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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朱某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号:(2017)沪01刑初4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一审 · 2017-07-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朱某明是某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经纪人,同时还受邀担任一档电视财经节目的嘉宾。他的工作之一,就是在节目里点评股票。

在一年半时间里,他先用自己的钱买入 15 只股票,然后在节目里把这些股票讲出来——报名称、报代码、讲 K 线、做预测。节目播出的第二天或第三天,他全部卖掉。

买入 2,094 万余元,卖出 2,169 万余元,获利 75.48 万元。法院认定这叫「抢帽子」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 76 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在对该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抢帽子」交易的本质是利益冲突下的反向操作:行为人以自身影响力制造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变化,再与自己先前的持仓做方向相反的交易获利,其违法性不在于荐股本身,而在于先建仓、后推荐、再抛售的完整链条。

三、赵律师点评

先买十五只,再上电视讲十五只

朱某明有两个身份:某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经纪人,某电视财经节目的嘉宾。前一个身份让他懂行、有信息渠道,后一个身份让他有话筒。 2013 年 2 月 1 日到 2014 年 8 月 26 日,一年半时间,他做了一套重复动作。 第一步,买。用他自己控制的朱某荣、孙某英、张某英等亲属名下的账户,预先买入「利某某制」「万某股份」等 15 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 2,094 万余元。 第二步,讲。股票买到手以后,他上节目,通过介绍股票的标识性信息、展示 K 线图、明示股票名称或者代码,对这 15 只股票公开评价、预测、推介。 第三步,卖。节目首播后的一到两个交易日内,全部抛掉。卖出金额 2,169 万余元。 三步做完一轮,换下一只。一年半下来,15 只股票,获利 75.48 万元。 这 15 只股票有什么共同点?都是中小盘、流动性一般、平时关注度不高的票。这类股票有个特点:一点买盘就能把价格顶起来,一点卖盘也能把它砸下去。如果他讲的是大盘蓝筹,几千万的资金扔进去连个水花都没有,这套玩法根本不成立。 选股的标准,其实不是「哪只股票好」,而是「哪只股票容易被推动」。这句话,是理解这个案子的钥匙。 2017 年 7 月 2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某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76 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十一个月,是这个罪名里几乎最轻的一档。获利 75 万元,罚金 76 万元,罚金比赚的还多一点。这个量刑的算法,后面会讲到。

什么叫「抢帽子」,为什么它有独立的名字

「抢帽子」是从交易行话里借来的词。原意是抢在别人前面做一笔短线,赚一小段价差。在证券法上,它指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动作组合:先建仓,再公开推荐,然后反向卖出。 这个组合为什么违法?因为它的获利来源不是你推荐得对,而是你自己制造出来的那一下波动。 正常的荐股,分析师说某只股票有价值,听众买,股价涨,分析师不持有这只股票,他的收益是工资和声誉。抢帽子不一样:他说这只股票好,听众买,股价涨,他把自己低价买的筹码卖给听众。听众的钱,变成了他的利润。 判决书对它的定义写得很清楚: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个定义有四块积木,缺一块就不成立。 第一块,主体特殊。必须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什么限定这些人?因为他们有话筒,而且这个话筒是职业给的,听众信的是机构的名头,不是他个人。 第二块,违反从业禁止。证券法对从业人员持股有明确禁止: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以化名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这条禁令的目的,就是防止利益冲突。 第三块,公开评价、预测、建议。得是对外说的,对不特定的人说的。私下跟一个朋友说,不构成;在电视上、在直播间、在公众号里说,构成。 第四块,反向操作获利。先买后推再卖,或者先卖后推再买(做空的情形)。 四块齐了,就是抢帽子。 这里要说清一个容易混的地方:抢帽子操纵和「黑嘴」不是一回事。「黑嘴」通常指没有资质的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股价;抢帽子的人往往有正规资质,说的内容也未必虚假——他可能是真的觉得这只股票有前景。违法性不在话的真假,在于他隐瞒了自己持仓这件事。 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一点:如果朱某明在节目里说「我持有这只股票」,性质就完全不同了。他隐瞒持仓,让听众以为他是一个中立的专业人士,这才是欺骗。

