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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号:(2024)川03执14号15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执行 · 2024-02-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欠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六百九十余万元,经调解书确认分三期支付。因未按期履行后两笔,贸易公司分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基层法院扣划五十二万余元后双方达成和解,但到期仍未履行剩余四百五十万元。

因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基层法院主动调查或委托执行效果均不明显,案件陷入僵局。二〇二三年十月恢复执行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后,基层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并交叉至本院,确定实质化解方案:一方面联系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跨域协作调查财产,一方面约谈主要负责人释明后果。双方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再次达成和解,二月一日付清最后一笔款项。

二、裁判要点提炼

提级执行是交叉执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强化法院执行强制力和上下级法院执行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被执行人属异地企业、基层法院财产调查和跨域协作效率不高、案件长期未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提级执行。

提级执行中,应当兼顾强制执行与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强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作,通过跨域调查、约谈主要负责人、释明失信与限高后果等方式,向被执行人传导执行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

三、赵律师点评

四百五十万,两年,一个推不动的案子

**这个案子的标的额不大,但难度很典型。** **先看债权是怎么来的。**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欠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六百九十余万元,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二百万元、四月三十日前支付四百万元、五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剩余九十余万元。 **分三期,看起来很规范。** **结果:第一期付了,后两笔没付。** **于是贸易公司分两次申请强制执行。**沿滩区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七月一日先后立案执行。 **执行的过程,一开始还算顺利:**通过总对总查控,成功扣划被执行人五十二万余元;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新的分期履行方案。 **但约定时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两案剩余欠款共计四百五十万元。** **为什么推不动?判决书给了一个很实在的解释:** 因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以往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法院采取主动调查措施或委托执行的效果均不明显,案件陷入僵局。 **这句话拆开看,是三层困难。** **第一层,异地。**被执行人在外省,基层法院的法官要过去调查,一趟几百公里,跑一趟只能查一个账户。 **第二层,国有企业。**国企有主管部门、有上级单位、有内部的审批流程。法院去一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能要层层请示,最后回复「正在研究」。 **第三层,基层法院的层级不够。**一个区法院去约谈一家大型国企的负责人,对方派个法务出来接待就算给面子了。 **三层叠加,就是「执行难」的经典形态:**标的额不大不小,被执行人不好惹,法院有力使不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沿滩区法院以恢复执行案号立案,**并在十一月一日、十一月八日先后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有效果吗?**有一点,但不够。 **于是基层法院做了一个决定:报请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提级执行:把案子「往上交」

**什么叫提级执行?** **简单说:**本来由基层法院执行的案子,由中级法院(或者更高级别的法院)自己来执行。 **法律依据在哪?** 判决书引了两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 **核心内容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处理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本案的操作是:**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将前述沿滩区法院执行的两件案件以提级执行的方式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后案号为(2024)川03执14号、(2024)川03执15号。 **注意「提级执行的方式交叉执行」这个表述。** **「提级」和「交叉」是两个不同的动作:** - **提级**:上级法院把案子拿到自己手里办; - **交叉**:把案子从A法院调到B法院办(同级别之间,或者上下级之间换手)。 **本案是两者的结合:**中院把案子提上来,同时指定由本院办理(不是交给别的基层法院),所以叫「提级执行的方式交叉执行」。 **提级之后,变化在哪?** **第一,层级变了。**中院去约谈一家国企的主要负责人,对方会认真对待——中院对辖区内的执行工作有统一管理职能,而且可以协调更多资源。 **第二,力量变了。**中院可以调动更多人、更多手段,也可以直接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中院对接。 **第三,压力变了。**中院提级办理,本身就是一个信号:这个案子基层办不动,上级盯上了。 **判决书的表述是:**提级执行是交叉执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强化法院执行强制力和上下级法院执行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执行一体化」这个词,值得记住。**它的意思是:执行工作不再是一个法院单打独斗,而是上下级法院、跨区域法院协同作战。 **这个趋势,对被执行人是压力,对申请执行人是利好。**

