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岳某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被告人岳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附近某餐饮店等地,以向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某餐饮店违建、一照多用为手段,以不给钱就继续投诉相威胁,向某餐饮店经营者施某平、崔某强等人索要财物。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某餐饮店向岳某支付三万元,岳某签署撤销投诉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至三月,岳某又以相同手段向施某平、崔某强等人施压并索要五万元。同年三月二日,崔某强向岳某支付五万元,随即岳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该五万元已退还。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判决: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三万元。岳某以其与某餐饮店存在劳资纠纷、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以投诉、举报被害单位违法违规经营相威胁索取财物的,即使被害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行为人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抗辩的,如该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不能成为索财的正当权源。
三、赵律师点评
举报是权利,用举报换钱不是
这个案子的判决,有一句话可以直接抄进任何一份法律意见书:**「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段话把「权利」和「权利的滥用」分得很清楚。** **投诉、举报,法律是鼓励的。** **看到一个饭店违建、一照多用,向城管、市场监管举报,这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常方式。** **但举报的对价是什么?** **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是行为人拿到钱。** **一旦行为人把「举报」当成筹码,跟被举报人谈价钱——** **「你给我三万,我就不举报了」——** **这时候,他行使的不再是监督权,而是勒索。** **为什么?** **因为举报的目的是让违法行为被纠正,而收钱私了的结果恰恰是违法行为不被纠正。** **这跟举报制度的本意完全相反。** **判决还有一层意思值得注意:** **「即便某餐饮店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岳某也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投诉、举报权利,而不应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注意「即便」这个让步。** **法院是假定餐饮店确实有问题,然后说:即使这样,你也不能要钱。** **这个逻辑很重要。** **它意味着:被举报方是否真的违法,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成立。** **因为敲诈勒索保护的是财产,不是「举报的正当性」。** **实务中这条界线经常被混淆。** **有人会说:我举报的是真事,我拿点「辛苦费」怎么了?** **答案是:你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但你不能「用不举报换钱」。**
「我们之间有劳资纠纷」——这个抗辩为什么没成
岳某的上诉理由是:我和这家餐饮店有劳资纠纷,我要的是我该得的钱。**这个抗辩如果成立,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有正当债权基础,索要自己的钱,不构成敲诈勒索。** **但判决用一个证据把它打掉了:** **「证人施某平的证言与收据相互印证,证明岳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收到某餐饮店支付的六万元,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已通过协商解决。」** **两句话,两个关键点。** **第一句,劳资纠纷已经解决了。** **二〇一八年二月,餐饮店付了六万,有收据。** **既然已经协商解决、已经付款,那这个债权就不存在了。** **第二句,之后的行为跟劳资无关。** **本案索要发生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和二〇二一年一至三月,距离劳资纠纷解决已经一年半到三年。** **而且索要的理由也不是「欠我工资」,是「我要举报你违建」。** **两件事,两个完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 **这里有个实务要点:** **主张「有正当债权」的抗辩,必须过三关。** **第一关,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要有合同、工资单、欠条、判决书之类的依据。** **第二关,债权是否已经消灭。** **已经付过、已经和解、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都会影响。** **本案就栽在第二关。** **第三关,索要的金额是否在债权范围内。** **就算债权还在,要的金额远超债权,超出部分仍然可能构成敲诈。** **第三关在很多案子里是关键。** **比如,欠你五万,你要五十万,那四十五万就是敲诈。** **本案连第一关、第二关都没过,所以辩不下来。** **给劳动者一条提醒:** **如果确实存在工资、赔偿争议,正确的路径是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投诉、法院起诉。** **这三条路都免费或者成本很低。** **用「举报公司其他问题」去要钱,就走偏了。**
为什么索要八万,只认了三万加五万