赚了七十五万,为什么判十一个月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落在第一档,而且是第一档里最轻的位置。原因有三个。 第一,数额。获利 75.48 万元。按照当时适用的立案追诉标准,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 50 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他刚刚越过这条线,离「特别严重」还很远。 第二,手段的恶性程度。他不是编造虚假信息,也不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而是利用自己「专业人士」的身份影响力。这种操纵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真实存在,但比动用几亿资金做庄要轻。 第三,规模与时长。15 只股票、一年半、每只股票的持仓周期只有几天。比起控制几十个账户、连续数月的操纵,这个规模是小的。 罚金 76 万元,略高于获利。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并处罚金,罚金的确定会参考违法所得。判到比获利略高,意思是把赚的收走,再让他贴一点。 不过这里要说清楚:罚金不等于追缴。判决书里的 76 万元是罚金,违法所得 75.48 万元是否另行追缴,属于判决的另一部分内容。这两笔钱不互相冲抵。 有人会问:判这么轻,值不值得?从纯粹的经济账看,赚 75 万,罚 76 万,加上违法所得被追缴,等于白干还倒贴一点。从职业账看,损失更大: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会吊销执业资格、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证券行业基本回不去了,还可能被记入诚信档案。 更重要的是刑事记录。十一个月是实刑,不是缓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意味着要实际服刑。对一个人的职业生涯来说,这不是「罚点钱」的量级。 量刑的细节,还值得再拆一层,因为它解释了「为什么没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判十一个月,形式上符合「三年以下」这个前提。 那为什么没缓?材料里没有写具体理由,但从案卷情况可以推知几点:他始终没有退缴违法所得(判决只写了罚金,没有写退赔),认罪态度不明;他是证券从业人员,属于特殊主体,再犯风险与职业绑定;案件的社会影响面较大,电视荐股波及的投资者不止一人。 对比下一批另一起案子:张某文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判一年、缓一年。两案刑期接近,一个缓一个不缓,差别在于:张某文自首、如实供述,公司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朱某明是主动实施操纵、获利明确。 这说明缓刑不是「刑期短就自动缓」,它是一套独立的判断:情节、悔罪、再犯可能、社会影响。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后果:这类判决会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成为市场禁入的事实依据。对持牌人员来说,禁入的年限往往比刑期更长——判十一个月,禁入可能是五年。 对想做财经内容的人来说,这条线要记牢:你可以有观点,但不能有仓位;你可以推荐,但不能在同一时间买卖。

券商员工为什么连股票都不能买

很多人不理解这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也是公民,为什么不能买股票?这不是限制了人家的财产权吗? 道理在于利益冲突。证券公司是市场的中介,手里同时握着大量客户的信息、研究的信息、自营的信息。一个经纪人知道客户明天要买什么,一个投行人员知道某家公司要发股,一个研究员知道自己所里要给某只股票「强烈推荐」。如果这些人可以自由买卖,市场就变成了信息优势者的提款机。 所以证券法画了一条很硬的线: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注意「借他人名义」这四个字。它把「用亲戚账户」这条路堵死了。本案里,朱某明用的就是亲属名下的账户,法院照样认定为「他持有、他买卖」。 这条禁令的范围还包括: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成为上述人员时,原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实务中,很多券商在新员工入职时会要求填写亲属账户报备表,就是要落实这一条。 有人会问:那我买基金行不行?可以。公募基金不是个股,不存在针对某只股票的信息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从业人员的合规做法是把股票仓位换成基金。 还有人问:我离职以后能不能买?可以,但要注意两点:一是任职期间持有的股票必须处理干净;二是离职不久就买入自己此前研究、推荐过的股票,仍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或操纵,关键看有没有时间上的异常吻合。 这条禁令不分岗位。营业部经纪人、投行人员、研究员、交易员、清算人员,全部适用。有些人以为自己不做投资决策就没事,实际上禁令是按「身份」划的,不是按「能不能接触信息」划的。

