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收回扣,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吗?多少钱立案? 是。非国有单位的采购人员,利用采购、验收、付款的职务便利收供应商好处,就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三万元;但真正决定量刑档次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不是三万元。
最容易做错的是两件事:一是以为「回扣是行业惯例」「钱没进公司账就查不到」;二是把几个数字搞混——三万元是立案追诉线,六万元才够「数额较大」,二十万元是受贿罪的标准、套到本罪上是错的。数字算错一档,量刑建议就差好几年。
三层判断
第一层,看身份。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处理,量刑明显更重。同一个岗位、同样的回扣金额,国企采购和民企采购,罪名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层,看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采购定价、供应商准入、验收放行、货款结算,都是典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不要求办成事——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的,都算。承诺、默许、明知而收,就够。
第三层,看数额落在哪一档。 立案追诉标准是三万元;「数额较大」按司法解释是受贿罪标准的三万元乘二倍,即六万元;「数额巨大」是受贿罪二十万元乘五倍,即一百万元。三档对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件事:三个数字,别再混
这是本文最该记住的一节。采购回扣案里,数额标准有三层,来源不同、作用不同:
| 数字 | 性质 | 出处 | 效果 |
|---|---|---|---|
| 3 万元 | 立案追诉标准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2022 年 5 月 15 日施行) | 达到即可立案侦查、移送追诉 |
| 6 万元 | 定罪量刑的「数额较大」起点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受贿罪 3 万元 × 二倍) | 够此数额才落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档 |
| 100 万元 | 「数额巨大」起点 | 同上(受贿罪 20 万元 × 五倍) | 落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档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这一条是算数额的总钥匙。 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是三万元、「数额巨大」是二十万元,那么: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 3 万 × 二倍 = 6 万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 20 万 × 五倍 = 100 万元
两个常见错误,都出在这一步:
错误一:把 3 万元当成「数额较大」。 3 万元是立案追诉线,来自 2022 年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是定罪量刑的数额档。达到 3 万元可以立案,但是否定罪、定在哪一档,还要看有没有达到「数额较大」。这两件事在实务中是分开的: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也强调「达到追诉标准不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二:把 20 万元当成「数额巨大」。 这是直接把受贿罪的标准搬过来了。受贿罪数额巨大是 20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乘五倍,是 100 万元。差了整整五倍,一个可能判三到十年,一个可能只判三年以下——这个错不能犯。
还有一个时间问题要注意:从旧兼从轻。 2022 年 5 月 15 日之前实施的行为,按原来的标准(六万元)把握;之后实施的行为,三万元即可立案追诉。所以案发时间点直接影响适用哪条线,这也是辩护时要核对的第一件事。
「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第一百六十三条增设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档,但 2016 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这一档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各地做法不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数额、情节和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第二件事:身份决定罪名
| 单位性质 | 岗位性质 | 适用罪名 | 立案与量刑标准 |
|---|---|---|---|
| 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 任何岗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3 条) | 3 万元立案追诉;数额较大 6 万、巨大 100 万 |
| 国有公司、企业 | 从事公务 | 受贿罪(第 385 条) | 3 万元为数额较大,20 万元为数额巨大,300 万元为特别巨大 |
| 国有单位 |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 受贿罪(第 385 条) | 同上 |
| 国有单位 | 不从事公务(普通职工)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3 条) | 3 万元立案追诉 |
判断的关键不是「单位是不是国企」,而是「这个岗位是不是从事公务」。 国企里的普通技术员、司机、车间工人,收受与职务无关的好处,一般不按受贿罪;国企里的采购主管、招标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属于从事公务,按受贿罪。
这一格差别有多大? 20 万元:按受贿罪是「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数额巨大」的 100 万元还差得远,落在「数额较大」档,三年以下。同一笔钱,差一个身份,差出一档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采购回扣案的直接依据。 它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单独写出来,等于告诉所有人:回扣不是行业惯例,法律上它有专门的名字。
「归个人所有」是这一款的要害。 回扣进了公司账、入了公司收入,性质是商业折扣;进了个人口袋,才是受贿。这也是很多案子的分界线——钱到底去了哪里,靠银行流水、公司账目、发票链条来还原。
第三件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需要办成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项,每一项单独成立:
第(一)项:实际或者承诺。 承诺不需要书面,一句「你放心,这次就定你们家」就够。甚至不需要真的去办——承诺本身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项: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供应商送钱时说的是「多关照」,你心里明白他要的是下一批订单,这就属于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不需要他把请托内容写在纸上。
第(三)项: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 这一项堵住了「先办事后收钱」的路。年初帮忙中标,年底供应商送来「感谢费」,仍然算。
