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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59号最高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2021-12-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九月,蔡某某与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蔡某某位于安徽省和县的某小区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此后蔡某某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该公司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

蔡某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装修款等。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已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签订合同解除书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遂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便合同已协议解除、尚未实际履行,仍不影响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赵律师点评

装修一天没开工,也要去房子所在地打官司

这个案子的事实简单到有点意外:**签了装修合同,付了部分款,装修公司一天活没干;** **双方后来签了合同解除书,把合同解除了;** **房主要退钱,起诉。** **房主在安徽和县,房子在和县,装修公司在南京。** **和县法院说:合同都解除了、也没实际履行,这算什么建设工程纠纷?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应该去被告住所地南京。** **于是移送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南京那边不服,一路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的答案很干脆:归和县。** **理由就一句话:**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至于合同解除没解除、履行没履行,都不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个大筐

本案最重要的一句话,是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这里要解释一个概念:案由是有层级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第三级案由;** **它下面挂着若干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等。** **司法解释写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如果按字面严格限定在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分包、装饰装修、监理这些就要另外处理——** **结果会是同一栋楼上的纠纷,分散到不同法院,甚至适用不同管辖规则。** **最高法在另一个案子里把话说得更全:** **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这是个「整体解释」的思路:** **凡是以建设工程为标的、与施工相关的纠纷,都走不动产专属管辖。** **记住这条,能省掉很多管辖之争。**

为什么「没履行」不影响管辖

和县法院的逻辑里,藏着一个很常见的误解:**把「管辖」和「实体争议」搅在一起。** **它的推理是:合同解除了、没履行、没有工程 → 所以不是建设工程纠纷 → 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 **这个链条看着顺,但每一步都错了。** **第一,「有没有实际施工」是事实问题,「属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定性问题。** 定性看的是合同标的和法律关系,**不是看事情办到了哪一步。** **签了装修合同、付了款、发生了退款争议——争议的核心仍是这份装修合同。** **第二,专属管辖的立法目的,是便利法院查清事实、便利执行。** 装饰装修纠纷的核心事实在房屋现场:**有没有施工、做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损坏,都要现场勘验。** **把案子送到被告住所地,勘验成本立刻上升。** **这一点在「完全没施工」的案子里看似不重要,但规则不能按个案切——** **今天允许「没履行就不专属」,明天就会出现各种「履约程度」的争论,管辖永远定不下来。** **所以判决的答案是规则优先:** **合同解除与否、履行与否,都不改变管辖。**

协议管辖条款在这里也没用

本案还有个细节:**合同里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这个条款最后也没起作用,因为最高法把案子定在了和县。** **道理和前面几篇一致: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 **但这里要补一句更精确的话:** **不是「协议管辖条款一律无效」,而是「与专属管辖冲突的部分无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恰好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那没问题;** **约定到了别处,就无效。** **实务中还有一个变通做法:** **约定仲裁。** **仲裁不受专属管辖约束——双方约定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可以的。** **很多建设工程合同写「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就是为了绕开专属管辖带来的「客场」问题。** **但代价是:仲裁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机会,费用也不低。** **要不要这么设计,得看项目金额和风险偏好。** **本案这种几十万的装修纠纷,仲裁成本明显不划算,走诉讼更实际。**

装修纠纷的起诉指南

**第一,起诉地选房屋所在地,不要选被告住所地。** 无论合同有没有履行、有没有解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都按不动产纠纷走专属管辖。** **本案房主最初就在和县起诉,方向是对的——是和县法院自己搞错了。** **第二,遇到移送要顶住。** 收到移送裁定后,**在异议期或者上诉期内明确主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本案能翻过来,靠的是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省高院」,加上两省高院协商、报请最高法指定——** **这条路径虽长,但当事人提交的意见书是推动它的起点。** **第三,把「现场」的意义讲清楚。** 论证专属管辖时,**别只引条文,要说明为什么必须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审:现场勘验、工程质量鉴定、后续执行都在这儿。** **这一点最能说服法官。** **第四,金额小的装修纠纷,还有一条更快的路。**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诉前调解,**如果只是退预付款,事实清楚、证据齐全,走这些程序比纠结管辖更划算。** **本案为了管辖打了一年多,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时间成本远超争议金额本身。** **这也是实务中的现实:** **程序权利要争,但要算清争的成本。**

活一天没干,合同也是装修合同;房子在哪,官司就在哪。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蔡某某起诉称,2019年9月,蔡某某与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蔡某某位于安徽省和县的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蔡某某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预付装修款等。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书,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和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5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115-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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