荐股的人,哪些话不能说

这个案子对今天的内容创作者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现在荐股的人不只在电视台,还在直播间、短视频、公众号、付费社群。平台变了,法律的评价标准没变。 判断一条荐股内容是否越线,可以问四个问题。 第一个,你有没有持仓?有持仓而不披露,是最核心的问题。合规的做法是先声明「本人持有该股票」,有些机构要求更严:有持仓就不得推荐。 第二个,你有没有在推荐后短期内反向操作?先推荐、后卖出,是抢帽子的标准动作。哪怕你披露了持仓,如果推荐后立刻清仓,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操纵,因为你的推荐本身就是为了出货。 第三个,你推荐的对象是不是容易被你的话影响?小盘股、低流动性股票,几句话就能推动,风险最高。 第四个,你的身份是不是给人「专业中立」的印象?有牌照、有机构背景、有「老师」的人设,听众的信赖度更高,法律要求也更严。 反过来说,几种常见做法是安全的:只讲方法和逻辑,不点具体个股;讲个股但不持有、且不从事证券业务;做长期跟踪,公开自己的全部持仓和交易记录,让听众自己判断。 有一类灰色操作值得单独提:先建仓,再在社群里「免费分享」,等粉丝把价格买上去,自己悄悄卖。这种模式没有电视台,没有机构身份,但操纵的实质一点不少。近年证监会处罚的多起「网络大 V 操纵市场」案,走的就是这个路子。 还有一类是「股评节目」本身的问题。节目组请嘉宾,往往只看观点是否有话题性,不看嘉宾的持仓。合规的做法是要求嘉宾书面披露持仓、签署承诺书,节目播出前核查。本案里,朱某明既是券商员工、又是节目嘉宾,两个身份叠加,等于把「不能买」和「有话筒」凑到了一个人身上。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这个案子给的经验很直接:听到有人热情推荐一只小盘股,先问一句「你自己买了吗」。如果对方回避这个问题,你就要想清楚,他赚的是你看好这只股票的钱,还是你接盘的钱。 把视野放大一点,这个案子其实预言了今天的内容生态。 2013 年到 2014 年,朱某明的舞台是电视台。今天,同样的动作搬到了直播间、短视频、付费社群、知识星球。变化的是渠道,不变的是结构:一个有影响力的人,先建仓,再喊单,后卖出。 监管对这类行为的定性,这几年越来越清晰。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而从事荐股,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可以行政处罚;有资格但利用荐股操纵市场,走刑事。两条线并行,不冲突。 平台的责任也在加重。直播荐股如果涉及具体个股的买卖建议,平台有审核义务;发现异常交易与荐股时间高度吻合的,应当报告。 对投资者来说,识别「抢帽子」有几个信号:只推小盘股、只做短线、推荐后很快就不再提、从不披露自己的持仓、收费模式是「先交费再进群」。这几个信号出现两个以上,就要小心。 还有一个反向的提醒:不要因为一个人「说对了几次」就相信他。抢帽子的人往往「说得很准」,因为他自己在买,价格确实会涨。你看到的准确率,其实是他制造出来的。 最后说一句法律之外的话。这个案子的被告人,本来是一个懂市场的人。他把懂市场变成了操纵市场,把自己的专业变成了收割工具。十一个月的刑期会过去,但那 15 只股票、那些听了节目去买的人,不会因为判决而消失。

朱某明赚了 75 万元,罚了 76 万元,坐了十一个月牢。从数字看,这是一笔亏本的买卖。但它留下的问题比判决本身更重要。 第一,「专业人士」这个身份是有代价的。你获得话筒,是因为机构的名头;你被禁止买卖个股,也是因为机构的名头。这两件事是一体的——法律不能只给你影响力,不给你约束。 第二,抢帽子的核心不是「说的对不对」,而是「瞒了什么」。如果朱某明在节目里说「我持有这只股票,我准备在两天内卖出」,这件事的性质就变了,听众会有自己的判断。他隐瞒的正是这个。 第三,用亲属账户买卖,不构成任何屏障。证券法明文禁止「以化名或者借他人名义」持股,刑事认定看的是谁在决策、谁在受益。 对今天在做内容的人,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额外提醒:形式变了,实质没变。电视台变成了直播间,节目嘉宾变成了博主,但只要动作还是「先买、再喊、后卖」,法律评价就是一样的。近年被查处的多起网络荐股案,走的都是这条线。 有几条实操建议,值得记下来。 如果你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咨询机构工作:不要碰个股,包括用家人的账户。把股票仓位换成基金,是最省心的合规方案。如果确实持有股票(比如入职前就有),按规定申报、按规定期限处理。 如果你在做财经内容:推荐个股前,先想清楚自己有没有持仓、有没有在近期买卖。有,就披露;披露了还怕说不清,就别推。这不是道德要求,是法律要求。 如果你是投资者:看到有人热情推荐小盘股,多问一句「你自己买了吗」。真正做研究的人,不怕回答这个问题;准备出货的人,一定会绕开它。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寸感。法院没有把荐股本身当成犯罪——荐股是持牌机构的正常业务,也是市场需要的信息服务。法院打击的是那条藏在荐股背后的交易链:先建仓、再喊单、后抛售。 这条线的位置很清楚:你可以说,但不能一边说一边卖。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某明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其间,朱某明在其控制的“朱某荣”“孙某英”“张某英”等亲属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某某制”“万某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某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前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某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经査,朱某明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币种下同),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169.7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沪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是“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被告人朱某明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在某电视节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者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等方式,对涉案股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续再于电视节目播出后抛售相关股票。

朱某明通过“公开荐股”方式,人为影响涉案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又利用证券价格波动实施与投资者反向交易的行为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案号:(2017)沪01刑初4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2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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