五天之内,两次和解

**提级执行之后,中院做的第一件事是「定方案」。** 针对被执行人为异地国企这一情况,中院确定了实质化解方案,两条线同时推: **第一条线:跨域协作调查财产。** 联系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跨域协作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准备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这条线的意义在于:**它把「查不到」变成了「能查到」。异地执行最大的障碍是信息不对称,当地法院一配合,房产、土地、账户、股权,全都浮出水面。 **第二条线:约谈主要负责人。** 同步约谈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再次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 继续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 纳失、限高和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可能对企业信用及企业经营造成影响。 **这一段话,是本案最关键的说服点。** **对一家国有企业来说,「上失信名单」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投标资格受影响(很多招标要求投标人不在失信名单);意味着融资受影响(银行授信会查);意味着评级受影响(信用评级下调,发债成本上升);意味着负责人被限高(坐不了飞机高铁,出差都难)。 **这些后果,不是「罚点钱」能比的。**一家国企的负责人,可以承受被扣一笔钱,但承受不了「企业信用受损、上级问责」。 **所以约谈的重点,不是「你不还钱我就拘你」,而是「你不还钱,企业和你的前途都要受影响」。** **效果立竿见影。**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 **从一月十九日裁定提级执行,到二月一日付清,前后十三天。** **而在此之前,这个案子已经拖了两年。** **两级法院历时两年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到位。** **十三天解决两年的事,靠的不是运气,靠的是「换了一个层级」。** **这类案件还有一个技术细节: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到底哪个更管用?** **两者经常一起用,但作用不同。**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后果是全方位的: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影响招投标和融资。 **限制消费**,针对的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的被执行人。后果相对具体:不能坐飞机、软卧、高铁一等座,不能在星级酒店消费,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能读高收费学校。 **两者的关系是:**纳失必然伴随限高,但限高不必然纳失。也就是说,限高是「基础版」,纳失是「加强版」。 **本案先限高、后纳失,顺序是对的。** 对一家国企来说,限高主要影响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差、出行);纳失影响的是企业信用(投标、融资、评级)。后者杀伤力大得多。 **所以执行策略应该是:**先限高,观察反应;不履行,再纳失;纳失后仍不履行,考虑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罪。 **这里有一个现实问题:**对国有企业能不能纳失? 可以。法律没有豁免国有企业。实践中,法院对国企纳失会比较谨慎(要考虑社会稳定、公共服务),但只要符合条件,仍然可以纳。本案就纳了。 **对国企负责人来说,最怕的不是罚钱,是「被纳失」这件事被上级知道。**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约谈有效——法院讲清了后果,对方算清了账。

为什么「提级」这么有效:三层原理

**很多人不理解:同样是法院,为什么基层办不动的,中院一办就动了?** **这里有三层原理。** **第一层,权威的层级差。** 在中国的行政和司法体系里,层级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一个区法院的法官去找一家省属国企,对方可能是处级、厅级;一个中院的法官去,对方的重视程度完全不同。 **这不是「官大一级压死人」,是「对等沟通」的现实。**执行工作需要协调,协调需要对话的双方在同一个量级上。 **第二层,资源的调动能力。** 中院可以:调辖区内其他法院的力量;与外地中院直接对接(同级协作比跨级协作顺畅);协调公安、不动产、市场监管等部门;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基层法院没有这些资源,只能一案一请示。 **第三层,信号的传递。** 「提级执行」这个动作本身,就是最强的信号: - 对被执行人:这个案子被上级盯上了,拖不下去了; - 对申请执行人:法院在认真办,不是敷衍; - 对基层法院:这个案子交出去了,不用再背「长期未结」的考核压力。 **三方都收到了信号,局面就变了。** **判决书的总结是:**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跨域协作、强化司法威慑和释法明理等方式,及时向被执行人传导执行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全面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传导压力」四个字,是执行工作的核心方法论。** **执行不是「法院去抢钱」,是「让被执行人自己愿意还钱」。**怎么让他愿意?靠压力。压力从哪来?靠措施(查封、冻结、纳失、限高、拘留)。措施由谁用?由有权威、有资源的主体用。 **所以「提级」的本质,是「把压力升级」。**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案子一提级就结:**不是法律变了,是压力变了。

