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朱某琳诉秦某令、张某峰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案情速览
一千五百万元借款的担保大战打了八年:朱某琳先被两审法院判个人连带担保,再审改判——签名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个人不担保,改由其一人公司某丰公司在限额内担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依变更追加规定申请追加朱某琳(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朱某琳喊「重复起诉」:担保责任你们已经再审过了。安徽高院二审判追加成立——前诉解决的是她个人的担保责任,后诉解决的是她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混同连带责任,请求、理由、法律关系、救济程序全然不同,不属于重复审理。
规则确立:担保的门关上了,股东责任的门还开着——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不了财产独立,公司的债就是你的债。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效判决驳回当事人对案外人的担保责任请求后,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案外人担任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民事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与前一诉讼的请求与理由、责任类型与范围、法律关系及救济程序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审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以生效判决已驳回相关请求为由主张重复起诉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八年改判:担保人的胜利与转场
先把前案的脉络理清。秦某令、张某峰出借两千五百一十二万元,起诉借款公司与朱某雪、陈某意及担保方某丰公司、朱某琳。二〇一四年宿州中院一审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某丰公司与朱某琳在一千五百万元限额内连带清偿——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认定朱某琳个人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朱某琳不服,申诉、抗诉一路打:发回重审后判决依旧;上诉到安徽高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再审改判——她的签名是履行某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个人并无对外担保的具体明确意思表示,个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改由某丰公司在限额内担责。担保人赢了,但只赢了一半:某丰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早已吊销未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目光转向了朱某琳的另一个身份——某丰公司的唯一股东。
从担保责任到股东责任的程序转轨
债权人依民事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申请追加朱某琳为被执行人,理由是某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她是唯一股东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追加规定第二十条的经典的通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股东。朱某琳的防御武器是「重复起诉」:担保责任的事,再审都判过了,你们不能换个马甲再告我一次。法院的拆解刀法精准:前后两次请求指向的责任完全不同。前诉(再审改判)解决的是朱某琳个人对主债务的担保责任能否成立——结论是不成立;后诉(追加被执行人)解决的是朱某琳作为某丰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股东责任——前提是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请求不同、理由不同、责任类型与范围不同、所涉法律关系与救济程序也不同——四个不同叠加,重复审理的指控不成立。追加裁定作出,朱某琳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
一人公司股东的两道关口
朱某琳的败诉暴露了一人公司股东的系统性风险敞口。第一道关口在执行追加程序: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把举证责任倒置给股东——公司还不上债时,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拿不出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凭证、账户分立证据的,直接被追加。这与我们此前写过的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案(郭某宁案)的「三问」一脉相承:审计报告是否当年作出、内容是否完整、敢不敢出庭。第二道关口在异议之诉:追加裁定作出后起诉是最后的实体翻盘机会,但翻盘需要的仍然是「财产独立」的证据——本案朱某琳显然没有交出合格的证据。给一人公司股东的合规清单再敲一遍:年度审计当年做、报表完整无漏账、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立、关联往来做账留痕——这四件事平时是财务规范,出事时是免责的救命稻草。
「换马甲再诉」的边界与诚信提示
本案对「重复起诉」抗辩的边界划定同样值得记录。民诉法的禁止重复起诉,针对的是「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本案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组合、诉讼标的(担保法律关系与股东人格混同连带责任之别)、请求基础全部不同——前诉甚至没对后诉的审理对象作出过任何裁判。反过来也要提醒债权人:程序转轨不等于无限开采——同一责任性质、同一请求内容的败诉判决,换个执行程序再提一遍,依然会被重复起诉规则拦下;本案能过,是因为担保责任与股东责任是法律上真正不同的两个请求权基础。给被执行企业主的最后一句:改判免除担保责任只是把债务从个人名下挪到公司名下——如果公司是没人管账的一人公司,挪过去的债迟早顺着财产混同的口子流回个人。赢一场官司容易,赢干净整个执行局面的,从来是账目清楚的人。
八年诉讼洗掉了个人担保的签名,洗不掉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前诉的门关上,后诉的门正开着: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在她手里,拿不出干净的账,公司的债就是她的债。重复起诉的盾牌,挡不住两个不同请求权的轮番上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秦某令、张某峰诉某昊公司、朱某雪、陈某意、某丰公司、朱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43号判决):某昊公司、朱某雪、陈某意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秦某令、张某峰借款本金2512万元及利息;某丰公司与朱某琳就上述借款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琳先后提起申诉、申请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皖13民初2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同243号判决一致。朱某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皖民再9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93号判决):某昊公司、朱某雪、陈某意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秦某令、张某峰借款本金2512万元及利息;
某丰公司就案涉借款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某昊公司、朱某雪、陈某意、某丰公司、朱某琳未履行当时已生效的243号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秦某令、张某峰申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68-9号执行裁定,将某丰公司的厂房、混合机等财产作价774万元交付秦某令、张某峰抵偿债务;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68-10号执行裁定,将朱某雪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2套房产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某财富广场的2处附属地下车位作价300万元交付秦某令、张某峰抵偿债务;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68-11号执行裁定,将朱某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某花园的2套房产合计作价1,403,000元交付秦某令、张某峰抵偿债务,秦某令、张某峰代为清偿抵押贷款477,826.62元;
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68-1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68-16号执行裁定,冻结某丰公司在宿州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返还征地费用款489.08万元,后宿州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秦某令、张某峰。93号判决生效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68-21号执行裁定,对秦某令、张某峰在原执行程序中已取得的朱某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某花园的2套房产,由秦某令、张某峰折价返还给朱某琳。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朱某琳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暨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案被告人赵某顺系某丰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93号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因某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秦某令、张某峰申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某丰公司唯一股东朱某琳为被执行人并在某丰公司未履行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朱某琳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皖1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驳回朱某琳的诉讼请求。朱某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皖民终3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民间借贷案中,秦某令、张某峰诉请朱某琳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事实理由为:朱某琳口头出具担保承诺以及在担保书、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字行为。审理过程中,无论是(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还是(2020)皖13民初28号民事判决认定朱某琳承担责任的裁判理由,均为朱某琳个人有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引用的法条也是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再93号民事判决改判朱某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朱某琳的签名行为系履行某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其个人无对外担保的具体明确意思表示,据此认定朱某琳对案涉1500万元借款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2021)皖民再93号民事判决解决的是秦某令、张某峰诉请朱某琳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秦某令、张某峰申请追加朱某琳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为某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基于执行(2021)皖民再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某丰公司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秦某令、张某峰,因某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追加某丰公司唯一股东朱某琳为被执行人,实质是要求朱某琳对某丰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股东责任。
综上,秦某令、张某峰前后诉请(申请)及理由不相一致,要求朱某琳承担责任类型和范围均不相同,所涉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及救济程序亦不相同,不属于重复审理。对于已经生效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该生效判决的过程中以不同的请求和理由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生效判决已驳回相关请求为由提出案件属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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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皖民终3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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