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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最高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9-04-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一年,某安装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口头约定,由某安装工程公司承建某实业公司发包的案涉商住小区一号楼工程,此后该公司进场施工。同年十一月,该公司交纳保证金五十万元;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八月十日,分别收到工程进度款三百万元、三十万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案涉工程竣工。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工程总造价一千六百零三万六千二百一十二元,也均认可整个工程由一支施工队伍完成施工。某安装工程公司主张该施工队伍由其组织管理,提交了组织施工的证据及二〇一一年一月至二〇一二年十月向计某发放工资的凭证;某实业公司则主张施工队伍由计某个人组织管理,计某到庭作证认可某实业公司的主张。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千一百八十九万二千一百六十九元九角一分及利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某实业公司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当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另案虽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但并未认定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反而确认其中途撤场事实的,不能作为其主张全部工程款的依据。

承包人主张其在施工后期仍以本单位员工名义组织施工,但既不能提供覆盖该期间的施工、结算文件,也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关键证据,且与另案中的自认相矛盾的,应认定其中途退场,其以完成全部施工为基础主张全部工程价款的请求应予驳回。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自认,把一千一百八十九万打没了

这个案子的结局很有冲击力:**一审、二审都判发包人付一千一百八十九万二千一百六十九元九角一分;**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直接撤销两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从全胜到全败,中间只隔着一句话。** **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 **「在另案(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46号中,某安装工程公司在法院询问时已经明确认可该公司已于二〇一二年七月退出案涉工地。」** **这是自认。** **自认的效力在民事诉讼里极强——** **当事人自己承认的不利事实,对方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采纳。** **本案承包人可能没想到,几年前为了追讨五十万保证金而在另案里说的一句话,会成为本案的致命伤。** **而且这句话跟他在本案里的主张正好相反:** **本案他说「整个工程都是我干的」,另案他说「我二〇一二年七月就退场了」。** **两份卷宗摆在一起,矛盾藏不住。**

另案判决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那半句

本案还有一个技术点,是判决书里那句被反复引用的话:**「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这句话针对的正是二审的推理。** **二审为什么判承包人赢?因为另案判决「已经认定某安装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听起来是铁证,但判决书紧接着指出:** **「该另案判决虽然确认了某安装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但并未认定某安装工程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反而恰恰确认了某安装工程公司中途撤场的事实。」** **一半是「有合同关系」,另一半是「中途撤场」。** **只取前半句,结论是「他能要全款」;** **两句一起看,结论是「他只能要退场前那部分,而他从没证明过那部分是多少」。** **这个教训在实务中太常见了:** **律师引用在先判决时,习惯只截取有利段落。** **但法官会去看全篇,对方也会去调卷。** **断章取义的代价,往往是整个论证链条崩塌。** **正确做法:引用在先判决时,把相关段落完整呈现,主动解释不利部分为什么不影响本案结论。** **主动解释,比被人揭穿强得多。**

「我派的项目经理」这句话,得有证据撑着

承包人在本案的核心主张是:**二〇一二年七月之后,计某是以他公司员工的身份在现场组织施工。** **如果这个主张成立,那工程确实是他干完的,全款该给。** **但判决逐条驳回了:** **第一,没有覆盖该期间的施工、结算文件。** 合同、签证、结算都是证据,**没有这些,等于说这段时间他跟这个工程没有书面往来。** **第二,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是我们员工」这句话,最硬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两样都没有,只能拿工资发放凭证顶。** **第三,工资凭证本身站不住。** 判决举了个很具体的例子:**「仅以二〇一一年四月为例,其付给计某二千元,如计某果系代表该公司组织施工的负责人,钱款数额上即不合常理。」** **一个月两千元,管一个上千万的工程?** **而且计某本人否认这是工资,说这是「其他项目帮忙跑腿的酬劳」。** **三处都断了,主张就塌了。** **这一段的实务价值:** **证明「某人是我的员工」,靠的不是称呼,是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流水、考勤、授权文件这一整套。** **尤其是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这类角色,** **工地上大家都叫他「某经理」,但法律上他是不是你公司的人,要看纸面。**

