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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最高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2022-05-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某文化传播公司承揽某文化创意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某能环保能源科技展厅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及《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两份合同签订生效后,某文化传播公司按约履行,双方于同年十一月七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现场移交并书面签收确认。

两份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均已届满,某文化创意公司累计支付八十六万六千零四十元,剩余到期未付款项合计二十九万零三百六十元,经多次催要未付。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因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同时履行并存在关联关系,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反诉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专属管辖;受诉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将案件移送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展厅,两份合同,两个省的法院

这个案子的场景很常见。**一家公司要给自己的展厅做工程,签了两份合同:** **一份是《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土建、装修、安装;** **一份是《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软件、影片、设备。** **工程在山东淄博,原告在浙江杭州起诉。** **杭州拱墅区法院审了,开了庭,被告还提了反诉——** **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把案子移送到淄博临淄区法院。** **临淄区法院觉得移送不当,一路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的结论:移送没问题,案子归淄博。** **这里面最值得琢磨的是那个细节:** **案子在杭州已经开过庭、被告还提了反诉,为什么还能被移走?** **答案是两个字:专属。**

专属管辖不因「已经开庭」而治愈

判决把这个点说得很硬:**「尽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某文化创意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这句话背后是一条硬规则:** **专属管辖属于法定管辖,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应诉行为改变。** **一般地域管辖里,被告应诉不抗辩管辖,就视为接受;** **但专属管辖不同——它关系到法院与案件之间的法定分配,不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对象。** **所以即便被告提了反诉(这在普通管辖里几乎等于接受管辖),也治不好这个瑕疵。** **实务提示很直接:** **遇到建设工程类纠纷,先自查是不是专属管辖;是的话,别在错误的法院浪费开庭时间,越早移送越省钱。** **换个角度,对被告来说,这也是一张可以打的牌——** **想拖时间、或者想把案子挪到对自己方便的地方,管辖异议是法定权利,提出来法院必须审查。**

两份合同为什么能一起审

本案的第二个要点,是「一并起诉」怎么处理。**原告的诉请横跨两份合同:施工款、软件影片制作款、设备款。** **严格说,软件影片制作和硬件设备采购,性质上更接近承揽和买卖,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如果分开起诉,可能一个归淄博、一个归杭州,两个法院各审一半。** **最高法的处理是:合并。** **理由是三句话:** **「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 **这三个特征在实务中很好判断:** **① 标的是同一个物(同一个展厅);** **② 履行时间是重叠的(同期施工、同期验收);** **③ 内容互相依赖(软件影片要装进这个展厅的硬件里才有意义)。** **满足这三条,就可以一并审理,管辖按主合同的性质走。** **判决的表述是「可以一并审理」,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 **这是给法院的裁量空间,不是给当事人的强制权利。** **所以起诉时要做两件事:** **在起诉状里明确说明两份合同的关联性;** **在管辖异议阶段主动论证「一并审理更符合诉讼经济」。** **不说明,法院可能真就分开处理了。**

「可以一并审理」背后的诉讼经济账

为什么最高法愿意让两份性质不同的合同合并?**算的是诉讼成本。** **分开审的话:** **淄博审施工合同,要查工程质量、工程量、结算;** **杭州审软件和设备,要查交付、验收、付款;** **两边的核心事实高度重叠——同一个展厅、同一次验收、同一笔付款。** **重复举证、重复质证、甚至可能出现两份判决对同一事实认定不一致。** **合并审,一次查清,一份判决解决。** **这个思路对律师有直接用处:** **代理这类「一个项目、多份合同」的纠纷,起诉时就要有意识地把「合并」作为策略。** **具体做法:** **① 把各份合同的项目名称、工程地点、验收时间列成对照表,放在起诉状附件里;** **② 诉请按合同分组列明,但请求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③ 主动援引「同一工程项目、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这三个要件。** **反过来,如果你是被告、希望拆分案件拖延时间,就要攻击这三个要件——** **比如主张软件影片是独立的知识产权成果、与施工无关。** **能不能拆,往往决定案子的节奏。**

落回操作:三步定管辖

**第一步,判断主合同性质。** 一个项目多份合同,先找出哪份是核心——**本案是《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它决定了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辅助性的(比如纯设备采购加安装),就不适用这条规则。** **第二步,锁定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类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注意是工程所在地,不是原告所在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 **本案工程在淄博市临淄区,所以临淄区法院有管辖权;级别管辖再按标的额确定。** **第三步,算清「一并」的边界。** 不是所有关联合同都能塞进来。**要能说清三点:同一项目、同时履行、内容关联。** **说不清的,老老实实分开起诉,别为了省一次立案费把整个案子拖进管辖争议。** **最后提醒一个很容易踩的坑:** **协议管辖条款在建设工程纠纷里基本无效。** 因为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合同里写「争议提交某地法院」,只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条款就不管用。** **本案原告在杭州起诉,很可能就是受了合同里管辖条款的引导——** **结果白跑一趟,还得重新在淄博立案。**

一个项目拆成两份合同,管辖不能跟着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称,2018 年 7月 30日,某文化传播公司承揽某文化创意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某能环保能源科技展厅工程项目,并与某文化创意公司签订《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及《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签订生效后,某文化传播公司按约合格履行了相关工程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 年 11月 7日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现场移交工作并进行书面签收确认。现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均已届满,某文化创意公司累计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866040元,剩余到期未付工程款项合计人民币290360元。上述拖欠款项经某文化传播公司多次催要,某文化创意公司至今未支付,故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0)浙0105民初7129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依据与某文化创意公司签订的《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某文化创意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11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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