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某饭店等执行实施案
一、案情速览
某银行太原分行诉山某饭店、山西某祠宾馆、山西某泽饭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山某饭店支付本金一亿四千九百九十万元及利息、罚息,某祠宾馆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对抵押房屋、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〇一八年四月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除少量存款及已抵押房产、土地外无其他财产,且自二〇一四年以来一直亏损。山某饭店和某祠宾馆共有员工约一千一百人,承担地方政府重大接待任务,另有约三亿元、六十余个债权人的债务。评估拍卖过程中出现多起上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省市两级法院工作专班,促成各方形成「债权人挂牌出售债权、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通过执行和解处理」的方案。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员工众多,且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强制执行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可能引发系列社会风险的,上级法院可以加强监督指导,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动。
此类案件可以促成各方形成一揽子方案,通过债权转让、资产收购、执行和解等方式执结,既实现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经营。
三、赵律师点评
一亿四千九百九十万,压在一家还在营业的饭店身上
**先把这笔债权和这笔资产的对应关系看清楚。**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山某饭店、山西某祠宾馆、山西某泽饭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山某饭店支付借款本金一亿四千九百九十万元及利息、罚息; - 山西某祠宾馆对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山西某泽饭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之后没履行,二〇一八年四月立案执行。** **执行查控的结果是这样:** 山某饭店等除银行账户有少量资金及已抵押的房产和土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均自二〇一四年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这段话的意思是:**能执行的就是那栋楼和那块地,而它们已经抵押给了本案的银行。 **再看被执行人这一边的情况,判决书列了三组数字:** - 山某饭店和山西某祠宾馆共有员工约一千一百人; - 承担地方政府重大接待任务; - 共有约三亿元、六十余个债权人的债务。 **三个数字,三种性质。** 一千一百人,是就业和饭碗; 政府接待任务,是公共服务职能; 三亿债务、六十余个债权人,是「这一个案子之外还有一堆案子」。 **最要命的是第三组。**本案的银行有抵押权,拍卖了能优先受偿;可那六十多个普通债权人呢?楼拍掉了,他们一分钱拿不到。 **所以一旦拍卖,会发生什么?** 饭店停业、一千一百人失业、政府接待任务中断、六十多个债权人血本无归。这四件事,每一件都足以引发群体性事件。 **判决书写得很直白:**强制拍卖可能会造成饭店停工、职工失业、其他债权人集体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 **而且还有一层:**资产处置也可能会流拍。 **流拍意味着什么?**评估价一亿多,一拍无人应,二拍降百分之二十,三拍再降,最后变卖。一条街上的老饭店,谁愿意接手?接手了要安置一千一百人吗? **拍不掉,债务还在;拍掉了,社会问题爆发。两条路都走不通。**
不是没试过拍:评估、拍卖,招来的是上访
**法院其实走过拍卖这条路,走了一段,退回来了。** **判决书写道:**执行中,太原中院将本案抵押财产移送评估,但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出现多起施工单位、供货商和员工联合到地方政府上访事件。 **注意「联合」两个字。**不是员工单独上访,是施工单位、供货商、员工一起。 **为什么这三拨人会联合?** **员工怕失业。**一千一百人,背后是一千一百个家庭。饭店一停,收入就断。 **施工单位怕工程款打水漂。**饭店翻修、改造、扩建,欠着施工队的钱。楼一拍,钱进了银行的口袋,施工队的账找谁要? **供货商怕货款收不回。**食材、酒水、布草、能耗,都是月结的。饭店一关,这些账全成坏账。 **三拨人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是「普通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在抵押权面前排在后面。楼一卖,他们什么都拿不到。 **所以他们上访,不是无理取闹,是「最后的自救」。** **法院的反应是:**为了防止造成职工上访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太原中院又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同时暂缓挂网拍卖抵押财产。 **「暂缓挂网」——这是执行程序里的一个停顿。** **接着:**太原中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双方协商,均未果。 **「均未果」三个字,说明这几年是白跑的。**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太原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向山某饭店等及其上级单位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和司法建议书,要求积极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实际履行。其间,双方再次商谈和解未果。 **到这一步,案件已经僵了五年多。** **五年,对一个执行案件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申请执行人的一亿多本息一直在账上挂着,收不回来;意味着被执行人的亏损在扩大;意味着那一千一百人的心里一直悬着;意味着六十多个债权人的案子全部卡在这里。 **这种僵局,靠一个中院是破不了的。**
转折点:最高法督办,三级法院加地方政府组专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事情起了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督办。**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省市两级法院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 **这两个动作,性质不同。** **督办,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它传递的信号很明确:这个案子不能再拖了,必须拿出方案。 **工作专班,是「把人凑到一起」。**省市两级法院的人在一个群里、一张桌上,信息不再层层传递,决策不再层层请示。 **专班做的事是:**共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多次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的方案,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形成由债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通过挂牌出售债权,由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再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工作方案。 **这三步,一步比一步妙。** **第一步,债权人挂牌出售债权。** 银行把这笔一亿四千九百九十万元的债权(连同抵押权),拿到产权交易平台挂牌。 **为什么银行愿意卖?**因为这笔贷款已经是不良资产,挂在账上要计提拨备、影响考核。