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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朱某洪等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

案号:(2017)沪01刑初8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一审 · 2018-01-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洪与私募操盘手合谋:自己出利好消息加四千七百多万股底仓,对方用四十九个账户连续买卖、自买自卖拉股价,高位减持分成。他另外把利空消息透露给机构朋友并建议对方卖股避损。四人均获刑。

定罪的难点在朱某洪泄露利空那笔怎么算——操纵证券市场罪还是内幕交易罪?判决给了三把尺子:有无操纵的主观故意、对信息的控制程度、是否扭曲价格形成机制。

答案:泄露行为被整体评价进操纵罪——他是信息的源头和调度者,不是利用信息的朋友。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实际控制人滥用信息优势操纵交易价量,其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受操纵故意支配、体现对信息更强控制性的,整体评价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信息型操纵与内幕交易的界分应把握主体身份、对信息的控制程度、是否危害价格形成机制三方面。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台精密的减持机器

复盘整套架构:朱某洪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手握重组、收购、发展战略等利好信息的发布节奏;操盘手杨某东用四十九个账户连续买卖、自买自卖;中间人窦某文牵线并分利。三个月里,股价涨了七成三,跑赢中小板指五十个点;单个账户群的交易量占全市场一成九。计划是高位减持四千七百多万股分成,只可惜公司重组停牌打乱了节奏,复牌后股价下跌,三人分文未赚。但刑法不看赚没赚——操纵行为完成、价格被扭曲,既遂的标准早已迈过,量刑时未获利只是酌情情节。

三把尺子量出一个罪名

朱某洪多做了一件事:把「标的资产流动资金不足、利润可能不达标」的利空提前透露给机构代表李某雷,还明示对方把六百万股通过大宗交易卖给杨某东接盘。机构照做后复牌亏损一千二百多万。这笔单独看是标准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加明示避损。判决为什么把朱某洪整体定操纵罪?三把尺子:其一,主观故意——他的一切行为都在「拉抬股价高位减持」的总故意之下,泄露利空是为了维持减持节奏;其二,信息控制——他不只利用信息本身,还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刻意拖延披露,这是操纵者的调度权;其三,危害指向——内幕交易侵害的是其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操纵破坏的是整个价格形成机制。三尺合量,整体评价为操纵罪。

接盘的机构为什么也获刑

李某雷以为自己只是「听朋友劝、卖了避险」——但内幕交易罪里,「明示、暗示他人交易」同样构罪,且他作为机构执行事务代表,用的是管理的资金。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万,比朱某洪的四百万罚金轻得多,因为他是信息链的末端。这个案子给机构投资者的警示极深:来自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内幕建议」不是人情,是刑法考题——收到就应当远离该股票,而不是配合操作。机构内部的信息隔离墙和决策留痕,是应对这类「朋友提示」的唯一防线。

信息型操纵的执法趋势

本案是信息型操纵的早期标杆:实控人不当「庄家」却当「导演」,用公告节奏指挥市场。此后监管对「编题材、控节奏、配资金、找通道」的组合拳持续高压,刑法修正案(十一)又把操纵手段的列举扩容并提高刑期。对照本案的量刑——主犯缓刑四年加四百万罚金——今天同类案件的刑罚已明显加码。给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忠告:市值管理的合法边界是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任何「配合资金拉股价」的安排,无论亏赚,都会在交易数据里留下完整指纹。

实控人操纵市场的剧本再精密,也逃不出三把尺子:故意、控制、扭曲。股价可以演,刑法面前的角色分配,早就写好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7)沪01刑初8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24-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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