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四年二月,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承接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镜湖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合同有协议管辖为由,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三、赵律师点评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管辖法院,为什么不算数
这个案子的疑问很直接:**合同是双方签的,管辖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写明了「发生争议向某法院起诉」——** **为什么法院说这条款无效?** **因为管辖这件事,不是所有类型都能由当事人自己定。** **民事诉讼法把管辖分成两类:** **一类是「可以约定」的——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另一类是「不能约定」的——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排除的,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属于被「视为」不动产纠纷、走专属管辖的那一类。** **所以本案的协议管辖条款,从签的那天起就没有效力——** **不是「对方不同意所以不算」,是「法律根本不允许这么约」。**
「视为不动产纠纷」的名单有多长
本案最有价值的,是判决把这份名单列全了:**「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数一数,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身,还包括:**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②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③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④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⑤ 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兜底)。** **这个列举方式很关键。** **它说明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用的是广义概念——** **不是案由表上那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领域」。** **实务含义:** **只要你打的官司落在上面这几类里,就别指望靠协议管辖换法院。** **反过来,如果要争管辖,抓手也在这里——** **先论证案件不属于这几类,才谈得上协议管辖有效。**
为什么立法要把这块划成专属
专属管辖不是随便划的,背后有实打实的考虑。**第一,事实查清的成本。** 建设工程的争议,核心事实几乎都在现场:**有没有施工、做到什么程度、质量合不合格、工程量多少。** **这些靠卷宗说不清,得勘验、得鉴定。** **案子在工程所在地审,法官能去看,鉴定机构就在本地,成本最低。** **第二,执行便利。** 判决要执行的是工程款,而工程本身、发包人的财产往往都在当地。**本地法院执行,查控、拍卖都方便。** **第三,防止「挑选法院」。** 建设工程里发包人强势,**如果允许协议管辖,发包人会在合同里写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承包人跨省打官司,成本陡增。** **专属管辖把这个空间关掉了。** **所以这条规则的实质,是** **在一个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领域里,用固定规则替代自由约定。** **理解了这一层,就知道为什么法院对「约定管辖」这么不客气——** **不是不尊重意思自治,是这类案件的意思自治容易变成强势方的工具。**
还有一个绕开专属管辖的办法:仲裁
讲完诉讼管辖,得补一句实务上更常用的方案:**仲裁不受专属管辖约束。** **专属管辖约束的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不约束仲裁机构。** **双方约定「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只要仲裁条款有效,法院就不受理——** **这是很多建设工程合同选择仲裁的真实原因。** **仲裁的好处:** **中立性(可以选外地甚至境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可以指定建设工程领域仲裁员)、保密性(不公开审理)、一裁终局(快)。** **坏处也明显:** **一裁终局意味着没有上诉机会,错了也难纠正;** **费用比诉讼高;** **保全、执行仍要回法院,还是要跟工程所在地法院打交道。** **所以要不要选仲裁,得看项目和当事人:** **大标的、涉外、需要保密的,仲裁合适;** **几十万、上百万的普通工程款纠纷,诉讼更划算。** **本案这种展厅装修纠纷,走诉讼是对的。**
给合同起草者的三条实务建议
**第一,别在建设工程合同里写「协议管辖」条款。** 写了也没用,还可能误导当事人——**本案原告很可能就是看着合同里的管辖条款,才跑到芜湖起诉(也可能相反,是被告拿条款主张移送)。** **不管哪种,都会浪费一轮程序时间。** **真要约定,就约定仲裁,或者干脆不写,按法定管辖走。** **第二,如果一定要写,写「工程所在地法院」。** 这样至少和专属管辖一致,不会产生冲突。**写别的地方,等于给自己埋一个管辖异议。** **第三,已经签了错条款的,别慌。** 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管辖条款独立判断,无效就是无效,合同照常履行、照常主张权利。** **起诉时直接去工程所在地法院立案,如果对方提管辖异议,把本案的说理摆出来:**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这一条有最高法的裁定支撑,基本不会被推翻。**
有些管辖可以商量,有些不许商量——建设工程就属于后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案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有协议管辖为由,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皖0202民初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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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1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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