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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保健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9)京01行终83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处罚 · 二审 · 2019-09-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体检中心的水污染处理设施断电停摆,医疗污水直排市政管道——医疗废物条例罚5千到3万,水污染防治法罚10万起,环保局选了重的:法院支持,一行为触两法择一重处。

法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的,依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合法

规则确立: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范的,应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效力等级相同的可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二、裁判要点提炼

治污设施断电致医疗污水直排属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同一行为触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水污染防治法的,按效力等级高低择法,环保部门按较重条款处罚应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断电的治污设备与直排的污水

2018年7月11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某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门诊部: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医疗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立案、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听证走完,10月作出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0万。保健中心不服,理由落在法律适用上: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这种行为顶格也就罚3万,你按水污染防治法罚我10万,选错法了。

竞合择重的规则与证据链的闭环

二审的说理分两截。第一截,定性没有争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治污设施断电就是典型的不正常运行,医疗污水直排市政管道就是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罚则是十万到一百万。第二截,回答「为什么不按轻的罚」:保健中心的说法有一半道理——它的行为确实同时该当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未消毒未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系统,罚5千到3万,逾期不改1万到3万)。但当时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立了竞合规则: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的,「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水污染防治法是法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等级高者胜,10万的罚单于法有据。裁判要点把这个竞合规则提炼成了一般规则:一个行为触两法,行政机关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法院支持。

给医疗机构、环保执法者和卫生监督部门的对表

对医疗机构:治污设施的电费不能省、检修不能拖——设备「断电」的那一刻,违法状态就已成立,不需要等到偷排被抓现行;污水直排市政管道在医疗废物条例与水污染防治法之间,执法者有权选重的罚。对环保执法者:医疗污水类案件的竞合择重路径——先确认两法都该当,再按效力等级排座次(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等级相同才看罚则轻重;本案的证据链闭环(检查笔录加询问笔录)是定性稳固的底座。对卫生监督部门:医疗废物条例的轻罚档位并未被封闭——未达刑事与水污染防治法竞合的轻微情形,卫生部门仍可依条例处理;两部门的职责分工与择法规则要形成执法共识,避免「谁先查谁按轻的罚」。

治污设备一断电,10万的罚单就注定了——同一个行为,轻的法条罚不过3万,重的法条起步就是10万,而规则写着:择重。这起案件给所有带着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提了醒:设备停转的每一天,都在往最重的那个法条上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7月11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至某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门诊部(以下简称某保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某保健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18年10月12日,某区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某保健中心作出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保健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某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行初216号行政判决:驳回某保健中心的诉讼请求。某保健中心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京01行终83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违反该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某保健中心在其办公地点安装的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某保健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取得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彼此之间相互印证,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保健中心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对于某保健中心主张某区环境局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某保健中心的上述行为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进行处罚。当时有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本案中,某区环境局适用法律效力等级更高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某保健中心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保健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海淀区政府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19)京01行终83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3-00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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