这一条对采购案的意义在于: 案子里通常有两个方向的被告人——收钱的采购和送钱的供应商业务员。两边都可能被追诉,而且互相的供述是彼此最重要的证据。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一旦有一方交代,另一方很难撑住。

行贿方有一个特殊的从宽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在实务中用得很多,也是供应商一方最现实的出路。

被查以后该做的六件事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
1算清总额,别算错档每笔的时间、金额、对应供应商、对应请托事项列成表。注意 6 万、100 万两条线,别按 3 万、20 万算
2核对案发时间2022 年 5 月 15 日前后适用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及从旧兼从轻
3分清款项性质哪些是回扣、哪些是真实劳务报酬、哪些是人情往来、哪些是借款,逐笔定性
4主动退赃全额退缴是重要的从宽情节,比事后转移财产有利得多
5争取认罪认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认罪认罚能带来明确的量刑优惠
6核对身份定性自己这个岗位算不算「从事公务」,直接决定适用 163 条还是 385 条,这是一级争点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与供应商串供、统一口径,一旦被查实,从宽情节全部丧失,还可能多一个罪;② 不要突击转移、隐匿财产,退赃能力是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③ 不要以为「钱退回去就没事了」,退赃影响量刑,不改变定罪。

七个具体问题

问:采购收回扣多少钱会被立案? 答:立案追诉标准是三万元(2022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但三万元只是立案线,定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六万元。2022 年 5 月 15 日之前的行为,按原标准六万元把握。

问:多少算「数额巨大」? 答:一百万元。这是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二十万元)的五倍。很多文章把二十万元当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是错的。

问:购物卡、旅游、装修算不算? 答:算。按司法解释,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问:钱没进自己口袋,进了部门小金库,还算受贿吗? 答:可能不算受贿,但可能构成其他问题。受贿罪的核心是「归个人所有」;进了部门小金库,性质上更接近单位违规,可能涉及单位受贿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需要看具体归属和用途。

问:国企采购吃回扣,按哪个罪? 答:看是不是从事公务。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普通职工不从事公务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格直接决定适用 3 万/20 万还是 3 万/6 万/100 万的标准。

问:供应商主动送的,我没要,算吗? 答:收了就算。主动索要和被动收受,在定罪上没有区别,只影响量刑(索贿从重)。真正的抗辩是「没收」「已及时退还」——及时退还在实务中会影响认定,但要注意「及时」的界限。

问:退赃能不能不起诉? 答:有空间但不容易。数额刚过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后果,实务中存在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索贿的,空间小得多。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归结

身份决定罪名,数额决定档次,两个都算对才有意义。采购回扣案里最要命的是数字搞混:三万元是立案线、六万元才是「数额较大」、一百万元才是「数额巨大」。把受贿罪的二十万元直接搬过来,是这类案子最常见的算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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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