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曾某诉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深夜摩托撞狗未停被认定逃逸,狗主人解链遛狗也有过错——法院明确:对方的过错减的是民事责任,不减行政处罚。
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民事责任认定规则而非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规则确立: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可减轻逃逸人民事责任,但不当然减轻其行政处罚,能否减免仍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判断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确立的是逃逸场合民事责任推定规则,并非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逃逸人能否减轻免除行政处罚,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情形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只金毛引发的责任之辨
2023年8月深夜,曾某骑摩托车撞上横过马路的金毛犬,狗主人呼喊追赶,他未停车径直离开,狗随后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罚款一千元。曾某申辩:狗主人深夜解开狗链任其乱跑,对事故同样有过错——一审法院据此把罚款变更为五百元。赣州中院二审却撤销了一审判决:一千元罚得没错。
两条责任轨道的分野
裁判理由把混在一起的两条轨道分开。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立法目的针对的是逃逸场合民事责任的推定规则:逃逸者对民事赔偿先推全责,对方有过错可减轻赔偿份额。但行政处罚走的是另一条轨道:处罚的对象是「逃逸行为本身」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其成立不因对方的过错而改变;要减轻行政罚款,必须落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情形里——主动消除后果、受胁迫、主动供述、立功等。曾某肇事后既未报警也未赔偿,一项法定情节都不沾——狗主人的过错最多在民事赔偿里给他省份额,省不掉罚款。一审的失误正在于把民事规则误用为行政减免依据。
给驾驶人、执法机关和行政法官的对表
对驾驶人:撞到动物也是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报警、协商赔偿三步走完,逃逸的行政责任(罚款记分乃至更重)才不会找上门;「狗没拴绳」能帮你少赔钱,不能帮你免罚单。对执法机关:逃逸认定与责任划分文书要把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开表述,避免相对人误读。对行政法官:审查逃逸处罚案件时先问当事人主张的减免依据属于哪条轨道——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是民事规则,行政减免必须回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逐项对号;本案一审与二审的分野正是这条分界线的现场教学。
撞狗逃逸被罚一千元,二审维持——被解开的狗链拴不住逃逸的行政责任。这起案件划清了两条责任轨道:民事责任看过错分担,行政责任看法定情节,不能互相顶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8月2日23时36分许,曾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城北建材市场弓桥龙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狗(品种系金毛犬)相撞,在狗主人谢某呼喊并追赶后其仍未停车,径直骑行离开现场,造成该狗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狗主人谢某的陈述,她认为当时已经很晚了,故将狗链解开让狗在周围活动。2023年8月17日,瑞金市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23年9月25日,瑞金市交管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曾某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曾某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曾某不服,向瑞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23年12月11日,瑞金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曾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9日作出(2024)赣0731行初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瑞金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瑞府复决字〔2023〕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变更瑞金市交管大队2023年9月25日对曾某作出的赣公(交)行罚决字〔2023〕360781290103133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一千元”为“罚款五百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赣07行终25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1行初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必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该条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确立了交通事故逃逸场合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即在交通事故逃逸场合首先是推定逃逸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人的民事责任,但该条规定并非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瑞金市交管大队对曾某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曾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并不影响对该行为的处罚,除非曾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案中,曾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未主动报警,也未积极向狗主人进行赔偿,且不具备其他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即使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对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的也是曾某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曾某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民事责任认定规则,而非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据此减轻逃逸人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可以减轻逃逸人的行政处罚。逃逸人能否减轻、免除行政处罚,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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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赣07行终259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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