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与肖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共有房产被拍卖,法院把共有人刘某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拍卖文书寄到房产地址两次都被她拒收;拍卖成交后她主张没被有效通知、没拿到竞买代码,要求撤销拍卖。
海南高院执行监督三级口径一致:法院专递两次拒收,依规定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网拍平台公告向全社会公示,通知义务已尽;优先购买权人不懂竞买操作的,应在拍卖前主动向法院或拍辅机构询问——怠于行使权利,后果自负。
驳回申诉。规则确立:把头埋进沙子里,优先购买权救不了你——拒收不是护身符,是自弃。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拍卖前已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发布网络拍卖公告的形式通知的,拒收的法院专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公告具有公示效果,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优先购买权人不清楚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的操作方式的,应在拍卖开始前主动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向法院或拍辅机构询问了解;怠于行使权利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以损害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两次拒收的法院专递
案件的争议围绕一场房产拍卖的通知环节。肖某诉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判赔一百二十三万元;执行中秀英法院查封龚某某与刘某按份共有的海口房产并裁定拍卖。首次拍卖公告发布后,刘某递交申请:公告上没有我优先购买权的信息——法院随即撤销首拍公告、重新发布,把她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按房产地址邮寄拍卖裁定与告知书。两次邮寄的结果:快递单上标注「5.25拒收」「9.17拒收」——刘某在事后的《证据自述》里自己承认:收到了快递通知,让快递员转寄到郑州的住处,快递员回复法院文件不能转寄、只能退回。十月拍卖成交,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胜出。刘某异议:没有效通知我参与竞买、没告诉我怎么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拍卖。一波三折的程序后(异议被驳、复议发回、再驳、再维持),海南高院执行监督定谳。
通知义务的完成时点
海南高院的两层说理把通知问题彻底关上。第一层,拒收即送达:依法院专递送达的司法解释,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刘某自己承认两次都让快递转寄、文书被退回,法律后果与实际签收相同;她不能一方面拒绝签收、另一方面主张「没收到通知」。第二层,公告的公示效力:第二次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向全社会发布,优先购买权信息已经写入——公告本身就是面向所有权利人的公示,通知义务至此完成。至于「没拿到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的操作性质疑,高院的态度更直接:法院已告知你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列为第一顺位,网拍平台怎么用优先购买权竞买,你可以在拍卖前通过公告上的联系方式向法院或拍辅机构问清楚——权利的行使需要权利人自己迈步,怠于询问、怠于参与,不利后果自负。撤销拍卖的主张不成立。
共有人面对拍卖的正确姿势
给共有人的行动清单。第一步,查封即警觉:房产被查封拍卖的消息(不动产登记附记、执行公开网)出现时就应行动,别等法院专递——查到拍卖公告立即核对优先购买权安排。第二步,文书别拒收:拒收在法律上等于送达,躲是躲不掉的;有异议的正确表达是书面提异议,而不是退回信封。第三步,操作要提前问: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先购买权竞买需要专用代码与实名认证,拍卖开始前联系公告上的法院或拍辅机构电话,把流程问清、账号备好——优先购买权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价被别人抬上去照样会丢,出手时机要自己算。第四步,真的错过了,异议与撤销的主张几乎无胜算(本案例口径),评估就别浪费程序。给法院与拍辅机构:邮寄地址尽量多渠道核实(房产地址+户籍+共有人申报地址)、公告中显著标注优先购买权安排、拍辅电话保持畅通并留痕——义务尽到位,后续争议自然少。
两份法院专递标着「拒收」退回,优先购买权人也跟着输掉了那套房——海南高院说:拒收之日即送达之时,公告已向全世界喊话。权利不等人,更不等人自己关上门;把快递推出门外的那一刻,拍卖场里的座位就已经让给了别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肖某与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作出(2018)琼0105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1.解除肖某与龚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肖某购房定金390000元、购房款450000元、违约金390000元,合计1230000元;
3.驳回肖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9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02元,由龚某某承担。
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查封了龚某某与刘某按份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0)琼0105执912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21年8月6日,秀英法院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案涉房产公告。2021年8月31日,刘某向秀英法院递交申请,称公告上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信息。2021年9月8日,秀英法院撤销首次拍卖公告后重新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公告,将刘某列为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并向刘某在海口的房产地址即案涉房产邮寄送达拍卖相关裁定和拍卖告知书,但被刘某拒收。2021年10月10日,买受人冯某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2021年10月29日,刘某向以秀英法院未有效通知其参与竞买,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秀英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琼0105执异19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刘某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提出复议,海口中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琼01执复41执行裁定,撤销秀英法院(2021)琼0105执异191号,发回秀英法院重新审查。秀英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刘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复议。海口中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琼01执复166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维持秀英法院(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裁定。刘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琼执监22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的申诉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本案异议法院、复议法院的审查情况和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的焦点问题为:秀英法院对案涉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应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当撤销拍卖情形。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拍卖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秀英法院没有有效通知其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拍,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二是秀英法院虽然将其列为优先购买权人,但是没有告知其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关于秀英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向刘某有效送达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根据刘某在其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的《证据自述》中自述,其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9月17日收到寄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的邮政快递通知,并且每次都让快递员转寄给案外人刘某的户籍和居住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院**号楼**号),快递员回复说是因为法院的文件,不能转寄,只能原路退回给法院……经调阅秀英法院执行案卷,秀英法院的确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9月17日通过法院邮政快递向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寄送拍卖通知书和拍卖裁定。
上述两份“法院专递邮件详细单”右上角分别标注“5.25拒收”和“9.17拒收”,根据上述规定,拒绝签收应视为秀英法院已经送达。其次,秀英法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该公告系通过网拍平台向全社会公示,该公告已起到了公示公告的效果,应视为对刘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刘某主张秀英法院未通知其参加竞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拍卖应予撤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刘某主张秀英法院虽然将其列为优先购买权人,但未告知其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问题。刘某称秀英法院没有告知其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原因是没有告诉她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秀英法院已经告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已经将其列为第一优先购买权人,如其不清楚在竞买过程中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应该在拍卖开始前主动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但其怠于行使自己权利,应承担不利相关后果。法院拍卖前已经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且分别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和发布拍卖公告形式公告,视为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共有人没有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以法院拍卖行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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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琼执监22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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