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诺收钱是诈骗还是受贿,很多人马上答“受贿”,理由是拿了钱没办事。这个答案方向对,但漏了一个前提条件——不是所有空头承诺都按受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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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规则写得很细:行为人明知事项超出职权、明知自己办不成,仍虚假承诺并索取财物,只有在“职务身份与其虚假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时,才成立权钱交易,才按受贿定罪。没有这层关联性,就可能落到诈骗上去。这一句“关联性”,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分水岭。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看身份: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眼看的不是承诺能不能兑现,而是收钱的人是谁。不具有这个身份的,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者诈骗罪,罪名和刑期完全不同。

② 看“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最容易卡住的一点。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是真是假、办不办得成,不影响要件成立。索贿的,连这个要件都不需要。

③ 看关联性:职务身份与承诺事项之间要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相对方正是基于这种认知才相信他能办。有关联,权钱交易成立;没有关联,可能构成诈骗。

“承诺”就算数,这是明文规定

很多人以为“我没真打算办,也没办成,所以不构成受贿,最多算骗”。这个理解在规范上有明确答案。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一项就是“承诺”。法条没有要求承诺必须真实,也没有要求必须兑现。 所以“我根本没打算办”这句话,在受贿罪的构成上不起作用,它只影响量刑时对主观恶性的评价。

第十三条还有一句也很实用: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收了有管理关系的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钱,连“办什么事”都不用问,直接推定。

但还有一道门:关联性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3-1-404-003 · 重庆市

裁判要旨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相关事项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仍向他人虚假承诺可以办成并索取财物的,如果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与其虚假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相对方正是基于这一认知而相信行为人或与之接洽,行为人对此明知并加以利用的,双方之间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对行为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段要旨有三层,值得逐句拆:

第一,前提是“明知超出职权、明知办不成”。 这说明即便行为人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在骗,也不必然改变受贿的定性。这一点和直觉相反,但符合权钱交易的实质。

第二,“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 这是核心。什么叫关联性?一个住建部门的负责人承诺帮人“打招呼”加快审批,是有关联的;一个税务局的处长承诺帮人“搞定”孩子入学,关联性就弱得多。判断标准不是行为人实际有没有这个权力,而是一般公众会不会因为他这个身份而相信他能办。

第三,“相对方正是基于这一认知而相信”。 这是因果链。如果送钱的人根本不信他的身份管用,只是出于别的原因给钱,权钱交易的因果就断了。

三层合起来看,实务中的辩护空间就在这里:争“没有关联性”、争“对方不是基于这个认知给的”,而不是笼统地说“我没办成”。

有关联与无关联,两条路

有关联性无关联性
典型情形主管审批的人承诺加快审批;管项目的人承诺帮忙中标;管人事的人承诺安排岗位完全不相关的岗位承诺办完全不相干的事;虚构身份;假称认识某领导
定性受贿罪(索贿从重)可能构成诈骗罪
数额门槛三万元以上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最高刑死刑无期徒刑
关键证据职务与事项的对应关系、请托内容、钱款流向是否虚构身份、有无实际利用职务、对方的信任基础

这张表最后一行最要紧。定性之争往往落在一句话上:对方给钱,是冲着你的职务,还是冲着你编的故事?

身份决定罪名:四种人的四条路

同样的“收钱办事、事没办成”,因为身份不同,罪名可以差出几个量级:

收钱的人罪名依据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职务形成的便利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没有任何职务可利用,纯靠虚构身份或能力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办这类案子,第一步永远是核身份,不是核承诺。身份一错,整个辩护方向都错。第二行和第三行的区别另有两篇专门讲: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认定?托领导亲属办事给钱算行贿还是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认定?采购吃回扣、业务员收好处费会判吗。

索贿要从重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取”和“收受”在构成要件上不同: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即成立。而在量刑上,索贿要从重。

所以“空头承诺 + 主动开价”这个组合最不利:要件最容易成立,量刑还要从重。 反过来,如果钱是对方主动送的、自己只是没退、也没有承诺具体事项,争“被动收受”“无具体请托”的空间就大得多。

五个最常被问的问题

一问:钱退了、事没办,还构成受贿吗? 构成。受贿在收受财物时即已成立。退赃是从宽情节,不是出罪事由;“事没办成”更不是。

二问:对方自愿给的“感谢费”,还算索贿吗? 看取财的主动性与逼迫性,不看对方是否情愿。被索取时的“自愿”,往往是被职务影响力所迫。有没有开价、有没有暗示、有没有以拖延办事施压,是判断的关键。

三问:承诺的事根本办不成,对方可以告我家人诈骗吗? 取决于关联性。职务身份与承诺事项具有一般公众认知关联性的,按受贿处理;完全没有关联的,才可能按诈骗。这不是当事人能选的,要靠事实说话。当事人该做的是围绕受贿定性准备辩护与退赃,而不是赌一个“换罪名”的结果。

四问:数额多少才立案? 受贿三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备特定情形的,也构成犯罪。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都属于“其他较重情节”。量刑档次见受贿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五问: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确认办案单位和涉嫌罪名——留置还是刑事拘留,两种程序下家属能做的事完全不同。然后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再在律师指导下通过正规渠道退赃并保留凭证。不要私下与送钱人“私了”,那可能变成串供。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归结

空头承诺按受贿处理,前提是职务与事项之间有一层“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 有关联,收钱就是权钱交易;没关联,才可能落到诈骗。

还有一条比关联性更硬的规则: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算“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真假不问。 所以“我本来就没打算办”不是抗辩理由,它只会让量刑更难看。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