反过来,「没有请托、没有承诺、与职务无关」是有效的辩点。 比如纯粹的人情往来、亲友之间的借款、真实发生的劳务报酬。但这些抗辩要拿得出证据:金额是否符合当地人情往来习惯、双方有没有长期交往基础、有没有对应的劳务内容和交付成果。
第四件事:什么算「财物」,比想象中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按这一条,能计入数额的至少包括:
| 名目 | 是否计入 | 怎么算数额 |
|---|---|---|
| 现金回扣、返点 | 计入 | 按实收金额 |
| 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券 | 计入 | 按卡面金额 |
| 房屋装修、家具家电 | 计入 | 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 |
| 债务免除 | 计入 | 按免除的债务数额 |
| 旅游、体检、会员服务 | 计入 | 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 |
| 干股、低价购房、约定离职后支付 | 一般计入 | 按差价、约定数额或者实际取得利益折算 |
| 子女学费、亲属工资挂名 | 一般计入 | 按实际支付金额 |
「旅游」这一项最容易踩。 供应商安排全家出国旅游、全程不进你手一分钱,很多人以为「没拿钱就没事」。按第十二条,旅游属于「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照样计入受贿数额。
「离职后支付」也是一个高频争议点。 在职时帮忙、离职后到供应商公司领高薪或者收「顾问费」,如果这笔钱与在职时的职务行为有对价关系,仍然计入;如果确实提供了实质劳务,可以就需要扣除的部分提出意见。
第五件事:回扣的三种法律性质
同样是「从供应商那里拿钱」,法律上有三种完全不同的定性:
第一种:合法佣金。 有真实的中介服务、有合同约定、款项进公司账或者依法纳税、金额与服务内容相当。这是正常商业安排。
第二种:商业贿赂。 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款项归个人所有。这就是本文讨论的刑事风险,也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种:职务侵占。 如果采购不是从供应商处额外拿钱,而是虚增采购单价、把差价截留,或者虚开发票套取公司款项,那侵害的是本单位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或者同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三种性质的分界线,实务中就看三个问题:
| 问题 | 合法佣金 | 商业贿赂 | 职务侵占 |
|---|---|---|---|
| 有没有真实服务 | 有 | 没有,或者只是幌子 | 没有 |
| 钱最终进了谁的口袋 | 公司账或者依法纳税的个人 | 个人,不入账 | 个人,通过虚增价格或虚假发票套取 |
| 损害的是谁的利益 | 无损害,或者属于正常成本 | 本单位(采购成本被推高) | 本单位(财产被直接侵占) |
「吃差价」是最容易两头都中的情形。 供应商报价 100 元,采购谈到 90 元,按 100 元报公司、差额进自己口袋——这个动作既有职务侵占的成分(侵占本单位多付的款项),也可能有索贿的成分。具体定哪个罪,看款项性质、走账方式和实际控制关系。
第六件事:送钱的一方也有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按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是行贿罪标准(3 万元)的二倍,也就是6 万元。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这一条对采购案的意义在于: 案子里通常有两个方向的被告人——收钱的采购和送钱的供应商业务员。两边都可能被追诉,而且互相的供述是彼此最重要的证据。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一旦有一方交代,另一方很难撑住。
行贿方有一个特殊的从宽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在实务中用得很多,也是供应商一方最现实的出路。
被查以后该做的六件事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
| 1 | 算清总额,别算错档 | 每笔的时间、金额、对应供应商、对应请托事项列成表。注意 6 万、100 万两条线,别按 3 万、20 万算 |
| 2 | 核对案发时间 | 2022 年 5 月 15 日前后适用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及从旧兼从轻 |
| 3 | 分清款项性质 | 哪些是回扣、哪些是真实劳务报酬、哪些是人情往来、哪些是借款,逐笔定性 |
| 4 | 主动退赃 | 全额退缴是重要的从宽情节,比事后转移财产有利得多 |
| 5 | 争取认罪认罚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认罪认罚能带来明确的量刑优惠 |
| 6 | 核对身份定性 | 自己这个岗位算不算「从事公务」,直接决定适用 163 条还是 385 条,这是一级争点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与供应商串供、统一口径,一旦被查实,从宽情节全部丧失,还可能多一个罪;② 不要突击转移、隐匿财产,退赃能力是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③ 不要以为「钱退回去就没事了」,退赃影响量刑,不改变定罪。
七个具体问题
问:采购收回扣多少钱会被立案? 答:立案追诉标准是三万元(2022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但三万元只是立案线,定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六万元。2022 年 5 月 15 日之前的行为,按原标准六万元把握。
问:多少算「数额巨大」? 答:一百万元。这是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二十万元)的五倍。很多文章把二十万元当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是错的。
问:购物卡、旅游、装修算不算? 答:算。按司法解释,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问:钱没进自己口袋,进了部门小金库,还算受贿吗? 答:可能不算受贿,但可能构成其他问题。受贿罪的核心是「归个人所有」;进了部门小金库,性质上更接近单位违规,可能涉及单位受贿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需要看具体归属和用途。
问:国企采购吃回扣,按哪个罪? 答:看是不是从事公务。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普通职工不从事公务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格直接决定适用 3 万/20 万还是 3 万/6 万/100 万的标准。
问:供应商主动送的,我没要,算吗? 答:收了就算。主动索要和被动收受,在定罪上没有区别,只影响量刑(索贿从重)。真正的抗辩是「没收」「已及时退还」——及时退还在实务中会影响认定,但要注意「及时」的界限。
问:退赃能不能不起诉? 答:有空间但不容易。数额刚过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后果,实务中存在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索贿的,空间小得多。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归结
身份决定罪名,数额决定档次,两个都算对才有意义。采购回扣案里最要命的是数字搞混:三万元是立案线、六万元才是「数额较大」、一百万元才是「数额巨大」。把受贿罪的二十万元直接搬过来,是这类案子最常见的算错方式。
相关条文与延伸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认定?采购吃回扣、业务员收好处费会判吗
- 采购拿回扣构成什么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务侵占的界分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认定?给采购、业务员送回扣会判吗
- 国企采购吃回扣,定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