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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最高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3-04-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2003年政府批复同意、发证支持先行建设的招商项目,2014年却被认定非法占地没收建筑物——最高法再审提审:政府自己也有责任,没收显失公正。

法院:行政机关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占地行为处罚时,应结合占地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对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规则确立:政府明知手续不全仍以招商引资名义许可支持建设,相对人因此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十年后迳行没收显失公正

二、裁判要点提炼

历史遗留未批先建占地的处罚应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对相对人权益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

政府部门以招商引资名义作出一系列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长期未推动完善手续的,相对人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三、赵律师点评

十一年的角色反转

2003年4月,某市发展计划局批复同意某工程公司在涉案地块开展建设,原国土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招商引资办发函明确土地补偿按协商价解决、要求尽快建成。镇国土所出具「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减免报建规费一路绿灯;省国土资源厅复函同意完善用地手续——却始终没人去办。茶艺馆年底建成,相安无事十年。2014年,画风突变: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属非法占地,决定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三连败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信赖保护的三个支点与判决的落点

最高法的再审判决没有回避某公司的责任——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责任不是单方的:其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知手续不全,仍以招商引资名义作出一系列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自身即有责任;其二,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厅已同意完善手续的情况下,市里长期未推动,系违法状态长期持续的重要原因;其三,政府部门和村组还收取了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三个支点撑起一个结论:公司对政府行为已形成足够信赖,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十年后把占地责任全推给公司、迳行没收茶艺馆,「显失公正,也侵害其信赖利益」。判决撤销一、二审,确认处罚决定违法,并载明赔偿路径:原审未提赔偿请求的,由自然资源局主动协商补救或赔偿方案,协商不成应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给招商企业、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对表

对招商引资企业:政府的批复、证明、许可是最硬的信赖凭据,本案的翻盘靠的正是这叠十年前的文书——招商承诺要留痕,手续办理要书面催办,把政府的每一次表态都变成档案。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不能只许愿不收尾,「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复函躺在档案里十年,最终以确认违法加赔偿路径收场——项目落地的合规闭环要有人负责盯到底。对执法机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罚不是照搬法条就完事——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各方责任都要进裁量,没收这种最重的手段更要有过罚相当的论证;把十年前的招商行为与十年后的执法决定放在同一张桌上审,是本案给出的方法论。

批复同意的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十一年后被贴上「非法」标签,最高法又把它摘了下来。这起案件把信赖保护原则写进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政府不能今天招商引资、明天执法拆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3年4月,某市发展计划局批复同意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涉案地块开展建设,原某市国土局也作出同意用地的预审意见,某市招商引资办还发函明确土地补偿费按某公司与镇政府协商的价格解决并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建设。9月,镇国土所出具“兹有某度假村全部土地已经我所协助征用。其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报建手续”证明。2004年2月,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系列手续;某市政府也作出批复,减免报建规费,兑现招商政策。其间,某公司通过向村民、村民小组租赁或购买的方式使用涉案土地并于年底建成某茶艺馆。10月,原某省国土资源厅复函同意涉案项目完善用地手续,但某市有关部门一直未按要求申报完善手续。2014年,某市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某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即进行建设,属非法占用土地,决定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14年9月29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梅兴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行申1232号行政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及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4)梅兴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二、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某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知某公司用地手续不全,仍然以招商引资名义作出一系列行政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因涉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某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某市相关部门长期未推动完善用地手续,系违法用地状态长期持续的重要原因。此外,某市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村组还收取某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补偿等费用。某公司对上述政府行为已形成足够信赖,因而形成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某市自然资源局在十年后将非法占地责任全归责于某公司,迳行将某茶艺馆没收,显失公正,也侵害其信赖利益。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判决书同时载明:鉴于某公司原审期间未提出赔偿请求,某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协商采取具体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方案;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另行诉讼。

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1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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