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与北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开发商欠佣金三百五十多万——名下监管账户里躺着两千余万监管额度内资金;佣金不是工程款,监管账户动得了吗?直接处置不动产,又怕购房人跳出来提异议。
江北法院:规范保全执行通知第一条——监管额度内款项不得扣划的时间要求是「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目的在防「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本案项目「已交付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此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使命已基本完成」——可以进行扣划;配合预拘留督促申报、银行提前支付购房款,二十三件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
规则确立:监管账户的禁区有时限——首次登记完成、保交楼使命达成,冻结的闸门就能打开。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件时,申请执行的债权虽非因建设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以及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的购房款,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可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进行扣划,用以清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其他债务。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划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执行导致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项目建设停止、影响竣工交付而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项目已交付并完成首次登记的,该限制的适用前提不复存在。
三、赵律师点评
监管账户里躺着的两千余万
上海德某营销公司为北某置业公司卖房成功,佣金三百五十三万余元判决进入执行(与其他两案合并立案)。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处置有案外购房人异议的风险;而案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有监管额度内资金两千余万。难点直接摆上桌面:佣金债权「并不属于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范围」——规范保全执行通知第一条对监管额度内款项的扣划限制,动得动吗?
时限前提与替代组合拳
江北法院的裁断两步。第一步,扣划的解禁逻辑:通知第一条——除执行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其时间要求「是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目的「在于要求法院执行措施要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避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从而出现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向区住建部门咨询确认——案涉项目「已交付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此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使命已基本完成,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扣划」。第二步,执行的组合拳: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法院送达预拘留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向法院提供了其应收款项线索」;协调购房银行将未到期的五百万元购房款提前打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先行支付;两份执行裁定扣划监管账户存款四百八十九万余元——最终监管账户扣划的一千一百余万加银行提前支付的五百万元共一千六百多万汇入专户,北某置业公司在江北法院的二十三件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
监管账户执行的对表
给普通债权人(佣金、服务费等非工程款):对房企被执行人先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已交付且办妥首次登记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可以扣划(本案例口径);申请扣划前向住建部门取证项目交付与登记状态,证据链备齐再动账户。给执行法院:监管账户扣划的三步审查——债权性质(是否工程进度款等)、项目状态(是否完成首次登记)、扣划范围(限于监管额度内);未完成首次登记的项目按通知第一条守住红线(对照入库的预售资金监管异议案例);预拘留督促申报、协调购房款提前支付是组合拳里的有效招法。给购房人与施工方:项目未交付、未登记期间,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安全垫仍在——发现违规扣划的可按行为异议救济。
两千余万监管资金,隔着一道「保交楼」的闸门——江北法院把闸门的开合时点说清:首次登记完成、项目交付,监管的使命已达,扣划的禁区随之解除。制度的红线护的是未完工的房子,不是永远的保险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与某控股集团宁波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北某置业公司提供案涉房地产项目销售居间服务。后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成功销售房屋,北某置业公司却未按约支付佣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浙0205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判令北某置业公司支付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佣金人民币353万余元(币种下同)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北某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向江北法院申请执行,江北法院将被执行人均为北某置业公司的三个案件进行了合并立案,案号为(2023)浙0205执584号。
经查,北某置业公司在江北法院有多起案件,若处置其名下不动产,存在案外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风险。另查询到北某置业公司在案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有监管资金2000余万元,均为监管额度内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本案标的债权系房屋销售佣金,并不属于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范围。
江北法院就该案情况向区住建部门咨询后,得知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地产项目已交付,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因被执行人北某置业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履行债务,江北法院向该置业公司送达了预拘留通知书。该置业公司收到预拘留通知书后,主动向法院提供了其应收款项线索。在相关部门和法院的共同协调下,购买案涉房地产的某银行同意将尚未至付款期限的500万元购房款提前打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进行先行支付。
2023年10月23日和26日,江北法院分别作出(2023)浙0205执584号之五和之六执行裁定,裁定对案涉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存款共计4899912元进行扣划。最终,经各方协商达成了执行方案,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划的1100余万元(该金额包括本案及在执行法院执行的其他同一被执行人北某置业公司的其他案件从上述监管账号扣划的案款)和某银行提前支付的购房款500万元共计1600多万元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用以清偿北某置业公司在江北法院的所有执行案件。至此,北某置业公司在江北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23件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的标的债权并非因建设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或因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的应退购房款,而是商品房项目销售佣金,此时对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款项能否进行扣划。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债权虽非工程建设进度款等确保商品房项目顺利建设的款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该规定的时间要求是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且其目的在于要求法院执行措施要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避免因人民法院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而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从而出现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案涉房地产项目已交付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此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使命已基本完成,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扣划。
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件时,申请执行的债权虽非因建设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以及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的购房款,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也可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进行扣划,用以清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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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浙0205执584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1-03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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