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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钟某某与刘某等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2)粤0114执460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首次执行类案件 · 执行 · 2022-06-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千万返还判进执行——被执行人是大型民企的法定代表人,银行因诉讼风险停了公司贷款;硬上失信名单,企业断贷、工程停摆、工人失业连环炸。

花都法院:强制惩戒与引导激励并行——快查快执快付保障胜诉权益的同时,释明「主动履行可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修复信用」;执行第十四天,刘某、邓某某分批清偿两千余万及利息;结案当日出具《结案通知书》,随后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施加正向激励、实施信用修复。

规则确立:主动履行的识别有五情形清单,不予出具的五情形反向兜底——信用修复不是奖励拖延,而是给配合执行的人留一扇门。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的识别判断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审查适用应综合案情: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前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的、立案执行后尚未采取控制性措施即主动履行的、已采取强制措施但财产尚未处置或尚未提起第一次拍卖时主动履行的、多个被执行人义务可分且已履行专属部分义务的,可以认定为主动履行并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被执行人具有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恢复执行前未履行义务、被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被冻结查封扣押足额财产后才履行(财产尚未处置或未提起一拍除外)等情形的,法院不应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三、赵律师点评

停贷的企业与两千万的判决

钟某某与刘某、邓某某的《合作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判决返还出资款两千万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进入执行后,花都法院研判:被执行人作为大型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既要面对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又要应对因法定代表人自身诉讼风险带来的考验,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贷款中断、供货断裂、劳资纠纷乃至工人失业、企业破产等连锁反应」——于是定下强制惩戒与引导激励并行的方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多线财产查控同步发出。

第十四天的清偿与证明书

激励的兑现路径清晰。第一,释明的诱因:刘某、邓某某名下公司有多处在建工程亟需银行贷款,因被列为被执行人银行拒绝审批放贷——法官释明「如果能尽快筹款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其修复个人信用,保护其名下企业信用」。第二,履行的速度:二人当即全力筹资,「在执行的第14天,即分批清偿了2000余万款项及利息」——快查、快执、快付,胜诉权益充分快速实现。第三,修复的落地:结案当日出具《结案通知书》,随后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对其守信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实施信用重建,消除被执行人正常开展授信融资、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

主动履行认定的对表

给被执行人:名单上网不等于死局——处置前的主动履行(未处置、未一拍都是窗口)换得《主动履行证明书》,融资招投标的信用障碍随之消除;已被冻结足额财产后才掏钱履行的,证明书拿不到。给债权人:对方确有履行能力而犹豫的,可支持法院用信用修复方案促履行——本案例第十四天到账两千万,比走完评估拍卖快得多;反向清单(失信、拒不到庭、查足后才履行)由法院把关。给执行法院:识别判断的五情形清单(通知前履行、控制措施前履行、处置或一拍前履行、义务可分已履专属部分、其他配合化解纠纷经合议庭决定)与不予出具的五情形是审查底稿;信用修复的价值在「充分释放履行潜力」与「盘活信用资源」的双赢。

两千万的判决、十四天的清偿——花都法院证明了一件事:执行不只是惩戒,把信用还给守信的人,胜诉权益反而来得更快。主动履行证明书不是奖励,是给配合执行者的一扇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因钟某某与刘某、邓某某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刘某、邓某某需向钟某某返还出资款200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被执行人作为大型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既要面对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又要应对因法定代表人自身诉讼风险带来的考验,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贷款中断、供货断裂、劳资纠纷乃至工人失业、企业破产等连锁反应。因此制定了实施强制惩戒与引导激励并行的执行方案,紧密依托信息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快查、快执、快付,来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人权利的影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都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督促履行文书,与此同时,发起多项针对刘某、邓某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的财产查控措施。

法官为刘某、邓某某分析现实情况、释明履行义务、制定还款方案,同时向其阐明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执行义务,其会被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下资产被司法处置等强制措施,如此一来,其社会信用评价将会大打折扣。刘某、邓某某名下公司有多处在建工程项目,企业经营运转亟需银行贷款资金支持,因刘某、邓某某被列为被执行人,银行拒绝向刘某、邓某某名下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据此,法官向刘某、邓某某提出,如果其能尽快筹款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对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帮助其修复个人信用,保护其名下企业信用。刘某、邓某某当即表示将全力筹集资金。在执行的第14天,刘某、邓某某即分批清偿了2000余万款项及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充分、快速地实现。

结案当日,花都法院便向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出具了《结案通知书》,随后又向其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对其守信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实施信用修复。

花都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2)粤0114执4600号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已经履行(2021)粤0114民初1287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并于2022年7月5日为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审查与适用。

1.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的识别判断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审查适用应综合案情,具体考虑以下情形:(1)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2)立案执行后,法院尚未采取执行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即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3)法院已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执行强制措施,但财产尚未处置,或者财产虽在处置之中但尚未提起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4)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多个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各自所承担的履行义务相互独立、彼此可分的,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其专属部分义务的,可以认定该被执行人为主动履行;(5)其他不属于以上所列的情形,但被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实质性化解纠纷,确需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2.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应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2)在案件恢复执行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的;(3)被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被执行查控寻找下落的;(4)被执行人已被法院冻结、查封、扣押其名下足额财产后才履行的(但虽已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执行强制措施,而财产尚未处置,或者财产虽在处置之中但尚未提起一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的情形应除外);(5)其他不应当认定为主动履行的情形。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纠正自身违法失信行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作出解除失信拒执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声明,对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的措施和过程。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动运用《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充分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潜力,促进和保障达成执行目的,兑现胜诉权益;同时实施信用修复,重建被执行人信用评价,消除被执行人正常开展授信融资、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盘活其信用资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最大化。

案号:(2022)粤0114执4600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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