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某诉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房屋谈不拢补偿进了征收范围,1200平米构筑物多年无人过问,征收补偿阶段却被城管立案认定违建责令拆除——法院:以拆违促拆迁,超越职权、明显不当。
法院: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行政机关再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的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规则确立:管理手段与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以拆违形式避开法定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的属超越职权、明显不当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违法建筑查处应作为常态性工作,不应作为推进征收工作的手段;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依法监督
集体土地房屋纳入征收后应由征迁实施部门调查公告并按补偿程序处理,而非由城管、规划部门启动违建认定拆除程序
三、赵律师点评
补偿谈不拢,「违建」认定来了
张某某世居梅山村,在金桂山庄自建房屋。2016年,汽车园发展用地项目启动,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征收,张某某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但补偿安置协议一直谈不拢,征收进度被拖着。接下来的时间线耐人寻味:构筑物未获规划许可建设多年,从无任何部门立案查处;进入房屋补偿阶段,城管局却函请规划分局认定违建,2020年12月4日立案,2021年3月11日处罚决定落地——1201.35平方米构筑物,责令拆除。
「以拆违促拆迁」的三重违法
二审的撤销理由层层递进。管辖权一节先被排除——构筑物属地管理,城管有权查处,这个抗辩不成立。真正的问题在手段与目的的错位。其一,程序正当:行政机关采取的管理手段应与管理目的相一致,「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补偿协商不成,转头走「拆违」程序拆除且不予补偿,既不利于被征收人保护,又让后续补偿更难解决,这种错位「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其二,主体错位:集体土地进入征收程序后,地上构筑物的补偿应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区管委会应按征收补偿程序处理,而不是让城管另起炉灶走违建拆除程序。其三,时间线的自证:违建多年无人查,偏偏在补偿阶段被立案——「执法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格城市建设的管理,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以拆违的形式逼迫拆迁」。结论:超越职权、明显不当,处罚决定撤销,两审维持。
给被征收人、征收实施部门和城管的对策表
对被征收人:补偿谈判期间收到违建处罚的,时间线是翻盘的关键证据——建设年代、历次检查记录、立案时点与征收进度的对照表,能把「以拆违促拆迁」的动机摆在法庭上。对征收实施部门:补偿谈不拢的出路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搬,而不是借道拆违——本案证明这条捷径通向的是处罚决定被撤销加程序空转。对城管部门:征收范围内的违建查处要格外审慎,先问一句「这个事项归不归我管」——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处理职权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越界查处就是超越职权。
1200平米构筑物安然无恙多年,却在补偿谈判僵局中被贴上违建标签——两份判决把它揭了下来。这起案件给「以拆违促拆迁」画上句号:征收有征收的程序,绕道的每一步,法庭都看得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世居梅山村二组自建房屋,被告2021年3月11日向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金桂山庄内被查明擅自搭建1201.35平方米构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决定拆除。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辩称,原告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前提下,擅自在某市九园路金桂山庄内搭建构筑物,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因启动汽车园发展用地项目,某区管委会受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征收事务。原告位于梅山村的房屋被列为征收范围内,但原告未能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向某区规划分局去函,要求对原告擅自搭建的1201.35平方米构筑物认定违章建筑。2020年12月2日,某区规划分局向被告回函,认定原告擅自搭建的1201.35平方米构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为违章建筑。2020年12月4日,被告对原告的违章建筑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或补办手续。2021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原告作出拆除违规搭建构筑物的处罚措施并告知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赣0429行初111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赣04行终6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根据《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新区管理范围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案涉建筑所处属于梅山村汽车工业园规划区,根据属地原则,被告享有管辖权,故原告诉称其房屋不属于某区行政区划内被告无权对房屋进行查处,不予支持。
其次,由于本案涉案的建筑某市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征收,原告长期未能与征收人达成安置协议,影响征收进度,因此本案需要判断的核心问题是对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建筑仍然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处理,即“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是否不符合“程序正当”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本案而言,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尤其是曾经对如何补偿进行协商,由于没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而且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更难解决、影响行政效率。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集体土地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原告涉案房屋未经审批建设多年未有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处理,但在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且征收已进入房屋补偿阶段时就被立案调查,某区管委会对原告的房屋应该按照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而不是另外以城市管理局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责令拆除。显然,被告的执法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格城市建设的管理,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征收进程,以拆违的形式逼迫拆迁,明显不当。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1.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提高政府公信力。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再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将违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作为常态性工作内容,而不应将其作为推进征收工作的手段。
2.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告,而非由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拆除。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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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赣04行终6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1-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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