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林某钦受贿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林某钦在担任某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将单位内部掌握的旧房改造项目招标两项基本要求透露给请托人陈某强,陈某强据此制作标书并中标,于二零零零年年底送给林某钦美元一万元。
侦查机关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对林某钦立案侦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先后施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
福建高院认定追诉时效应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本案立案时未过十五年追诉时效,且在新法生效后应继续审理;据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
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追诉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行为跨越法律变更的,量刑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标准处理。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时间差带来的两个结论
本案的事实本身很普通:一次宴席间把招标的两项内部要求透露给请托人,事后收受美元一万元。真正复杂的是时间。行为发生在二零零零年年底;侦查机关二零一四年六月立案侦查;一审二零一五年四月判决;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相关司法解释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施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随之调整。于是同一个行为在新旧法律下出现了两种算法:旧法下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十五年;新法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五年。按新法算,二零一四年立案时已经过了十四年,五年时效早过,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法院为什么按立案时的法律算
如果按新法的五年时效算,本案就不能追诉了,这显然不是修法的意图。法院给出的规则是:追诉时效应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对于在立案侦查时未过追诉时效且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适用到本案:二零一四年六月立案时,适用的是旧法,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从二零零零年年底起算,尚有近一年余量,未过时效。既然立案时合法有效,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此后法律变更不影响追诉的正当性。这个规则的价值在于维护追诉的安定性——不能因为法律变轻了,就让已经依法立案的案件凭空消失。
定罪不变,量刑从新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两分法:追诉时效按立案时的旧法认定,量刑则按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法调整。福建高院的判决是——维持一审的定罪部分和赃款没收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二审改判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差别全部来自刑法修正案(九)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量刑幅度的调整。这里的原则是《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定罪上行为时法已构成犯罪,追诉不受影响;处刑上新法更轻,适用新法。
给办案与辩护的两点提示
本案对实务有两点直接用处。其一,对办案机关而言,贪污贿赂案件的追诉时效判断必须以立案侦查时的法律为准,遇到跨度大的陈年案件,应当先固定立案时的法律适用意见,避免因法律变更导致程序反复;本案林某钦归案后如实供述、退出全部赃款,二审也从轻处理,程序与实体都经得起检验。其二,对辩护一方而言,此类案件有两个可争取的方向:时效上,主张按立案时法律判断,若立案时已过时效则应终止审理;量刑上,若新法标准更轻,应明确提出按新法处刑,本案正是据此把五年改判为一年十一个月。
立案那天没过期,案子就能办下去;判的时候法轻了,就按轻的判——时效看立案时,量刑看裁判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林某钦,男,汉族,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钦犯受贿罪,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某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系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林某钦的辩护人提出,林某钦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林某钦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强谋取利益的依据不足;林某钦主观恶性小,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福建省三明市农业局将该市红岩新村37、38幢住宅办公楼旧房改造项目对外公开招投标,招标条件是由开发商出资,农业局出土地后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分取建成房屋。陈某强(另案处理)为承接该工程,托人介绍认识时任三明市农业局局长的林某钦后,多次宴请林某钦并表示希望林某钦在旧房改造项目的招投标上给予关照。在一次宴请席间,陈某强问及三明市农业局对项目招标的最低要求,林某钦将单位内部掌握的两项基本要求透露给陈某强,即返还给农业局建筑面积的比例至少要42%,及办公楼一楼大堂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尔后,陈某强即根据上述要求制作标书投标并中标,于2000年5月31日以挂靠的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三明市农业局签订开发协议。为在项目建设方面继续得到林某钦的支持,2000年年底的一天,陈某强约林某钦在三明市工会大厦附近见面,在车上将1万美元送给林某钦。
后林某钦将该美元1万元找私人兑换成人民币8万元,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开销。林某钦到案后,向三明市监察局退缴了人民币83000元。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4)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林某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退还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一审宣判后,林某钦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林某钦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即维持对林某钦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的判决。二、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林某钦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林某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诉时效应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对于在立案侦查时未过追诉时效且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继续审理。
上诉人林某钦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强谋利,收受陈某强美元1万元的受贿行为发生在2000年年底,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对林某钦立案侦查,根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故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林某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美元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某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林某钦收受陈某强美元1万元并为其谋利的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林某钦的受贿行为发生在2000年年底,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侦查,一审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其后林某钦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受贿1万美元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在《修正案(九)》施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明确量刑幅度标准后,受贿1万美元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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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闽刑终字第20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4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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