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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粤民辖13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2022-03-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承包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此后,该公司将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

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二月十日,总承包人两次告知分包人前往现场确认已完成的工作界面、确认工程量并提交相关资料。因发包人已将相关工程款支付给总承包人,分包人发送《支付申请表》与《催款联络函》要求付款,总承包人未依约支付,分包人遂诉请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的移送裁定,本案由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属于建设工程范畴。

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能排除专属管辖。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定性,让案子换了法院

这个案子争的还是管辖,但切入点很特别:**「消防和空调安装」到底算什么合同?** **基层法院说是承揽合同,于是按合同里约定的管辖条款,把案子送到了开平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说不对——这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走专属管辖,案子留在工程所在地新兴县。** **两种定性的差别有多大?** **按承揽合同:可以协议管辖,合同里写哪就在哪。** **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属管辖,合同里写什么都不算。** **一条定性,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在哪个法院打这场官司。** **这也说明一件事:** **建设工程领域的管辖争议,往往先是「案由争议」。** **定性错了,管辖必错。**

消防空调凭什么是「建设工程」

很多人直觉上会觉得:消防、空调就是装设备,跟买空调、请人安装差不多,怎么会是建设工程?**判决的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关键词是「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消防工程有喷淋管网、消火栓管网、火灾报警线路;空调工程有冷媒管、风管、冷凝水管。** **这些都叫「线路管道」。** **判决还补充了一个更实质的理由:** **「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 **这段话点出了建设工程与承揽的核心区别:** **添附。** **承揽合同交付的是「成果」——比如做一套家具,交付的是家具本身,可以搬走;** **建设工程交付的是「附着在不动产上的部分」——管线埋在墙里、走在楼板里,搬不走,拆下来整个工程就坏了。** **有大量隐蔽工程、成果不可分离、与主体结构一体,就是建设工程。** **反过来,如果是纯设备采购加简单安装(比如装几台分体空调,不涉及管网),定性可能真的偏向承揽或者买卖。** **界限就在这里。**

协议管辖条款为什么一夜失效

本案还有一个隐含但很实用的点。**新兴县人民法院之所以移送,是因为「案涉《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条款在承揽合同的定性下是有效的——合同纠纷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但一旦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条款就无效了。** **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 **签合同时,法务很认真地谈管辖条款,写「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 **等到真打起来才发现,这行字在建设工程纠纷里基本没用。** **所以有两件事要提醒:** **第一,签建设工程合同时,别把管辖条款当成救命条款。** 它可能不管用,真正的管辖地是工程所在地。**第二,如果确实希望案子在某个地方审,能做的不是写管辖条款,而是控制「工程所在地」。** 这一点在项目立项、标段划分阶段就该考虑。**

给分包人的操作清单

这类「分包人追总承包人工程款」的案子,实务上可以按四步走:**第一步,先定案由再定法院。** 诉状上的案由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要写「承揽合同纠纷」。**案由写错,法院第一步就可能把你移送走。** **第二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别管合同怎么写。** 如果对方拿协议管辖条款提异议,**直接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加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这一点讲透。** **第三步,把「隐蔽工程」的证据准备好。** 管网综合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签认单、竣工图——**这些是证明「不是简单装设备」的关键,也是定性之争的弹药。** **第四步,注意把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的边界。** 本案分包人把总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告了。**对发包人的请求要注意: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限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 **而本案查明发包人「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总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对发包人的请求很可能落空。** **起诉前先查发包人有没有付清,没付清才有得争,付清了就别浪费诉请。**

管线埋在墙里、拆不下来,它就是建设工程,而不只是装了几台设备。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5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后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前往项目现场确认已完成的工作界面及确认工程量并提交相关资料。因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支付申请表》与《催款联络函》,要求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号:(2022)粤民辖13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115-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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