本案有个数字上的细节:**第一次三万元付了,签了撤销投诉书;** **第二次五万元付了,当场被抓,钱退了。** **加起来八万,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但其中五万是「当场抓获」的——这算既遂还是未遂?** **从判决看,五万元在交付时即被扣押并退还被害人,通常认定为既遂,因为财物已经交付、行为人已经取得控制。** **退还属于退赃情节,影响量刑,不影响既遂认定。** **这一点常被误解。** **很多人以为「钱退回去了就等于没拿」。** **不是的。** **敲诈勒索既遂的标准是「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交付那一刻就既遂了。** **事后退赃,是从轻情节。** **所以本案八万全部既遂,判二年。** **如果五万被认定为未遂,量刑可能更低一些。** **这个区别在辩护中有实际价值:** **如果能在「交付」环节做文章——** **比如,钱是放在指定地点、行为人还没去取就被抓,那可能构成未遂。** **但本案是「崔某强向岳某支付五万元,随即岳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钱已经在岳某手上,既遂没有争议。** **顺带说一句,本案的作案手法有个特点:签「撤销投诉书」。** **这个细节很有意思。** **岳某的策略是:收钱、撤诉、两清。** **他可能觉得这样就「合法」了——我拿了钱,也履行了承诺。** **但这恰恰坐实了「以举报换钱」的对价关系。** **那份撤销投诉书,本来是他用来「证明清白」的,结果成了最直接的定罪证据。** **这一点值得所有想「私了」的人警醒:** **书面协议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只能固定行为的证据。**
企业遇到这类事,怎么办
本案的被害单位是一家餐饮店,被索要了两次,一共八万。**第一次给了,第二次报警。** **为什么第一次给?** **大概是想着「花三万买个清净」。** **结果第二年又来要五万。** **这个模式,和前面几个案子完全一样:给了就会再来。** **所以第一条建议永远是:不要给第一笔。** **第二条,如果已经被索要,怎么应对?** **第一步,把要求固定下来。** **对方说「不给钱就举报」,这句话要留下证据——** **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都行。** **最好在沟通中让对方明确说出金额和条件。** **第二步,正常配合检查。** **如果企业确实有违建、有证照问题,主动整改、主动接受处理。** **这看起来是「认栽」,实际上是釜底抽薪。** **因为敲诈的筹码就是「你怕被查」。** **如果你不怕了,筹码就没了。** **而且主动整改在处理上通常从轻。** **第三步,报警。** **本案的被害单位第二次选择了报警,警方当场抓获。** **这是正确做法。** **有人担心「报警会不会把事情闹大」。** **恰恰相反。** **如果不报警,对方会持续索要,而且企业永远处在被威胁状态。** **报警之后,一次解决。** **第三条建议,针对企业的合规管理:** **建立「举报应对」的内部流程。** **谁接到举报、怎么核实、怎么整改、怎么回复,最好有书面制度。** **有制度的企业,遇到恶意举报时更容易证明自己是「正常应对」而不是「被逼私了」。** **这一点在区分「民事纠纷」和「敲诈勒索」时,是有用的。**
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不能标价出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11月,被告人岳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附近某餐饮店等地,以向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某餐饮店违建、一照多用为手段,以不给钱就继续投诉相威胁,向某餐饮店经营者施某平、崔某强等人索要财物。同年11月19日,某餐饮店向岳某支付3万元,岳某签署撤销投诉书。
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岳某又以相同手段向施某平、崔某强等人施压并索要5万元。同年3月2日,崔某强向岳某支付5万元,随即岳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5万元已退还崔某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京0106刑初10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岳某退赔被害单位某餐饮店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岳某以其与某餐饮店存在劳资纠纷,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京02刑终518号刑事裁定:驳回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岳某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证人施某平的证言与收据相互印证,证明岳某于2018年2月收到某餐饮店支付的6万元,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已通过协商解决。即便某餐饮店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岳某也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投诉、举报权利,而不应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在案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证明,岳某以投诉、举报相威胁,向某餐饮店勒索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定罪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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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京02刑终5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22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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