卖掉,哪怕打折,也是「出表」——账面上干净了,还能收回一部分现金。 **第二步,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 由地方政府的资产公司把债权买下来。买下之后,资产公司成了新的债权人,也承接了抵押权。 **为什么政府愿意买?**因为这一千一百人的就业、政府的接待任务、六十多个债权人的稳定,都是地方政府要管的事。与其等法院拍卖引爆风险,不如自己把债权接过来,慢慢消化。 **第三步,通过执行和解处理。** 新债权人(资产公司)与债务人(山某饭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债务分期履行、饭店继续经营、员工不解散。 **这一套下来,原来的死结全解开了:** - 银行拿到了债权转让款,不良资产出表; - 政府拿到了债权和抵押权,风险可控; - 饭店继续经营,一千一百人没失业; - 六十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还活着,还有希望。 **唯一「吃亏」的是谁?**是那六十多个普通债权人——他们的债务人没变,只是债主换了人。但比起楼被拍卖、一分钱拿不到,这是好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太原中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制作并向双方送达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判决的执行。**
为什么是「中止执行」,不是「终结执行」
**这两个词,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但后果差别很大。** **中止执行**: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中止期间,执行时效中断,查封、冻结措施通常继续有效。 **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不再恢复。除非发现新的财产,否则这个案子就「完了」。 **本案裁定的是「中止」。**为什么? **因为债务并没有消灭。**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还在进行,如果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到期债务消灭;如果不按约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如果裁定「终结」,会怎样?**申请人就只能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等于多打一场官司,还失去了原判决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这一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所以本案的处理是标准的:**和解 → 中止 → 按约履行则债务消灭 / 不履行则恢复执行。 **再看本案和解的实质内容:** 不是「债务人分期还钱给银行」,而是「资产公司作为新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新的履行安排」。这个安排可能包括:延长期限、降低利率、以经营收益分期偿还、甚至以部分资产抵偿。 **判决书的表述是「一揽子方案」。**这四个字很重要——它不是解决一个案子,是把这一家企业涉及的所有债务、所有风险,打包处理。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必须要有政府参与。**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协调六十多个债权人、一千一百名员工、以及各个部门;只有政府,才能让资产公司「兜底」收购。 **法院能做的,是把法律程序走通;政府能做的,是把社会成本兜住。两者合起来,才叫「府院联动」。** **「挂牌出售债权」这条路,价格是怎么定的?这一段说清,因为它是整个方案能否成立的关键。** **第一步,估值。** 不良债权的价值,取决于三样东西: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评估价打折)、回收周期(越慢越不值钱)、回收成本(诉讼费、执行费、处置费)。 一个粗略的算法是:抵押物评估价 × 预期变现折扣(通常六到八折)× 回收概率 - 处置成本,再按资金时间价值折现。 **第二步,定价。** 账面本息一亿四千九百九十万元,如果抵押物评估一亿二、预期变现八千万、回收周期三年、成本五百万,那这笔债权的合理价格可能在六千万到七千万之间。 **这个折扣看起来很大,但对银行来说是划算的:**不良资产挂在账上要计提拨备、占用资本、影响考核;卖掉之后,虽然损失了一部分,但回收了现金、释放了额度、出表干净。 **第三步,交易方式。** 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如果是协议转让,要履行评估、审批、公示程序。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定向」:**由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这种安排需要有合理的解释——比如只有它能承接后续的资产盘活和社会稳定责任。实务中,通常会在挂牌条件里设置「受让方须具备相应资质、须承诺维持企业经营、须承担员工安置责任」等要求。 **第四步,交割。** 签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价款、通知债务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不需要重新设立,但要办理变更登记才对抗第三人。
这类案件的边界:什么情况下可以这么办
**这个案子的做法很成功,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照搬。先把边界划清。** **第一,被执行人必须「有救」。** 本案的饭店还在营业、还有品牌、还有政府接待任务,说明它有持续经营价值。如果是一家已经停产、设备锈死、市场没了的企业,收购债权没有意义——买过来也是坏账。 **第二,必须「有人愿意接」。** 本案是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接的。这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地方政府有财力、有意愿;二是这笔资产虽然有风险,但有盘活可能(比如土地升值、饭店改造)。如果地方政府不接,这条路走不通。 **第三,必须「债权人同意」。** 债权转让要银行愿意卖,价格要双方认可。银行不是慈善机构,打折太多它宁可挂着;打折太少,资产公司不干。这个价格,往往是谈出来的。 **第四,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有个隐患:六十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怎么办?如果资产公司收购债权后,通过抵押权把楼拿走,那六十多个债权人就彻底没戏了。 **所以合规的做法是:**在方案设计时,给普通债权人留出参与分配的空间,或者约定资产处置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这一点,判决书没有详细展开,但实务中必须考虑。 **第五,程序要合法。** 债权挂牌要走产权交易平台,要公开、要竞价(或者依法协议转让),不能私下指定。执行和解要经双方当事人签认,法院制作裁定。这些程序,一步都不能省。 **最后说一句给申请执行人的:** 如果你手上是一个「大而不能倒」的被执行人——员工多、涉及面广、拍了会出事的——不要一门心思等拍卖。可以主动了解:地方政府有没有盘活意愿、有没有资产公司愿意接手、能不能通过债权转让退出。 **有时候,「把钱拿回来」不等于「把东西拍掉」。**卖掉债权,也是一种回收方式,而且更快、更干净。 **债权转让之后,抵押权怎么处理?这是本案方案能不能落地的技术关键,很多人卡在这里。** **第一条规则: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不需要重新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银行把债权卖给资产公司,抵押权自动跟着走,不需要银行和资产公司重新签一份抵押合同,也不需要抵押人(债务人)同意。 **第二条规则:要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转让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把抵押权人从银行改成资产公司)。不办的后果是:如果债务人把抵押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资产公司可能无法对抗。 **第三条规则: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都能对新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原本对银行有抗辩(比如利息计算错误、已经部分清偿、诉讼时效已过),这些抗辩对资产公司同样有效。资产公司买的是「带瑕疵的债权」,瑕疵不会因为转让而消失。 **实务提示:** 受让债权前,一定要做尽调——核对本金余额、利息计算、已还款记录、诉讼时效、抵押登记状态、是否有其他优先权(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权)。 **本案的资产公司如果没有做尽调就接手,很可能买到一个「看起来有一亿五、实际收不回三千万」的包。**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收购往往需要政府背书——它不只是商业判断,还是社会稳定责任的分担。
**把这件事收在一句话上:**一栋楼拍不掉,因为楼下站着一千一百个员工和六十多个债主。换一个办法——银行把债权挂牌卖掉,政府的资产公司买下来,饭店照常营业、员工照常上班、债慢慢还。债权换了个主人,事就办成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山某饭店、山西某祠宾馆、山西某泽饭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作出的(2017)晋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某饭店支付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亿元(币种下同)及利息、罚息;山西某祠宾馆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山西某泽饭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山某饭店等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太原中院于2018年4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晋01执255号。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财务调查,发现山某饭店等除银行账户有少量资金及已抵押的房产和土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均自2014年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山某饭店和山西某祠宾馆共有员工约1100人,承担地方政府重大接待任务,共有约3个亿、60余个债权人的债务。
执行中,太原中院将本案抵押财产移送评估,但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出现多起施工单位、供货商和员工联合到地方政府上访事件。为了防止造成职工上访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企业山某饭店、山西某祠宾馆的正常经营的影响,太原中院又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同时暂缓挂网拍卖抵押财产。之后,太原中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双方协商,均未果。
2023年8月25日,太原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向山某饭店等及其上级单位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和司法建议书,要求山某饭店等积极履行或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实际履行。其间,双方再次商谈和解未果。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督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省市两级法院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共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多次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由债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通过挂牌出售债权,由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再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工作方案。
2024年1月12日,太原中院依据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某饭店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制作并向双方送达执行裁定书,中止(2017)晋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山某饭店等系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历史包袱沉重,员工多,债务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同时还承担地方政府重要接待任务,本案抵押的资产又均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强制拍卖可能会造成饭店停工、职工失业、其他债权人集体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资产处置也可能会流拍,不利于申请人债权的清偿,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矛盾,因此,有必要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一方面使被执行人山某饭店等得到生存喘息的机会,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也避免可能引发的上访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申请人的该笔“坏账”得到剥离,债务得到清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三级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协调下,最终促成通过债权人挂牌出售债权,由地方政府下属资产公司收购,再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顺利执结该案,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中,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员工众多,且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强制执行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可能引发系列社会风险,导致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加强监督指导,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动,促使各方形成一揽子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实现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经营,实现双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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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晋01执恢393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102-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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