给当事人的实务提示:什么时候该申请提级

**这个案子给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工具。**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提级执行?** **判决书给了三个条件,可以作为判断标准:** **第一,被执行人是异地企业,跨域执行困难。** 如果你的被执行人不在本地,而基层法院又没有有效手段去查财产、去找人,就符合这一条。 **第二,基层法院协调难度较大。** 比如被执行人是有主管部门的国企、是重点企业、是上市公司,基层法院去协调,对方不买账。 **第三,案件长期没有执结。** 「长期」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一般指超过六个月未结(法定执行期限),或者反复终本、恢复、再终本。 **三条齐备,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报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 **申请材料要写什么?** - 案件基本情况(案号、标的、立案时间、已采取措施); - 未结原因(异地、协调难、财产查不到的具体说明); - 提级执行的必要性(为什么基层办不了); - 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是最关键的,没有线索,提级了也没用)。 **注意最后一条。**提级执行不是「换个法院重新开始」,上级法院也需要线索。你能提供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房产、账户、股权、应收账款信息,提级才有意义。 **除了提级,还有两个工具:** **一是交叉执行。**请求把案件从A法院调到B法院(同级别),适用于「本地干扰大」的情形。 **二是执行监督。**对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责令限期执行或者提级、指定执行。 **三个工具的关系是:**提级是「往上交」,交叉是「换个地方」,监督是「催一催」。根据具体情况选,也可以组合使用。 **最后提醒一句:** 提级执行不是万能的。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没有财产,提级到最高法也执行不到钱。它的作用是「突破障碍」,不是「变出财产」。 **所以申请之前,先问自己一句:我确定他有能力还,只是不愿意还吗?**如果答案是「是」,提级值得一试。 **提级、交叉、指定、监督——这四个工具经常被混用,这里一次分清。** **提级执行:**上级法院把下级法院的案件提到本院执行。特点是「往上收」,适用于下级法院权威不足、协调困难的情形。本案属于这一种。 **交叉执行:**把案件从A法院调到B法院执行,通常是同级别之间,也可能是上下级之间。特点是「换手」,适用于本地干扰大、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有特殊关系的情形。 **指定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某个下级法院执行本属于另一个下级法院的案件。它其实是交叉执行的一种具体形式。 **执行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纠正。特点是「纠错」,不改变执行法院,只纠正具体行为。 **四者的关系可以这样记:** 执行监督是「你办得不对,改」; 提级执行是「你办不了,我来」; 交叉执行是「你办不了,换人」; 指定执行是「换人,我指定换谁」。 **申请的时候怎么选?** 如果问题是「消极执行、拖延、乱采取措施」——申请执行监督。 如果问题是「被执行人是本地重点企业、法院不敢动」——申请交叉执行。 如果问题是「被执行人是异地大企业、基层法院层级不够」——申请提级执行。 **本案选提级,是对的:**被执行人是异地国企,需要跨省协作加高层级约谈,这两件事只有中院能办。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一个区法院去敲一家异地国企的门,敲了两年没人应;中级法院一敲门,十三天就付清了。案子还是那个案子,法条还是那些法条,变的是敲门的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根据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2)川031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欠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690余万元,定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90余万元。因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后两笔案款,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遂分两次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和7月1日先后以案号(2022)川0311执470号、(2022)川0311执552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成功扣划被执行人52万余元,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新的分期履行方案。但在约定时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两案剩余欠款共计450万元。因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以往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法院采取主动调查措施或委托执行的效果均不明显,案件陷入僵局。2023年10月18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以案号(2023)川0311执恢194号将前述案件恢复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日、11月8日先后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鉴于案件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的客观情况,为推动案件执行取得实质进展,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报请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2024年1月1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3执监7号、8号裁定,裁定将前述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以提级执行的方式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后案号为(2024)川03执14号、(2024)川03执15号,两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0万元。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为异地国企的这一情况确定了实质化解方案,一方面联系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跨域协作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准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同步约谈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再次向其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将继续对其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限制措施,以及纳失、限高和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可能对企业信用及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后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再次达成和解协议。

2024年2月1日,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经两级法院历时2年执行,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2)川031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到位。提级执行是交叉执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强化法院执行强制力和上下级法院执行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本案被执行人属于异地国有企业,基层法院在财产调查、跨域协作工作开展方面遇到效率不高、力量不足等障碍,上级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案件提级到本院执行,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跨域协作、强化司法威慑和释法明理等方式,及时向被执行人传导执行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全面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被执行人为异地企业,基层法院协调难度较大,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兼顾强制执行和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强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作,加强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案号:(2024)川03执14号1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101-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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