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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诸葛某某受贿案

案号:(2019)浙11刑初10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一审 · 2019-11-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诸葛某某历任某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某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为他人在企业落户、项目审批、减免处罚、职务晋升、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其以年利率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出借资金六十万元、二百万元给叶某某夫妇,收受以支付利息、春节红包名义给予的五百七十一万元;另在明知金某某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放款一百五十万元,收受以利息名义送的钱款一百四十一万元。

法院分别按两种规则认定受贿数额,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诸葛某某另具有立功表现。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

明知请托人有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以收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同样是放贷收息,两套算法

本案把借贷型受贿的两种情形放在一个判决里对照,非常难得。同样是诸葛某某把钱放出去收利息,法院对两笔给出了不同的计算方式:对叶某某夫妇那一笔,扣除了同期同类民间借款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后认定二百零一万余元;对金某某那一笔,一百四十一万元全额认定,一分不扣。差别从哪来?差别在于**对方到底需不需要这笔钱**。这一条分界线,是借贷型受贿数额认定的核心。

有真实需求:只算超出市场利率的差额

叶某某夫妇这一笔,诸葛某某以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出借六十万元与二百万元,明显高于市场水平,但夫妇二人确实有资金需求,也确实使用了这笔钱。这种情况下,借款关系在客观上真实存在,只是利息被抬高到与职务行为对价的程度。于是处理方式是:把其中相当于正常市场利率的部分视为真实的资金对价予以扣除,只把高出的部分认定为受贿。法院采用的基准是叶某某夫妇向他人同期借款的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据此扣除后认定受贿二百零一万余元(另有春节红包名义部分一并计入)。扣多少,看的是借款人自己向别人借钱的最高成本——这是最贴近真实的参照系。

没有真实需求:全额认定

金某某那一笔是另一回事。法院查明:二零一四年三月,诸葛某某在明知金某某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仍主动以固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利息以借款的名义交给金某某一百五十万元。既然借款方根本不需要钱,那这笔放款就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合理性,所谓借款只是给送钱穿的外衣。既然外衣不成立,利息也就无所谓市场利率的问题——那是纯粹的输送。于是二零一四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收受的一百四十一万元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怎么证明对方不需要钱

实务中最难的就是这一点:如何证明借款人没有真实需求。本案给出的证据角度值得借鉴——从借款的提出方式看,是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而不是对方开口;从资金用途看,款项并未被实际用于经营周转;从时间关系看,放款与请托事项、职务关照高度同步。此外还可以查借款人同期是否有更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是否有大量闲置资金。只要这些证据形成链条,不需要借款人自己承认我不需要这笔钱,法院即可认定。诸葛某某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退缴赃款五百四十一万余元及扣押在案金条予以没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坦白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并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对方真需要钱,高出市场利率的部分是受贿;对方根本不需要钱,那整笔利息都是受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诸葛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某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某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落户、项目审批、减免处罚、职务晋升、调整、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4年至2018年间,诸葛某某接受叶某某、施某某夫妇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叶某某、施某某夫妇在企业搬迁、能耗指标获取、变电所项目推进、儿子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8年5月、2011年9月,诸葛某某以年利率30%的利息分别出借资金60万元、200万元给向叶某某、施某某夫妇,于2008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收受叶某某、施某某先后11次以支付利息、春节红包等名义给予的共计571万元。诸葛某某在明知叶某某、施某某向其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以收取利息(按照叶某某、施某某向他人同期借款的最高年利率20%扣除)的名义,以及以收受春节红包的形式,收受叶某某、施某某为谋求和感谢其帮助而先后送给其的钱款共计201.6666万元。

2.2003年至2017年,诸葛某某接受金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某的衢州某混凝土公司在混凝土项目引进、延长独家经营权期限、农保地置换、项目技改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3月,诸葛某某在明知金某某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仍主动以固定年利率20%的利息以借款的名义交给金某某150万元。2014年9月至2018年11月,诸葛某某收受金某某以支付借款利息名义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1万元。

另外,被告人诸葛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价值207.58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略)。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浙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41.1089万元,扣押在案的金条13根,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诸葛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诸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坦白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大部分受贿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

明知请托人有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以收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案号:(2019)浙11刑初1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404-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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