口头合同的风险,在这个案子里全暴露了

回头看这个案子的起点:**二〇一一年,双方是口头约定。** **整个工程总造价一千六百零三万六千二百一十二元,这么大的项目,没有书面合同。** **后果是什么?** **第一,工作范围说不清。** 谁负责哪部分、干到哪个节点、什么算完工,全靠事后回忆。**第二,人员归属说不清。** 施工队伍是谁组织的,只能靠工资表、社保这些间接证据推。**第三,退场时间说不清。** 承包人什么时候走的,成了一个要靠另案自认来确定的事实。**三个「说不清」叠在一起,一审二审都判错了,一直到最高法提审才纠正。** **这个案子对施工企业的提醒非常直接:** **再熟的甲方,也要签书面合同。** **合同不必复杂,但至少写清四件事:** **① 工程范围和内容;② 计价方式和总价;③ 工期和节点;④ 现场负责人及其授权范围。** **第四条最容易被忽略,但在「人是不是你的人」这类争议里,一份写明了项目经理姓名和授权的合同,比十张工资表管用。**

如果确实中途退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本案承包人最大的错误,不是中途退场——**退场本身在建设工程里很常见,资金、人力、协调出问题都可能退场。** **错误在于:退场之后还去主张全部工程款。** **正确的路径是:** **第一,退场时做结算。** 已完工程量、已付款、应付未付,三方(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签认。**哪怕对方不配合,也要单方制作结算书并送达,留下送达凭证。** **第二,退场时固定现场状态。** 拍照、录像、公证、请监理出具形象进度证明。**这些是将来算「干了多少」的唯一依据。** **第三,退场后别再以「我还在干」的口径主张权利。** 一旦被自认或者书证推翻,整个诉请都会崩——**本案就是这样,一千一百八十九万的请求,一分没拿到,还要承担两审的诉讼费。** **第四,如果工程由后手接着干完,要盯住后手的进场时间和交接记录。** 这些材料能反证你的退场时点,也能用来划分责任。**最后提醒发包人一侧:** **遇到承包人中途退场,要及时书面通知、固定证据、另行组织施工,并保留因更换施工队伍产生的额外费用凭证。** **本案发包人赢了,但两审都输过——** **如果当初退场时做过交接确认,这个案子根本不用打到最高法。**

另案里的一句自认,比本案里的十份证据都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某安装工程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9月开始为被告某实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住宅楼工地施工。2012年6月该项目施工到10层,被告开始支付工程款,分两次共支付工程款330万元。案涉项目2012年10月9日封顶,此后被告以各种借口一直拖欠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1892169.91元及欠款利息832451.8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某安装工程公司、某实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由某安装工程公司承建某实业公司发包的案涉商住小区1号楼工程,后某安装工程公司进行了该1号楼的建设施工。2011年11月,某安装工程公司交纳50万元保证金。2012年7月4日,某安装工程公司收到某实业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00万元。2012年8月10日,某安装工程公司收到某实业公司付款30万元。在施工中,某安装工程公司另案起诉要求某实业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2013年10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实业公司与某安装工程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判令某实业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2012年11月,案涉商住小区1号楼工程竣工。

在本案审理中,某安装工程公司、某实业公司均认可案涉商住小区1号楼工程总造价为16036212元,也均认可整个工程由一支施工队伍完成施工。某安装工程公司主张该施工队伍由其组织管理,提交了其组织施工的相关证据及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向计某发放工资的凭证。某实业公司则认为该施工队伍由计某个人组织管理,提交了计某组织施工的相关证据。计某到庭作证,表示认可某实业公司的主张。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原告某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1892169.91元;二、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原告某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利息832451.83元。某实业公司不服,以应追加计某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实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判决:一、撤销(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和(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某安装工程公司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某安装工程公司是否于2012年7月中途退场。

第一,某安装工程公司一直主张2012年7月之后计某是作为该公司的员工而代表该公司在现场组织施工,但其既未提供与某实业公司之间能覆盖2012年7月之后的工程的施工、结算等方面文件,亦未能提供计某与某安装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关键性证据。

第二,某安装工程公司虽然提供了所谓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其向计某发放了工资的证据材料,但仅以2011年4月为例,其付给计某2000元,如计某果系代表该公司组织施工的负责人,钱款数额上即不合常理,且计某对此种款项为工资的属性予以否认,并当庭给出了系其他项目帮忙跑腿的酬劳的合理解释。

第三,在另案(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46号中,某安装工程公司在法院询问时已经明确认可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退出案涉工地,此节自认的事实,也与本案中某实业公司的主张和计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吻合。

第四,本案二审认定某安装工程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理由正当,系以另案(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46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某安装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为佐证,而该另案判决虽然确认了某安装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但并未认定某安装工程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反而恰恰确认了某安装工程公司中途撤场的事实。因此,本案应当认定某安装工程公司已于2012年7月中途从案涉工程退场,故原审认定某安装工程公司应取得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某安装工程公司以其完成全部施工为事实基础而起诉主张全部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15-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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