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与陈某某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四年三月,陈某擅自占用某区国有林场〇点一二公顷乔木林地用于修建休养院项目,损害当地生态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二〇二一年,重庆市某区林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一万二千零二十六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某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九月一日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九月三日陈某进行财产申报,称因生活拮据无力赔偿。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法院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见证,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以同等价值环保公益劳动替代赔偿的以劳代偿方案:代偿金额一万二千零二十六元;方式为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巡河、巡林护鸟、交通劝导、环境卫生打扫、公益劳动等;按每日一百五十元折算,共需参加劳动八十天(周末及节假日除外);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前完成,以社区签到次数满八十次为准;劳动地点为某区某街道某社区;由社区居委会监督打卡,区林业局、区检察院、执行法院随机抽查。
同年十月十一日,法院以双方达成以劳代偿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陈某按协议完成公益劳动,社区签到次数满八十一次,折抵损失费一万二千零二十六元。经双方确认,法院于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结案通知,本案执行完毕。
二、裁判要点提炼
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综合考量损害修复成本效益最优化、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公益劳动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赔偿。
变更履行方式属于执行和解的法定内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法院可邀请社区工作人员见证监督,并确立打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万二千块,他确实拿不出来
这个案子的起点很小。**陈某擅自占用〇点一二公顷国有林场乔木林地修建休养院,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被判赔一万二千零二十六元。** **一万二,对很多案子来说是个零头;但对陈某来说,是全部。** **执行法院查控的结果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陈某自己申报:生活拮据,无力赔偿。** **这时候摆在法院面前有三条路:** **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子挂着,钱一分拿不到,生态也修复不了;② 拘留、罚款——他没有能力履行,不是抗拒执行;③ 换一种履行方式。** **法院选了第三条。**
「以劳代偿」不是减免,是换一种还法
这一层必须说清楚,否则容易误解成「没钱就不用赔」。**判决的方案写得很细,六项内容:** **① 代偿金额一万二千零二十六元**——**金额一分没少**;**② 代偿方式**——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巡河、巡林护鸟、交通劝导、环境卫生打扫、公益劳动等;**③ 折算标准**——按每日一百五十元计算,共需参加劳动八十天(周末及节假日除外);**④ 完成时间**——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前,以社区签到次数满八十次为准;**⑤ 劳动地点**——某区某街道某社区;**⑥ 监督方式**——社区居委会监督打卡,区林业局、区检察院、执行法院随机开展抽查。**注意第③项的算术:一万二千零二十六除以一百五十,约等于八十天。** **金额是算出来的,不是拍的;** **一天一百五十元,是按当地劳务价值折算的,不是随便定的价。** **这就是「代偿」而不是「免除」的关键。**
为什么这个方案合法——两条依据
判决给了两条依据,都很硬。**第一条,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理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保护公共环境的公益性等特质。** 本案起因是**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林业局同意其以自行植绿复绿等方式恢复森林资源,同时允许通过环保法律宣传、志愿服务、巡河巡林等公益劳动折抵损失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最大化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 **第二条,符合执行和解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本案变更的是「履行方式」——从付钱变成干活。** **这一步很关键:法院不是在改判决,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变更履行方式。** **所以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这个前提,本案也确实做到了。**
监督机制才是这个方案能落地的原因
很多人看这类案子只看到「以劳代偿」四个字,忽略了监督设计。**本案的三层监督:** **① 社区居委会监督打卡**——签到满八十次才算完成;**② 区林业局、区检察院、执行法院随机抽查**——防止只打卡不干活;**③ 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见证**——达成协议时就有第三方在场。** **实际结果:陈某完成劳动,社区签到次数满八十一次,折抵一万二千零二十六元。** **多出那一次签到,恰恰说明打卡记录是真实的、没有凑数。** **如果只写「参加公益劳动八十天」而没有打卡和抽查,这个方案基本执行不下去——** **谁来认定他干了没干?干得够不够?** **执行和解最怕的就是「签了协议,没人管落实」。**
这类案子的可复制经验
**对法院和代理律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但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修复的,不要急着终本。** 先问三个问题:**损害能不能用劳务折算?被执行人有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合适的监督主体(社区、村委会、林场、河道管理单位)?** 三个都是「有」,就可以推「以劳代偿」。**对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替代方案,比等着被终本更有利。** 终本意味着债务还在、失信还在;**以劳代偿做完,案子是「执行完毕」,信用记录是干净的。** **对行政机关(赔偿权利人)**:**别只盯着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修复生态,不是收钱**;**一万元进财政账户,对生态毫无帮助;八十天巡河巡林,至少有人在看着那片林子。** **一句话:赔不起钱,可以赔劳动;但劳动也要有人盯着数。**
一万二他拿不出来,八十天他拿得出来——赔偿的方式可以变,赔偿的分量不能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4年3月,陈某擅自占用某区国有林场0.12公顷乔木林地用于修建休养院项目,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021年,重庆市某区林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2022年6月3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2026元(币种下同)。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2年8月31日,重庆市某区林业局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支付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该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9月3日被执行人陈某向执行法院进行财产申报,因为生活拮据,无力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
2022年10月1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见证,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通过同等价值的环保公益劳动替代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的“以劳代偿”方案:一、“以劳代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二、“以劳代偿”方式: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巡河、巡林护鸟、交通劝导、环境卫生打扫、公益劳动等;三、“以劳代偿”每日折算费用及天数:按150元/天计算,共需参加劳动80天(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四、完成时间:2023年2月10日(以社区签到次数满80次为准);五、劳动地点: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六、监督方式:由社区居委会监督打卡、区林业局、区检察院、执行法院等随机开展抽查。同年10月11日,执行法院以双方达成“以劳代偿”和解协议作出(2022)渝02执823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执行。
2023年2月6日,陈某按照“以劳代偿”和解协议完成公益劳动,社区签到次数满81次,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
经双方确认,2023年2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2执恢13号结案通知,本案执行完毕。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在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综合考量损害修复成本效益最优化、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替代修复可行性等因素,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上作出了创新探索,向当事人双方提出了“以劳代偿”执行方案,积极推动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一、“劳务代偿”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理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保护公共环境的公益性等特质。本案的起因是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了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某区林业局同意陈某以自行植绿复绿等修复的方式恢复森林资源,维护和还原生态环境,同时允许陈某通过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巡河、巡林护鸟、交通劝导、环境卫生打扫等公益劳动来折抵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最大化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
二、变更履行方式符合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本案中,执行法院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针对“以劳代偿”方案中的劳动方式、每日折算费用及天数、完成时间、劳动地点、监督方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属于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在场进行见证并监督,确立了由社区居委会监督打卡,区林业局、区检察院、执行法院随机抽查等监督方式,有效监督保证“以劳代偿”方案落到实处。
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灵活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公益劳动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赔偿,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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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渝02执恢1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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